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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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异常病例信息,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对所有参与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县人民医院作为哨点医院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诺如病毒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调查。
三、哨点医院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
我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哨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
四、监测任务
我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采集。
县人民医院作为哨点医院除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采集外,每月(平均)至少采集10份便样标本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
县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哨点医院上报数据的审核、便样标本和阳性菌株的送检、信息反馈等。
五、监测结果报告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做好记录,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县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卫生健康局将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并适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县卫生健康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建立考核机制,对监测技术机构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对监测技术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
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培训和督导检查。
(三)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审核及疾病暴发现场的流行病学调查、上报数据等工作。
将上半年、全年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附件:
202*年***县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
(三)信息汇总分析。
1.医疗机构应当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3.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县疾控中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汇总分析。
1.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并将食源性疾病事件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县人民医院为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二)监测内容
哨点医院就诊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
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小肠结肠耶尔森氏菌和诺如病毒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
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标本监测数据,并向县疾控中心上送待检诺如病毒标本、可疑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县疾控中心每个月末将待检可疑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菌株和诺如病毒便样标本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标本及菌株编码规则
(一)病例编号规则。
哨点医院代码+两位年份+三位流水号(流水号必须与系统中病例流水号后三位对应)。
如HY-18-001表示***县人民医院2018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NX010401-2018-00001号病例粪便样本。
(二)哨点医院代码。
县人民医院: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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