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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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及比例
第六条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出让人、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土地增值收益总额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调节金:
(一)位于乡镇规划区内就地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缴纳。
位于乡镇规划区外就地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缴纳。
(二)位于乡镇规划区内调整和整治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5%缴纳。
位于乡镇规划区外调整和整治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
(三)调整入市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增值收益按照复垦区与建新区使用复垦指标3:
7比例进行分配。
(四)生态移民项目区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置换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工矿、商服用途入市的均按照50%缴纳。
第八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再转让方应当按照第七条分区域、用途差别化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九条使用权出让、租赁、再转让的,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总额3%缴纳契税。
在土地再转让环节已经征收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
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结合该区域同时期、同类型国有建设用地征收、拆迁价格水平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建设用地就地入市的村集体收益参照国家征收各乡镇村集体土地标准确定,剩余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未建立前,最终确定的地价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80%。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五条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
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六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三日内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区自然资源局应按规定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第十八条根据本规定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收取的调节金60%主要优先用于入市交易地块所在乡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剩余部分必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统筹用于本村具体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配套等建设支出,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按延期天数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节金缴纳标准与其他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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