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企业、基层社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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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副书记、副总经理)
38456
3
一般工作人员
32890
3、管理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住房公积金不高于12%比例缴存(即(工资总额+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奖)*缴存比例)。
工资采取以收定支的办法,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筹,单位经费不足的,可视实际情况自行酌情下调。
严禁借贷发放工资。
不得另立名目发放工资补贴和奖金。
奖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县社相关规定执行。
奖金的资金来源必须是经营收益,不许借款、变卖资产进行发放和财务挂账处理,奖金增幅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其它福利补贴相关标准
(1)生日慰问
以蛋糕或蛋糕券的形式,按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2)节假日慰问
在国家法定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总额不得超过700元。
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的节庆食物或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3)伙食补贴
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控制支付或报销,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提现。
伙食补贴每人每月320元。
5、其它管理费用相关标准
(1)党员活动
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鼓励在本单位进行;
②确需到山门、凤卧等地进行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人均费用不得超过150元。
事前须将支部活动计划及经费支出情况报县社机关党委备案。
(2)困难党员慰问
在“春节”、“七一”期间,对本单位的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开展走访慰问,慰问金额控制在每人800元以内,事前须填写《县供销社系统困难党员呈报表》报县社机关党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3)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在三八节、重阳节期间开展各种有益于离退休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事前须将活动计划及经费支出情况报县社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审核,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的,须报县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退休慰问
县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在岗管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退休离开岗位时,可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5)丧事慰问
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逝世职工进行慰问,慰问金500元及200元价值的花圈,不得对逝世的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6)大病慰问
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的职工进行慰问,慰问金不超过500元。
二、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考绩结果与奖惩挂钩,依据各年度县社下发的《县供销社(农合联)直属企业、基层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确定。
坚持注重实绩、打破平均、奖罚并举,进一步体现工作绩效与薪酬收入的关联度。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设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四个等级。
综合业绩考核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考绩奖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考核情况按不同职位、系数(详见附表)执行。
系数
0.8
0.6
说明:
在职工作人员按实际担任职务和时间(按月份计算),执行相应的奖励系数。
三、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1、考勤方式和时间。
采取签到考勤方式,严格执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具体签到签退时间参照县里相关规定执行。
2、离岗外出登记报备(批)制度。
各直属企业、基层社副职以上人员工作时间外出的,一律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县内:
(1)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办事、下乡、开会、参加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等,需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外出人员登记表》,注明外出事由、目的地、时间。
参加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人员提供学习培训或外出考察审批表存档备案。
(2)上班期间临时离岗外出的,填写《外出人员登记表》后方可离开。
无正当理由未填写外出登记表者,每次计旷工半天。
(3)因特殊情况没有报批的,事后1天内须补填《管理人员去向报告单》,并存档备案。
县外:
(1)当日外出当日返回的,须征得县社分管领导同意。
(2)外出二日或二日以上者,须填写《县供销社管理干部离岗外出审批表》,副职由县社分管领导审批;
正职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社主要领导审批。
3、请销假制度。
(1)管理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应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报批,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审批表》存档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按请假审批管理权限,在上班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由单位副职审批;
2天以上由单位正职审批。
单位副职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单位正职审批;
2天以上的由县社分管领导审批。
单位正职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县社分管领导审批;
2天以上的由县社主要领导审批。
(3)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在批准的假期内如不能如期返回,确有正当理由,可办理续假手续。
事先不请假或请假超假,无特殊原因,视作无故旷工。
4、考勤奖惩措施
在工资总额中,每人每月提取500元作为考勤津贴,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扣除其当月考勤津贴。
(1)迟到、早退无特殊原因月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的;
(2)工作人员未参加考勤签到或不在岗,又无公出或请假审批记录,且在事后无法补齐报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月累计超过3天的;
(3)每月事假累计6天以上的;
(4)被县社纪检检查人员查实脱岗累计2次以上的(请假除外);
(5)违反会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加班规定。
限于确因工作需要,如防台风、防汛值班等,凭县社办公室通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8小时以上的可开支夜餐费补助80元。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建立银行基本账户,单位所有往来资金一律通过单位银行账户结算。
不得公款私存;
不得“坐支”挪用、“白条”抵库;
严禁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银行结算相关规定。
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并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3、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
单位各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
不得利用闲置资金向单位内部职工、社会个人或单位放贷;
严格控制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
4、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严禁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收入和支出管理规定
1、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2、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
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标准要符合规定,手续要完整。
4、各项费用支出(除工资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水电等银行托收项目外)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章,报县社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审核签章,经县社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再予以支付,支付审批详见附件1;
各项费用支出(除工资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水电等银行托收项目外)在1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再予以支付。
5、差旅费管理:
(1)差旅费用报销须严格执行据实报销原则,仅限于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避免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
(2)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县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参照《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平财行〔2017〕372号)执行(详见附件2);
(3)工作人员在县域内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实报销交通费;
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按乡镇所在地之间公共交通费用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件3、4)。
6、公务接待费:
(1)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
(2)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县内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安排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接待县外来宾一律按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接待招商引资、重要节日庆典等公务活动一般安排工作餐,确需安排宴请的,应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3)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
(4)禁止同城接待;
禁止本单位内部接待;
禁止超规格接待;
(5)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报销程序,费用报销须凭单位出具的《来宾接待单》、接待函、正式发票、菜单齐全方可支出,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对特殊情况不能即时结算的,应在消费后一周内进行结算,不能长期挂账;
(6)接待餐禁止出现烟、酒消费。
六、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规定
1、各直属企业、基层社房地产租赁时,必须先向县社申请批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平供〔2019〕46号)执行租赁管理工作。
2、各直属企业、基层社房地产产权转让时,须报县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转让方式一般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社有资产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各直属企业、基层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4、各直属企业、基层社房地产处置或租赁前,需拟定具体方案报县社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审核,经县社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5、各直属企业、基层社房地产处置或租赁实施后,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存本级,另两份留县社和财务科(资产管理科)存档。
6、各直属企业、基层社对外投资、参股、合作、联营须报县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7、根据基层社实际运转情况,逐步将基层社资产纳入县社统一代管。
七、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全部追缴违规所得,上交原支出渠道;
2、对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实行诫勉谈话,直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视情取消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评优资格;
4、予以辞退、解聘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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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社 联合 直属 企业 基层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