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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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普惠信用贷” 的支持对象为人行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民营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合规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且从事本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
贷款对象为民营小微企业的还需登记注册1年以上。
第四条 “普惠信用贷”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
第五条 “普惠信用贷”按照余额限额制发放贷款,支持单个民营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关联企业(含个人)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普惠信用贷”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贷款对象应严格遵守放贷银行批准贷款资金用途使用。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获得的贷款资金注入房地产、证券、期货市场及股本收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
第七条 “普惠信用贷”按产业发展实际资金使用周期匹配贷款期限,单笔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普惠信用贷”支持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200个基点执行。
不另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九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作为“普惠信用贷”管理部门;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监督;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乡镇(街道)落实好银企对接服务工作。
第十条 银行自愿向县金融服务中心书面申报合作准入。
申报银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愿并积极开展民营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普惠授信。
2.申报银行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①提供现有信贷产品对接的,须在原有信贷产品基础上降低贷款准入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放贷时效;
②针对我县种养殖、绿色工业、乡村旅游及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且降低贷款准入门槛。
3.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普惠信用贷”范畴,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取消合作资格。
县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银行书面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及涪陵银保监分局监管组等单位开展评审遴选工作,遴选时可将以往银政合作贷款发放情况较好的,优先纳入此次合作银行遴选范畴。
遴选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申贷流程
第十一条 民营小微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可线上进入“县金融服务平台”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也可线下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借款人须填写贷款申请备案表,并经乡镇(街道)盖章、合作银行同意后方可获贷。
其他申请资料以合作银行机构要求为准(具体申请资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普惠信用贷”的借款主体,确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及具体贷款额度。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县财政按贷款本金余额的70%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乡镇(街道)应协助合作银行对辖区内借款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合作银行开展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追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开展催收和追偿工作。
对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日(含)以上,且经合作银行履职追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可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申请风险补偿材料包括:
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三次以上催收证明。
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人行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监管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借款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对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开展审核。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风险补偿(县金融服务中心从收到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风险补偿程序);
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应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资金优先保障本金,并按追偿资金额度的70%对应返还至原风险补偿资金账户(返还资金额度不超过原风险补偿资金划转额度)。
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核销、追偿、处置、返还情况及材料需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报备。
对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超过50%的,县财政局应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动态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确保合作银行留存风险补偿资金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的;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县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的;
(三)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的;
(四)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的;
(五)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风险转嫁等违规违法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要加强“普惠信用贷”的审定、发放、监督和到期回收,落实信贷员按季对借款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监测分析;
到期前30天内通过入户、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到期前20个工作日,提前开展贷款回收、逐笔制定还款计划;
评估做出风险预判,根据风险状况合理运用好 “续贷”“展期”等风险缓释工具和风险化解手段降低风险;
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合作银行承担追偿主体责任,直至贷款依法追回。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
对信用良好的“红”名单予以匹配高额度、低利率的纯信用贷款奖励;
对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取消政府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银行可申请将借款人已申报未兑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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