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村(社)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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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县政协、县住建局、乡(镇、场)村(社区)
202*年12月底前
4.切实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明确的乡镇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聚焦乡(镇、场)村(社区)主责主业,办好辖区事务,拓展为民服务事项,引导群众参与治理,提高治理能力水平,促进乡镇村(社区)健康有序发展。
持续推进
(三)规范协助办理事项。
5.严格落实乡镇村(社区)准入事项清单事项制度,凡委托乡镇村(社区)协助办理,且不在乡镇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范围内的,委托部门必须在做法上给予指导、人员上给予支持、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乡镇村(社区)有权、有人、有钱办事。
凡没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无偿占用乡镇村(社区)工作力量经费,干扰乡镇村(社区)正常管理秩序的摊派事项,乡镇村(社区)有权拒绝执行。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局
长期坚持
6.指导乡镇村(社区)做好做实联系村(居)民群众、入户走访调查、组织动员发动、宣传教育劝阻、反映群众诉求,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等工作。
(四)明确负面事项清单。
7.将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生产安全等行政工作,纳入乡镇村(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交由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村(社区)负责。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场)村(社区)
202*年7底前
8.坚决防止有关部门以行政命令方式、“购买服务”名义或其它形式,将本应属于职责范围的行政工作转嫁要求乡镇村(社区)办理。
以县级各部门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乡镇村(社区)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坚持考核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相结合,并取消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村(社区)“一票否决”事项。
(五)清理挂牌台账证明。
9.按照“应减尽减、应撤尽撤”原则,对乡镇村(社区)所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进行清理,凡是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
开展“乡镇村(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行动,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限期予以废止。
10.要求乡镇村(社区)建立的台账报表和上报材料,统一建账规范报送,严控填报类型频次,能使用电子文档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11.深入实施乡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亲民化改造,
做到一室多用、错时使用,实现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
最大化。
(六)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12.认真落实《甘孜州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乡镇村(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乡镇村(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断提升乡镇村(社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水平。
1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乡镇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或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外的,而有关部门确需延伸到乡镇村(社区)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乡镇村(社区)服务。
购买服务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得以目标考核方式代替,不得向乡镇村(社区)购买需要专业资质或执法资格的服务事项。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七)整合信息平台资源。
14.精简整合有关部门部署在乡镇村(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业务应用系统和乡镇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要做好与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逐步实现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和乡镇村(社区)信息数据整合集成。
加强有关部门与乡镇村(社区)信息化建设协同,规范信息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共享标准,实现信息数据一次采集、多方资源互通共享和乡镇村(社区)信息化服务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全区域通办,提升乡镇村(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乡镇村(社区)管理运行效率。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是加强和改进乡镇村(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是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重要工作内容。
要抓紧制定符合县域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要对照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晰社区权责,完善配套措施,严格执行监管,确保顺利实施。
(二)加强工作保障。
要严格落实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由县委审核要求,细化审核把关程序。
县级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乡镇村(社区)的准入事项,要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期限、人员配备等情况,将委托办理事项所需工作经费下沉乡镇村(社区)管理使用,并加强监督指导和过程管控。
(三)加强经验总结。
强化问题导向和基层导向,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注重发现和总结实践中的有效经验,不断健全完善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体系。
(四)加强督导问效。
县委组织部已将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建设纳入全县乡镇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工作考核中。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任务措施和时限要求,于7月30日将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联系人: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局将适时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督促。
对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把关不严、推进不力、成效不显,问题突出的单位,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落地落实。
附件:
1.乡镇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2.乡镇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
3.乡镇村(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指导清单
附件1
乡镇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依法履职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1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2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5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6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7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居(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8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社区(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9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
10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岀机构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仙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11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12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3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条
14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村)民服务接受居(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5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居(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省村务公开条例》
16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17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8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19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0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1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2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3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附件2
乡镇村(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协助办理事项具体工作内容法律法规依据
1社会治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3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4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6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四、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7住房保障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
8社区教育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9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10民政协助开展社会救助《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11协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2
—协助镇(街道)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定期对特珠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条
13协助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4民政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15按照社工人才统计安排和社会工作发展需求,开展社会工作人才统计工作。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
16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17社会保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査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18就业创业协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申请、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毕业生登记、就业见习申请、髙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等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员会关于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号)
19就业创业协助做好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创业公共服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创业公共服务的意见》
20协助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报名、创业培训报名等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20)68号)第九条
21协助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登记(务工人员信息登记、数据信息更新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扶贫“五个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82号);
《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川就局〔2015)17号)
22协助发布和收集招聘求职、职业指导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3统计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24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25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査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26物价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27安全生产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28安全生产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9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30城市管理劝阻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31公共卫生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32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33协助做好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34国防人武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35协助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36其他协助做好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二十八、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7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8协助做好文化体育工作。
39协助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0协助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41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42协助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43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附件3
乡镇村(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负面工作事项具体工作内容
1行政执法类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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