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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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理。
完善执法依据,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权责一致。
结合县实际,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坚持协调联动。
以建立一体化快速高效的指挥、派遣、处置机制为目标,完善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对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
改革主要任务
(一)整合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执法职能;
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
罚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
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
外广告等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
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
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
权。
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由县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
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统一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利管理等领域
划入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二)理顺综合执法层级和职责
县级。
组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局)管理,以县城管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锁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8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4名。
按区域或专业划分,下设若干执法中队。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方面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利管理等领域划入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乡(镇)级。
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下沉,提高监
管执法效能。
乡镇和街道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纳入乡镇和街
道综合执法范围,统一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乡镇和街
道主要负责日常巡查、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
取证等工作。
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
(三)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湘机改办发电〔2019〕2
号文件要求,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
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
的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
逐步加以规范。
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
求的非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
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简单的精简分流人员。
坚持
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变人员身份。
执法人
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无执法资格证的,不得
从事执法活动。
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
建设,加强对改革实施、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
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规范协管队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
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
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
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
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健全综合执法体制
1.制定权责清单。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规范执法制度。
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
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3.改进执法方式。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完善监督机制。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
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5.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衔接。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离。
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使行政处罚职责的相互衔接与边界,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涉及对资质、资格、证照作出行政处罚的,由综合执法机关交由发证机关实施。
(五)完善保障机制
1.完善法制标准规范。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立法工作,加快清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配套出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制定或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标准规范体系。
2.保障经费投入。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层管理和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参照公安机关基本标准,保障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办公、办案经费和执法执勤用车、装备等必要的执法工具设备逐步到位。
3.加强司法衔接。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巩固公安(交警)与城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
检察院机关监督的保障机制。
增加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公安警力保障,实行公安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城管执法顺利进行。
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牵头抓好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并加强对乡镇推进改革的指导,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城管局汇报。
改革涉及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加快实施,确保进度。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县机构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到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企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精神,在落实县城市管理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明确时间步骤,细化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实施。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
加强纪律保障,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工作纪律,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中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
要做好改革期间执法管理工作衔接、安排,严防在职能职责调整、机构撤并、人员转隶过程中工作脱节、执法管理断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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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 全县 城市管理 综合 行政 执法 改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