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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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区结算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进行评审的相关工作;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三)对委托评审的结(决)算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四)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期中评审检查;
(五)参与结(决)算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纠纷调解等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结算中心每年向区政府报告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建设单位送审偏差率、退审等情况,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资规分局、农业农村局、审管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结算中心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评审工作。
区发改局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月度进度表及项目批复文件等及时抄送区结算中心。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结算中心报送评审项目,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完整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等竣工结(决)算资料,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评审工作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协审意见和提出的质疑,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区结算中心。
对评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成。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时配合评审工作的义务和有关责任追究条款。
(六)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区结算中心举报。
第七条
区结算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评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评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区结算中心组织第三方开展审核质量抽审(含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区结算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报经区结算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区结算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可以对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参建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区结算中心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评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评审的范围、内容
第十一条
区结算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实施分类管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的评审范围,并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评审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决)算资料报区结算中心,由区结算中心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结(决)算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并将投资批复概算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核结果报区结算中心备案。
(三)区政府交办项目不受上述投资规模限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法性、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索赔情况等;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评审的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报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合法、真实、完整且与项目实际相符的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
区结算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结(决)算进行申报;
(二)区结算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列入评审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评审结果提交区结算中心复核,通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自行组织或委托审核的项目竣工结(决)算结果报告在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区结算中心备案;
(二)区结算中心对备案项目采取审核质量抽审,并根据审核质量抽审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考核。
(三)区结算中心在确定审核质量抽审项目后,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质量抽审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程序:
(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经区政府同意后,列入跟踪评审项目计划;
(二)区结算中心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跟踪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并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对跟踪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跟踪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四)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结算中心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结)算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评审结果并提交区结算中心复核,通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被列入区结算中心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区结算中心对项目的结(决)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
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一)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区结算中心评审或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评审报告的意见与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二)对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区结算中心评审或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依据的,评审报告的意见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调整。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将未完成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五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审并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区结算中心评审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区结算中心可以暂停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对隐匿实际情况、拒不配合、阻扰评审工作或提供资料不完整造成无法评审的,区结算中心可以退回评审项目,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区结算中心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抄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咨询合同中对社会中介机构造价咨询业务质量问题进行约定,对中介机构存在的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执行全额扣减该项目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等相应处理措施,同时明确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结算中心在实施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结算中心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协审工作质量考核制度,考核处理结果本区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质量复核和抽审,对协审中存在的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与协审机构项目分配和下一轮招标服务工作紧密挂钩。
第二十三条
区结算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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