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公交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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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刷卡免费乘坐公交车。
(三)优惠卡。
三级、四级残疾人士可申请办理,持卡人自行交费充值,刷卡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半价优惠。
(四)学生卡。
我区16周岁以下学生可申请办理,持卡人自行交费充值,刷卡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申请和发放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
2.年满65周岁的人员:
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3.残疾人士:
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4.16周岁以下学生:
提供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非X籍外埠人员,还需提供我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件。
(二)公益类公交卡申办流程。
申办爱心卡、老人卡、优惠卡,由本人到公交卡管理单位办理窗口,提供相关申办资料,经审核符合申办条件当场办理相应类别公交卡。
申办学生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公交卡办卡网点提交相关申办资料,领取公交卡。
办理公益类公交卡,需按照区物价部门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七条挂失、补办
公益类公交卡遗失,持卡人需及时挂失,可持身份证前往办卡窗口挂失,也可用办卡时预留的联系电话拨打96096挂失。
未及时挂失导致被他人冒用的,按转借他人使用处理。
挂失5日后方可补办新卡,原卡余额转入新卡。
挂失后又重新找回卡片的,应携带有效证件办理解禁,解禁5日后方可继续使用。
解禁未满5日使用,造成原卡作废的,持卡人自行承担换卡费用。
补卡需按区物价部门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八条换卡
公益类公交卡损坏的,凭旧卡和身份证办理新卡,同时收回旧卡,换卡后将旧卡余额转入新卡。
公益类公交卡的质保期限为1年,卡片在质保期限内因质量问题导致卡片失效的,免费更换新卡。
卡片超出质保期不能正常使用,或因持卡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IC卡损坏(含卡片有弯折、凹凸、扭曲、打孔、火烧、浸泡、裂痕、缺角、缺边、缺芯片、芯片碎裂等明显损坏,或卡面有划痕、涂污、腐蚀、人像磨损等严重污损),或使用功能丧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担换卡费用。
换卡需按区物价部门规定交纳工本费,新卡质保期重新计算。
第九条退卡
爱心卡、老人卡退卡不退还工本费,不清退卡内余额;
优惠卡、学生卡退卡,凭公交卡和本人身份证件退还卡内余额,但不退还工本费。
第十条年审
老人卡、爱心卡、优惠卡从办卡的次年起,持卡人每年生日当月,由本人持卡和相应申办证件参加年度审验,逾期未审验的,次月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充值
(一)爱心卡、老人卡年度审验时,余额清零,新办、年审按照以下规定充值免费额度。
1.首次办卡和年审,距下一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的,首次充值730,距下一年度审验不足6个月的,按办理当月至下一年度审验前月的实际月数×
120计算。
2.补充,一个审验年度内可补充1次,卡内余额不足60的才能进行补充,按补充当月至下一年度审验前月的实际月数×
120计算,最多不能超过730。
(二)优惠卡、学生卡需持卡到公交卡服务网点自行交费充值,卡内余额上限为500元。
第十二条使用规则
(一)持卡乘坐一票制公交车,上车时刷卡一次即可。
乘坐分段计费线路公交车,上车、下车须分别刷卡,漏刷一次,按该线路的最高票价扣取。
(二)乘车刷卡时应向驾驶员明示有照片一面,然后将卡片靠近车载收费机感应区5厘米内,刷卡成功后车载收费机亮绿灯,并发出相应的卡类语音提示。
(三)公益类公交卡不得在同一趟车次重刷,每天刷卡消费不得超过6次。
(四)有以下情形的,持卡人应主动按核定票价支付车费,其费用自行承担。
1.公益类公交卡过期、作废或进入黑名单被锁卡的;
2.卡内充值额用完;
3.超过当日限制刷卡次数的;
4.卡片自身故障不能使用的;
5.持卡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刷卡的其他情形。
(五)未持公益类公交卡乘车,应当按核定票价购买车票。
因车载收费机故障,不能正常刷卡,持卡人应当将卡片交驾乘人员核对无误后可免费乘坐。
1.3米及以下的儿童无需任何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
公益类公交卡的使用监管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公益类公交卡的,由公交卡管理单位收回卡片,中止卡片的功能,并可依法向申办人追回刷卡消费金额,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益类公交卡持卡人须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仅限本人使用承诺、严禁买卖、转借、涂改,一经发现上述失信行为,将持卡人和冒用人记入诚信记录,纳入黑名单,按照不同情节作如下惩戒:
发现1至2次冒用行为的,锁卡停用12个月;
发现3次及以上冒用行为的,锁卡停用24个月;
买卖、转借他人使用,公交卡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向持卡人追回刷卡消费金额;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益类公交卡持卡人乘坐分段计费线路公交车,上、下车不按规定刷卡3次以下的,给予警示教育;
3次及以上的,给予锁卡停用1个月惩戒。
(四)公益类公交卡稽查人员或驾乘人员发现以下行为,一律当场收回公交卡,移交公交卡管理单位处理。
1.使用废止公益类公交卡的;
2.非本人使用公益类公交卡的;
3.使用伪造公益类公交卡,或者更改卡片信息使用的。
持卡人应当配合稽查人员或公交车驾乘人员查验,拒不接受查验的,所刷公益类公交卡纳入黑名单,锁卡停用24个月。
持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公交卡管理单位提出,并按公交卡管理单位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公交卡管理单位应当在90天内完成调查。
经调查确属本人使用的,由持卡人做出书面保证,承诺配合驾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查验后,方可继续使用,属非本人使用的,继续锁卡停用至期满。
(五)公交车驾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回违规刷卡金额,并按照区财政、区交通部门的规定减发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任由他人冒用公益类公交卡刷卡消费的;
2.收购或使用他人公益类公交卡,通过刷卡获取利益的;
3.不按核定票价计费,采取多计费手段获取利益的;
4.发现非乘坐刷卡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5.收缴、拾得以及接收他人拾得的公益类公交卡,2日内不上交的。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公益类公交卡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整改,对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举报违反公益类公交卡管理行为、投诉公交服务质量,可拨打**交通服务监督热线或向公交卡管理单位反映,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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