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政策制度文件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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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制度。
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现场检查。
组织检查组,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三)广告备案。
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备案。
(四)年度检查。
制发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受理年检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依法公开年检结果。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教育局与市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有权向市教育局举报,市教育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
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教育局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斥。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超过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育局加强人员监管。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试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行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审批查”改革。
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
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及时组织考核。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民办学校审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8届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9届第8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二、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市教育局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19年本)》第1项,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无子项。
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我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一)发布公告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安排,于每年春、秋两季各发布一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认定条件、流程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
(三)现场审核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提出确认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专家评审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五)做出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
(六)公示结果
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
(七)颁发证书
通知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一)材料审查
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
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二)专家评审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省的中国公民。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教育局与市人事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
(一)年度考核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二)师德考核
根据《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皖教秘师〔2013〕18号)对在职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2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并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
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三)定期注册
实行教师资格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一)加强人员监督。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超过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层级监督。
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针对经办人员、分管领导等职责划分,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建立科学问责机制。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8届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
3.《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三、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根据《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学校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市教育局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19年本)》第4项,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无子项。
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真空,规范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的办学行为。
1.
民管办获取案件
2.
立案审查(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罚)
3.
调查取证
4.
审议
5.
下达等下处罚事先告知书
6.
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
7.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
送达
10.
执行
11.
结案、阅卷、存档
三、监管责任
(一)立案责任。
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
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三)核审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
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七)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八)监管责任。
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处罚显失公平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超过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八十号,2002年12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
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200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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