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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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第二条项目验收坚持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积极引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
第三条业主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四条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购货合同或协议;
2.厂家承诺书(若购货合同或协议已按《南平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做出承诺可不提供);
3.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
4.正式发票(需备注产品相关信息,且发票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的总额)。
第五条项目经所在乡镇初验并签字盖章后,将验收材料收齐汇总报送至区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箱升级改造办”),区网箱升级改造办在收到业主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验收,业主对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六条乡镇组织验收小组对业主的建设规模、设施数量(现场可测量)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及勘测完成初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认真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对项目验收情况做出结论。
项目乡镇每月报账一次。
第四章验收结论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验收小组实地核实及勘测的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内容未达到项目批复要求;
2.财务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
第八条区网箱升级改造办通知乡镇将验收结果告知业主,项目通过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要求对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整改,并提交整改后的项目验收材料,申请再次验收。
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收回项目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贵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新规定则服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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