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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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内容
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方案所指的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是指《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中规定的以下燃料和物质:
煤炭及煤制品。
(以下简称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经商、发改、财政、公安、市监、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职责分工
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行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牵头禁燃集中执法整治行动;
负责对违反规定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查处。
经济商务科技局:
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整治范围内蜂窝煤生产企业的停产政策制定及资金兑现;
配合整治领导小组做好整治范围内蜂窝煤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
负责全县范围内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生产企业的摸底排查,掌控销售去向,要求生产企业禁止向禁燃区内经营户或个人销售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
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禁燃区内各种散煤及煤制品的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禁燃区内现有销售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对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生产企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负责整治行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禁燃区内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企业进行查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禁燃区内违法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处理。
发改局:
负责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要求,推进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并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
鹤溪街道、红星街道、澄照乡:
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使用和生产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居民住户的调查、整治和日常管理,开展入店、入户整治宣传等工作;
配合整治领导小组回收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居民住户的煤球炉、蜂窝煤和回收的煤球炉、蜂窝煤销毁或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和汇总。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禁燃整治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
摸底调查和宣传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摸底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济商务科技局分别牵头组织对禁燃区内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具体数量、规模、分布及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生产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基础信息,并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辖区禁燃区内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单位和企业、居民住户的摸底调查,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基础信息,并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2.强化宣传。
采取发布通告、印发宣传单、告知书及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蜂窝煤和散煤整治工作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
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1.集中整治。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集中整治,要求禁燃区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如期完成关停、清理工作,针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生产经营性单位:
针对生产、销售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进行营利的经营性单位,严禁其在禁燃区范围内进行销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商务科技局按照工作要求,采取强有力手段倒逼其按规定实施整改,不配合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居民、餐饮店等用户:
以正面引导为主,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其停止燃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已经购买的蜂窝煤、散煤、煤球炉等进行兑换。
2.奖补回收。
为确保我县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整治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开展,制定蜂窝煤和散煤专项整治奖补政策(见附件)。
鼓励生产企业自行关停,餐饮店和居民等自行淘汰或者到指定地点进行兑换回收处理。
第三阶段:
验收巩固(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及相关街道(乡)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对前期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第四阶段:
长效机制(202*年1月1日后)
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对禁燃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单位、生产企业调查摸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常态化监管责任制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
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专项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与社会民众关系密切,与民生福祉休戚相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整治工作组,扎实有效推进蜂窝煤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进行广泛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蜂窝煤整治工作家喻户晓。
对于不配合工作,抗拒执法的经营性单位,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跟踪报道,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威慑成效。
(三)细化责任,分类整治。
各部门既要根据职能分工,分块负责,又要紧密合作形成联合执法的组合拳。
针对经营性单位和居民要实施分类整治,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注重严格执法与教育劝导相结合,对于屡教不改,拒不配合的,应依法依据予以查处,有妨碍公务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奖补回收,妥善处置。
针对使用煤球炉、蜂窝煤多为小餐饮和老年人的群体特点,采取煤球、煤炉奖励性回收的政策。
对于通告或告知书限定时间内主动上交的煤球炉、蜂窝煤等,按对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回收。
逾期未上交仍在使用的,则一律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建立禁燃区生产、销售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企事业单位、餐饮单位使用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并依线索能准确查实的,予以人民币200元的奖励。
回收、没收的煤球炉、蜂窝煤等,由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后续的销毁处置工作,严厉杜绝回收、没收的煤球炉、蜂窝煤回流禁燃区。
(五)立足长远,确保长效。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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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蜂窝煤 污染 燃料 整治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