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工作制度汇编(修订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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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3.研究讨论开发区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并作出决定。
研究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党组织设置、调整、撤并;
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4.研究讨论开发区的人事工作。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并教育和监督干部;
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5.听取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6.其他必须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议事和决策规则:
1.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工委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3.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
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凡是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党工委会议正式讨论前报送办公室。
4.根据党工委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工委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其他班子领导成员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党工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每位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党工委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6.党工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事先请假,并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
党工委会议举行时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7.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
党工委会议表决时,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8.每次党工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按有关规定保存。
9.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督查反馈。
10.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1.传达学习上级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决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需要党工委、管委会共同研究、论证、决定的问题。
重要问题是指:
涉及全局性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
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意见、方案等。
3.研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思路,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4.研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阶段性工作安排,对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督查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5.研究各科室请示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6.研究其他应由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
1.领导班子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正副主任、总工程师组成。
根据领导班子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2.领导班子会议一般由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3.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
4.领导班子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
凡是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前报办公室。
5.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除特别紧要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6.每次领导班子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保存。
7.领导班子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班子领导成员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汇报。
1.通报开发区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2.研究各科室提交的具体业务性工作。
3.研究各科室需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4.研究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1.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正副主任、总工程师组成。
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列席会议、扩大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班子成员或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2.主任办公会议一般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3.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召开。
4.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
凡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前报办公室。
5.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6.每次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保存。
7.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班子领导成员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四、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
1.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除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日期和议题提前10天报党工委,提前通知到每位成员。
每位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缺席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会后,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3.召开民主生活会前,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本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并通知每位成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同时征求和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的意见。
所征求的意见须于生活会前向班子成员通报,以便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思想交流,保证民主生活会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
4.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本着"
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
的方针,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每位成员要围绕主题,从严要求,敞开思想,联系实际,认真检查自己学习上、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既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又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意见,形成党内生活的民主气氛,进而统一认识,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班子内部的问题和矛盾。
5.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和人员抓好落实。
对生活会上反映出的重要问题,党工委、管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监督。
6.每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明显和没有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
7.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的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8.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9.民主生活会的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一)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成员由领导班子组成。
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学习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由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习计划方案制定、学习活动安排落实、学习成果汇总存档等。
2.学习内容主要是党的重要理论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重要文件、文献和重要会议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领导科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等内容。
3.学习形式。
中心组学习以在平时自学、精读原著的基础上组织集中讨论交流为主要形式。
集中学习研讨以专题形式展开,力求研讨内容集中、主题深入。
此外,结合专题学习辅导、观看专题纪录片、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等形式,深入开展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
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记录。
4.集中学习制度。
党工委中心组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半天。
为确保学习质量,集中学习要提前一周通知中心组成员,明确学习专题和讨论框架,中心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深入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做好读书笔记。
每次中心组学习应指定中心发言人,准备好发言提纲。
(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1.参加对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2.学习内容:
主要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时事政治、业务知识等内容。
3.学习组织:
学习夜为集中学习的主要形式。
全体机关同志应积极参加。
学习夜原则上安排在周一,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周一学习夜向后递延。
4.学习要求:
(1)除坚持集中学习外,机关干部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个机关干部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2)周一学习夜实行签到制度,机关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3)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不准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
(一)出勤
1.严格按时上下班。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浙政钉APP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签到有效时间为规定的到岗时间,规定的到岗时间以后签到的视作迟到,其他时间签到的无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旷工处理。
①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批准就离岗不上班的,超假而未办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处理。
②上班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作旷工一天处理。
如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按行政事业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③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一个月迟到3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请人、替人代签者予以通报批评。
4.因下企业等工作原因导致单次无法参加考勤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照外勤办理签到手续。
(二)因公出差
1.因外出参加会议、工作培训、考察等工作都视作因公出差。
2.公出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中层及一般干部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同时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三县委办通〔2016〕1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公出人员离开**县范围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值班
1.机关同志值班具体以办公室印发的值班表为准。
实行班子成员带班制和24小时值班,每天8:
00-次日早上8:
00。
2.值班职责。
①值班人员务必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接待来访、上传下达和处理相关事宜。
②值班人员切实做好值班接访工作,对来电要认真记录,能答复的按规定答复,不能答复的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转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工作。
③值班人员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凡发生突发性事件,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同时,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按县级规定报送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管委会主任、分管领导、办公室。
凡是委领导有批示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事故处理结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办公室传达。
凡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④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⑤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3.休息日、节假日、晚上值班的同志,按照《**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三财发〔2016〕118号)发放夜餐费补贴。
(四)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如下:
①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或2年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4年一次20天;
②婚假3天;
③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④直系亲属丧假3天;
2.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自聘人员年休假天数参照执行,但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具体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按照县财政局通知执行。
3.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事假和病假,申请病假的应附上有效的医院证明,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班子成员的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六)考勤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2.遇有本制度规定条款以外情形的,由当事人或考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相关规定变动的按照上级最新的规定执行。
(一)会议召开实行事先请示汇总制度
机关大型会议由主要领导决定,一般性会议由各线分管领导安排。
各科室组织的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应在会前2天报到办公室,以便合并精简会议。
(二)会议精简节约原则
提倡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规模。
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一起开会,可通过发通知落实工作的尽量不召开会议。
会议一般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需要租用会议室的,应当租用县内定点饭店会议室。
会场布置应简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不准发放纪念品。
(三)会务工作
大型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拟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会期、会议主题、主持人、主席台就座名单、座位表,由会议组织者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协助;
一般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各线各办自行安排落实,需使用机关会议室,应提前与办公室衔接。
为进一步增强机关队伍的凝聚力,使机关干部关爱更加人性化,更具操作性,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就餐补贴制度
对于在开发区工作的同志,按照22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餐补贴。
(二)慰问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生日祝贺制度。
为机关干部送去生日的祝福,发放价值300元的生日慰问品,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节日慰问制度。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发放现金。
3.“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生日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其中“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过节对象放假半天。
节日期间可以组织机关同志观看电影等活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机关干部患病住院的,按一级看望一级的原则组织慰问班子成员、中层正职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会同主要领导探望;
其余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前往探望。
探望病人时,可以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
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5.生育慰问制度。
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女职工生育慰问标准500元,男职工家属生育慰问标准200元,可以实物慰问,不得现金慰问。
(三)身心健康关爱制度(不包括退休干部)
1.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一年一次的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体检标准按县规定的标准执行。
不参加组织集体安排体检活动的,视作放弃,不予重新体检。
2.带薪休假制度。
原则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落实机关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婚假、探亲假、产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谈心交流制度。
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的机关干部职工做到“五必谈”,即干部职工之间意见有分歧、相互发生矛盾时必谈;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遇到挫折时必谈;
干部职工情绪低落、行为反常时必谈;
干部职工岗位变动、职级调整时必谈;
干部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必谈。
4.工会疗休养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退休干部慰问及关爱制度
1.春节、重阳节、生日走访慰问制度。
春节、重阳节及生日,班子成员分别到所联系的退休干部家走访或采取电话慰问等方式,送去节日的问候,春节慰问金为800元,重阳节慰问金为500元,生日慰问金300元。
2.生病住院慰问制度。
退休干部患病住院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前往探望,每年慰问一次,慰问标准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相应的慰问品。
3、退休干部体检,享受在职干部同等标准。
4、退休干部参观考察(“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一年一次,每人不超过2000元(以后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老干部“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以单位组织为主,一般在台州市内就近活动,每人每年在老干部福利费里预算安排2000元;
也可由老干部小范围自行组团,提前向单位报备后开展活动,凭相关发票予以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
确因高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走基层、看变化、促发展”活动的,可由老干部自行安排其他活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五)其他
1.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
特殊情况的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除外。
在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2.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3.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从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中列支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机关福利费和基层工会经费总额。
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4.机关关爱制度的兑现要严格控制在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一)管委会的接待工作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所有公务接待,要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安排食堂快餐的由办公室批准,安排食堂包厢及在外公务接待的由管委会主任批准。
需要急办的接待任务,可先口头报批,事后须补办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结帐报销。
(三)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四)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五)接待标准参照台接办﹝2015﹞1文件执行。
1.安排桌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255元/人,厅级的19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45元/人;
2.安排自助餐的,来客为省部级及以上的标准为175元/人,厅级的135元/人,处级及以下的115元/人。
(六)各科室凭就餐接待清单、公函(或商务邀请函)和正式发票、菜单到财务室报销。
六、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临时到**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县范围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县范围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1.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
飞机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4.
工作人员在台州市范围内各县(市)公务出差的,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也可以实行定额包干。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三财发〔2017〕124号文件,北京、上海为500元.人/天,杭州为400元.人/天,浙江其他地区为340元.人/天);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五)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六)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1.到**县范围以外的出差必须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有会议通知或公函等需附后。
2.到**县范围以外,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公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半天以上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抄送办公室。
3.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七)差旅费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报销。
2.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3.差旅费报销都要附出差审批单,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八)其他相关规定。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要求分摊费用的会议、培训。
举办单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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