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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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取和评议镇政府部分职能办公室工作情况并进行评议;
4.选举(根据选举任务确定);
5.听取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二)年度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查镇财政预算报告;
4.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票决产生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5.听取和审议镇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7.选举(根据选举任务确定);
8.听取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每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并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届内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届内补选的代表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资格,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主席团确认后,由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审议。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20天前,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作出决定并向代表公布开会的日期、会议议程等事项。
会议文件至少提前7天送达代表和与会人员。
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预备会议由上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通过会议议程、本次会议主席团名单、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及其他等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通过相关议程和决定。
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等事项由代表团进行。
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汇报。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
对无故不出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不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镇长、副镇长、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行政区域选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如确有必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或多人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镇人大办。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大办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议案组。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代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承办单位应当于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对问题不清楚、办理程序不明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算
第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
对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对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举行会议时,镇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小组进行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调整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的报告,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本镇决算草案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位代表参加联合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十五条 提名人如实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席团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席、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主席、副镇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赞成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大会投票前,根据代表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安排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候选人应当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赞成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的主席、镇长,或副主席、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未选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镇长时,应当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候选人仍应当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全体代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提出辞职的,大会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列席,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专题询问,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如专题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有关代表小组同意,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或由镇人大主席召集提出专题询问的代表听取相关答复。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的事项应当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或有关代表小组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由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的情况报告印发代表。
必要时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的镇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答复;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经受质询的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在适当的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前,应当进行充分审议讨论。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再进行大会提问和发言。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由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镇人大关于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办法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镇预算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预算监督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监督本级预算的职责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预算的职责
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本级预算工作,在大会会议期间有下列职责: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撤销镇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镇人大主席团监督本级预算的职责
1.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织镇人大代表审议本年度预算草案及上年度决算草案;
2.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本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上年度决算草案的初审;
3.年度预算执行过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
4.根据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决定是否对其中的有关项目进行审议;
5.监督镇公有资产营运情况以及镇政府负债情况;
6.监督区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情况;
7.检查监督本镇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镇预算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要求
1.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和本镇年度收支变化情况,组织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2.镇预算应按照综合预算的方法编制,反映本镇全部收支情况,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准编制赤字预算;
3.镇年度预算草案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镇人大主席团初审;
4.镇人民政府提交镇人大主席团初审预算草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2)收支预算情况;
(3)非税收入预算情况;
(4)人员经费预算情况;
(5)专项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6)常用办公设备购置预算安排情况;
(7)重点支出及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8)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2)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3)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4)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环保生态建设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5)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6)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7)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2.镇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草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执行。
(三)预算执行的监督
1.预算年度开始后,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经常性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镇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镇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应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3.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向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年初的预算安排,选择若干重点支出项目进行专题调查。
(四)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1.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应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情况。
2.镇人民政府预算调整草案经镇人大主席团初审后,应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镇预算年度终了后,镇人民政府应在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决算草案。
年度决算草案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报镇人大主席团,经镇人大主席团初审后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1.镇人大主席团应对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可视情况听取镇人民政府的专项报告,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镇人民政府采购、招投标必须按区政府相关公开招投标程序和公共交易办法进行。
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的预算和审计后的竣工决算应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七)公有资产管理监督
镇人民政府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同时报告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八)政府性负债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政府负债和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负债等。
镇人民政府报告政府负债的同时应报告负债用途及资产情况。
镇人民政府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债情况及债务偿还的计划和措施。
三、关于加强镇预算监督工作的要求
(一)监督保障
1.镇人大主席团在组织镇预决算草案初审时,可邀请专业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
2.镇人民政府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应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3.区审计局要按照真实、合法和绩效的要求,对每个镇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至少两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镇人大主席团通报。
4.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区审计局对镇决算审计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审计局做好对镇本级决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5.镇人大主席团应探索创新预算监督方式方法,创造条件向社会逐步公开预算信息,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水平的提高。
(二)跟踪监督
1.镇人大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镇预算工作的情况,应列入镇人大主席团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报告。
2.镇人大主席团可采取审议、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审计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本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函告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向镇人大主席团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镇人大主席团应对镇人民政府的有关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镇人大主席团)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会议由镇人大主席召集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主持,主席因故出缺时由副主席召集主持。
第四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镇人大各代表小组每次需要有1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同时,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人民政府领导人、镇人大各代表小组组长及辖区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席团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四)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
(五)讨论、决定本级财政决算及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讨论、决定有关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由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提出并商定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查的实施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商定代表建议交办、督办意见,交流汇报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主席团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六)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主席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主席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镇人大主席团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议案或者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第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应由人大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经过集体讨论后确定,并在主席团会议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事项,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对依法应当由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镇人大主席团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
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重大事项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主席团会议在每次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各代表小组,并报送镇党委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议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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