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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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通过区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以网上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选取;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镇(乡)街道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六条
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涉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项目,可根据村两委会议纪要或者相关文件,报镇(乡)街道批准后,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并于15日内将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备案。
第二章
自行选取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施工项目,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自行选取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并备注选择理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工程服务采购,由发包方在“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按市、区中介超市网相关要求自行选取中介服务参选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工程货物采购,由发包方自行选取。
第三章
电子系统选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施工项目、第四条第二款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选取系统确定中选单位,一般不组建评审委员会。
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交易平台采用线下形式组织公开选取的,须经交易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采用快捷选取方式,快捷选取可采用随机抽取或评选结合。
采用随机抽取的项目创建后,由发包方在电子系统中从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家确定为中选单位发出要约;
采用评选结合的项目创建后,由发包方以择优汏劣原则在电子系统中按要求选择信用比选内容,根据系统评审选择5家评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备选单位,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向其发出中选要约。
如该单位响应要约的,确定其为中选单位。
如该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达成要约的,视为要约未响应,另行选择其他备选单位继续发出要约,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选单位。
未响应要约的单位计一次未响应并纳入该单位要约响应率考评。
第十二条
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直接发包等其中一种。
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评选结合法、次低价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直接发包等其中一种。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
第十三条
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并提交发包资料报电子系统备案,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选取控制价、合同类型、选取方式等内容。
施工项目需同时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
第十四条
选取公告通过电子系统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区分网等媒介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选取申请。
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2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
发包方对选取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区分网及电子系统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选取截止时间应顺延。
第十六条
系统审查所有有效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
第十七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
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7日内签订合同,并于15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电子系统。
第四章
电子系统选取细则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选取文件和电子系统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一)评选结合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价格得分,满分为100分。
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
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5家的,系统选择得分最高的前5家作为备选单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则同名次的均列入备选单位,但入选单位大于5家的后续名次不再列入;
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3-5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
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
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并注明选取理由。
得分或价格并列的,则在并列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信用部分:
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信用条款。
信用总分最高为50分。
价格部分:
价格总分=100-信用总分。
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其中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
价格分=(1-10×
│M-N│)×
价格满分。
(二)随机抽取法。
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个数值)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
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
(三)抽签接近法。
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N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
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绝对值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名在前;
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四)次低价法。
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低报价,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五)竞争性谈判。
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六)竞争性磋商。
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章
交易平台公开选取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货物采购项目或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选取的特殊项目,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选取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采用评选结合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次低价法等方式,特殊项目经镇(乡)街道会议研究同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选取文件编制
(一)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
(二)公开选取文件应包含项目内容、选取方式、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选取范围、期限要求、浮动率范围、参选须知、对参选方要求、参选报价要求和评审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公开选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方、或者对潜在参选方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选取公告通过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区分网等媒介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提交线下选取申请。
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
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区分网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选取截止时间顺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区小型项目评审库抽取。
第二十四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
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7日内签订合同,并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提交至交易站。
第二十五条
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三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前,应提供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书,项目所采用的选取方式应在决议书中予以明确。
村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上级和本级政府有关村级小微权力、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施工类项目在交易前,1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
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能够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控制价的,其控制价应当通过该计算器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选方原则上应网上报名,并自行下载有关资料。
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报名的,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交易站窗口报名。
第二十九条
凡有意参与电子系统公开选取的单位,须按电子系统要求完成录入。
未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企业,可登录电子系统自行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将在录入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建单位可以浏览并下载项目选取资料。
第三十条
参选方无需缴纳参选保证金,中选后按项目约定缴纳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中选单位确定后,发包方与中选单位按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洁承诺书。
合同应明确工程量、验收标准、施工工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的项目,与参选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电子系统交易项目完成后,发包方应及时从系统中存档相关电子资料,并打印相应资料做好纸质档案备份。
第三十四条
镇(乡)街道交易站根据《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附件)监督发包方及中选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乡)街道负责各自区域内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交管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发包方出现擅自改变发包方式、变更工程、不按本办法确定中选单位,以及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随意拆分、化整为零等问题的,镇(乡)街道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对发包方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镇(乡)街道、发包方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旦在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发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管理部门将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社区、居委会、渔业社等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尚在实行限额以下入围选取制度的镇(乡)街道鼓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入围选取制度到期后,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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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 以下 工程 交易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