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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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
包括县财政局公章,人行支行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国库业务转讫章”、“代理财税业务专用章”“银行财务专用章”、“银行业务专用章”、“预算单位公章”、“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清算等。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
主要是各业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名章,用于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清算额度下达等。
电子法人章在制作、使用和管理上与电子公章相同。
(三)普通个人(业务经办人)名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个人电子印章)。
主要是指各业务方工作人员的名章,主要用于各岗位办理业务使用。
个人电子印章在制作、使用和管理上与电子公章相同。
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县级预算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制定和完善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过程,县财政局应设立两岗:
印章制作员、印章审核员,严禁一人双岗、一岗通办。
印章制作员主要负责录入申请人信息、生成CA证书、录入电子印章、绑定CA证书和电子印章及增减机构等工作。
印章审核员主要负责审核CA证书、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与发放管理
第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与发放管理。
(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过程中,县财政局还应设立电子印章管理岗,负责给预算单位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各部门及人员或设备在电子管理业务中的唯一身份标识,每个用户或设备只能申请使用一个证书,用户证书的存储介质是USBKey。
(二)电子印章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存储在USBKey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
印章制作员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信息录入CA证书综合管理系统,印章审核员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印章制作员生成CA证书,并将CA证书写入USBKey。
CA证书制作完成后,印章制作员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请表》上印章图案写入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生成电子印章ID,并将电子印章ID与CA证书绑定。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印章审核员审核无误后由电子印章管理岗通知申请人领取电子印章。
县财政局还应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请表》编号、存档。
档案以电子、纸质格式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20年。
(三)申请人收到领取电子印章通知后,凭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电子印章。
因故委托他人的,须出具申请人所属预算单位的委托书。
被委托人凭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电子印章。
印章审核员核对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发放电子印章。
(四)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挂失和更换登记制度。
(五)各业务方需办理个人电子印章的业务人员以及岗位权限由各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具体制作、发放要求及程序按县财政局有关数字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的存储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实行分别存储到市财政局、人行营管部、各代理银行市级分行(地方银行总行)印章服务器的管理形式。
(二)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三部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
各预算单位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需在县财政局及各相应代理银行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
(三)各相关部门存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的备案管理。
(一)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实行互为备案制,即各业务方需要分别将各自电子印章信息导入相关方系统中进行备案,供验章时校验使用。
(二)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将制作完成的电子印章送业务各方进行备案。
备案各方应在《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格式附后)上予以登记交接。
备案电子印章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方留存,另一份用于维护电子印章服务器,或按对方要求份数提供,但应在《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上注明用途。
(三)各业务方留存的备案电子印章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四)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方印章服务器中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五)任何一方的电子印章发生挂失或更换时,需及时通知各业务方印章管理岗位,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电子印章使用业务范围。
电子印章适用于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范围的各类财政业务。
主要包括财政实拨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涉及凭证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以及相关报表、对账单等。
随着电子化支付的逐步推进,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及涉及凭证范围将逐步扩大,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将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相应扩展。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业务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
(二)电子凭证上需加盖电子印章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业务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三)业务人员在办理完成自身岗位规定业务将电子凭证提交下一岗时,系统自动校验业务人员权限,无误后加盖本人电子印章。
(四)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法人电子章及个人电子印章应分人分岗管理使用。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授予。
(一)电子印章的权限授予分为初审权限授予、复核、终审权限授予。
权限设置不得违背内部控制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二)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内部电子印章权限授予根据业务需要和内部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USB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Key只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USBKey持有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入柜,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六)各业务方使用电子印章的岗位应当建立和完善A/B角机制,并严格执行。
(七)各业务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负责相关电子印章服务器运行维护和服务器内置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有关服务器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登记。
各业务方对发放、领用的电子印章应据实登记《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
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变更以外,应在《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签字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履行电子印章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与注销。
因岗位调整或管理需要,相关实物印章样式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对应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同时办理变更或注销。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任何一方需办理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变更或注销的,均需向另外两方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重新履行电子印章制作、存储和备案程序。
预算单位电子印章样式变更的,应及时向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交还本人持有的USBKey,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在2个工作日内交县财政局,同时重新履行USBKey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损毁、遗失处理
(一)电子印章损毁处理
存储电子印章的USBKey,出现损毁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电子印章管理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告,并将USBKey交回县财政局,申请更换新的USBKey。
(二)电子印章遗失处理
存储电子印章的USBKey一旦遗失,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并在当日内(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午)报县财政局申请作废。
同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新履行USBKey申领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附件:
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
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个人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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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国库 集中 支付 业务 电子 印章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