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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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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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灌区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灌区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设置水法、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警示等标牌。
灌区管理单位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其它活动依法管理,规范执法。
第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落实各种防汛抗旱责任制,防汛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准确规范。
制定防汛抗旱、重要险工险段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应急抢险等需求,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培训和演练。
定期对检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校验或率定,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备、完好。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特种设备、计量装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
第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做到险情发现及时,报告准确;
抢险方案落实到位,处置及时,措施得当。
第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对渠道及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到位,建立安全隐患台帐。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编写情况报告,对安全隐患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能处理的要立即整改,因资金、协调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大中型灌区的水源、渠道、建筑物和设备设施须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运行记录规范。
按照要求和需要开展定期巡查检查、维修养护。
巡查检查、维修养护记录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维修养护计划,按计划开展维修养护工作,按合同或协议对外委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管理,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或缺陷。
第二十二条灌区骨干工程应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划界确权工作,设置界碑、界桩、保护标志。
管理运行配套道路畅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已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灌区,应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及时处理运行故障,完善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灌区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灌区范围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等用水需求,主动了解灌区农业种植大户、企业用水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供水量。
第二十五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强化灌区取水许可管理,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分解用水指标,颁发水权证,制定灌溉制度,主动向群众宣传。
第二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取)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应公开供水计划,优化供水服务,完善供水统计、信息记录,形成年度供水报告。
第二十七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灌区用水计量建设和管理。
主要水源、干支渠道、国管与群管分界点(含重要控制点)应配备有专门的量水设备并落实量测技术人员。
加强量水设备保护和仪器校准。
灌区量水信息记录规范,资料齐全。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结合灌区生产实际,积极开展灌溉试验和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技术、水环境治理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水费收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灌区水利工程各类供水水费。
第三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明确资金来源、操作程序与执行,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三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应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灌区管理人员工资应及时足额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应按要求核定供水成本,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报价格部门批复。
批复的各类水价向用户公开。
第三十四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年度维修养护预算,正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足额落实。
第七章保障实施
第三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
大中型灌区是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是践行新时期治水思路,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迫切要求。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各灌区应充分分析自身不足,制定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本单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大中型灌区工程类别、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模式等情况,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强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
明晰管理责任,加强检查评估,依法、依规、依标推进本地区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要落实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经费,加强部门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将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隶属关系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灌区工程管理现状,明确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阶段实施计划和主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灌区组织开展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管理单位应率先完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定结果作为灌区项目安排、各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绩效因素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1.**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标准
2.**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定表
—7—
附表1
**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标准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赋分原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
1.管理机构与职能
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有批文,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权限明确;
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
10
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因合并、拆分等原因而成立的水管单位不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1)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无批文,扣2分;
未明确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灌溉管理职责的,扣2分。
灌区管理单位只有建设职责无运行管理职责,或运行管理职能未明确到具体机构的,扣1分。
(2)专管与群管的管理界限未书面明确的,扣1分;
灌溉管理职责未量化、细化的扣1分。
(3)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特别是一个灌区有多个运行管理机构,但未明确牵头管理单位的扣1分。
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内容不衔接、存在真空区域的,扣1分。
(4)分类定性不准确,未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不分,扣1分。
2.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管理需要,责任到位、培训到位、执行有力。
(1)缺少“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的,设置的岗位未涵盖管理事项的或岗位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每发现一项扣0.5分。
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分;
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扣1分。
(2)“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中人员(含物业化人员)实际在岗率低于100%的,每低10%扣0.5分。
(3)管理责任人、技术工人其职责未书面明确的,扣1分。
(4)未实行竞争上岗,未对各岗位开展年度考核的,扣1分。
(5)因在编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未采取外聘、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有效措施落实管理的,扣1分。
(6)无年度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1分。
3.精神文明
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
重视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和水文化建设;
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
(1)发生下列3种情况之一,此项不得分:
1.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2.不重视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管理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扣1分;
单位职工反映的意见较多,合理意见长期得不到解决,扣1分;
精神文明创建、水文化建设活动制度不健全、职工参与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等,扣0.1~1分。
(3)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此项得满分。
4.办公场所及标准化建设
管理单位庭院整洁,相关标志标识配套到位;
办公场所相关灌溉制度、图纸、表格等上墙规范完整。
4
(1)管理单位(包括基层站、所、段等)办公、生产、生活等环境较差,每发现一个,扣0.1~1分。
(2)未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合理设置“十六字”治水方针等相关宣传牌,扣1分。
(3)办公场所未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将灌区职责、范围、主体、用水、管理等通过图、表、文上墙,或制作不规范,年度内容不更新,灌区沙盘保养不到位的,扣1-2分。
5.制度手册
编制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制度手册;
制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合理。
(1)未编制制度手册的,本项不得分。
(2)工程巡查、维修养护、档案信息管理、用水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但未建立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
未汇编成册的,扣0.5分。
(3)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内容不完整、要求不明确,或者存在明显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操作手册
按要求编制操作手册,手册内容符合工程管理实际,各项管理事项全面、合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明确、合理。
(1)未编制操作手册的,本项不得分。
(2)管理事项未涵盖工程检查、维修养护、工程设备操作、档案信息管理、用水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等主要管理内容的,每缺一项扣0.3分。
(3)管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7.档案管理
有专用档案库房,工程主要技术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齐全;
登记灌区主要工程基本信息,绘制骨干工程和设施分布图。
2
(1)无专用档案库房的,扣0.1分。
(2)工程主要技术档案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3)运行管理资料归档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4)每年更新完善一次灌区主要工程基本信息登记,否则发现一处扣0.5分,每年更新绘制骨干工程和设施分布图,否则发现一处扣0.5分。
8.年度自检和考核
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加强整改。
1.5
(1)管理单位未开展年度自检、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上级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考核的,此项不得分。
(2)对自检发现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反馈意见,管理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扣0.5~1.5分。
二、安全管理
9.水政执法管理
水法、规章、制度等标牌醒目;
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其它活动依法管理;
危险区域警示标志醒目;
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
(1)宣传标语、标牌配套不齐全,扣1分;
宣传标语、标牌不醒目,扣0.3分,危险区域警示标志不醒目,扣0.5分;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农田水利条例》禁止内容的,扣0.3~0.5分。
(2)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的,扣0.5分;
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0.3分。
10.防汛抗旱
各种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准确规范。
定期对检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校验或率定,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备、完好。
(1)防汛抗旱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扣0.5分.
(2)没有防洪抗旱预案,扣0.5分。
(3))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不当,扣0.5分。
(4)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应急预案,扣0.5分。
(5)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包括防汛抗旱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扣0.1~0.5分。
(6)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及演练的扣0.5分。
(7)未按要求开展设施、设备检查、检修或率定的扣0.5分,劳保用品配备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
11.工程抢险
险情发现及时,报告准确;
(1)险情发现不及时或报告不准确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处分的,此项不得分。
(2)抢险方案落实不到位,扣0.1~1分;
险情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0.1~2分。
12.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
对渠道及水工建筑物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帐;
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到位;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编写情况报告,管理单位能处理的要立即整改,因资金、协调等重大问题管理单位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安全隐患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1)没有对渠道和建筑物进行隐患排查,扣1分;
没有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扣0.5分;
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不到位,扣0.5分;
(2)管理单位能够处理的问题没有立即整改,扣1分,管理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0.5分;
没有安全隐患解决方案,扣0.5分。
三、工程管理
13.日常管理
水源、渠道、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运行记录规范;
定期检查、维修养护,记录规范;
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5
(1)未按要求和计划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和日常维修养护,本项不得分。
(2)工程无专人管理的,扣2分。
(3)巡查检查、日常维修养护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0.1~1分。
(4)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扣0.1~1分。
(5)巡查、日常维修养护情况报告、报表缺失,资料未归档,扣0.1~1分。
14.维修养护
按要求编制维修养护计划,按计划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按合同或协议对外委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管理;
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或缺陷。
(1)确有需要而管理单位未编制年度维修养护预算计划的,扣0.5分。
未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实施,且无情况说明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外委的维修养护项目无合同或协议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
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完工时间、质量验收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项目未及时验收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
无质量验收意见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
(3)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处理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存在较大缺陷(指对工程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缺陷)但没有处理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存在一般缺陷(指对工程安全影响不大的缺陷)但没有处理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5.骨干工程保护
灌区骨干工程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划界确权工作,设置界碑、界桩、保护标志。
(1)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力,未细化对象、内容、措施,扣0.5分,骨干渠道未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河长的,扣0.5分。
渠首、建筑物、骨干渠道未颁发权属证书的,扣1分,涉及的数量、长度、面积未具体明确的,扣0.5分。
(2)
(2)按照《**农田水利工程标识牌暂行规定(试行)》《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标志标识牌内容要求的通知》,设置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警示牌、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0.5-1.5分。
(3)(3)管理运行配套道路,未落实管理与维护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法保证畅通安全,扣0.1-1分。
16.信息化应用
已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完善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灌区管理信息化水平。
(1)落实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日常应用与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及时将相关数据整理归档。
否则扣1.5分。
(2)落实运行护经费,及时处理运行故障,否则扣1.5分。
四、供用水管理
17.用水分类管理
灌区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灌区范围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等用水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供水量。
(1)未分类明确工业、生活、渔业等实际用水户的,未统计实际用水户,扣1分。
(2)未在满足农业、生活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其他用水户用水量的,扣1分。
(3)未主动了解灌区农业种植大户、企业用水情况,年度未更新调查的,扣0.1-1分。
18.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强化灌区取水许可管理,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定灌区用水管理制度。
(1)无取水许可或违反取水许可制度,扣0.5分
(2)灌区农业用水总量指标未分解,农业灌溉用水未建立受益村、面积、种植结构、用水量关系的,扣1分。
(3)未颁发水权证,扣0.5分;
(4)未制定灌溉用水制度,扣0.5分。
未将科学的灌溉制度向受益主体宣传的,扣0.5分。
19.取供水计划
灌区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取)供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未制定灌区年度用水计划的,本项不得分;
经批准的用水计划未全面向受益行政村公开的,扣1分。
(2)未给用水大户单发用水计划并督促缴费的,发现一个扣0.2分;
(3)年度用水计划超用水许可的,扣0.5分;
(4)用水计划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扣0.5分;
灌区水量调配涉及防汛、抗旱等内容未按规定报备或报批,扣1分。
(5)供水过程中未形成相关记录的,一次扣0.5分;
(6)供水统计数据不完善,每缺一项扣2分;
未将年度数据和历年数据进行必要分析汇总并形成报告的,扣1分。
20.量测水
国管与群管分界点(含重要控制点)配备有专门的量水设备并落实量测技术人员;
量水信息记录规范,资料齐全;
量水设备和仪器精度均保持在规范和标准允许范围。
(1)应设量测水设施底数不清、位置不明,扣1分。
量测水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管理需要的,扣0.1-0.5分;
(2)量水点配备的专业设备质量不过关,扣0.1~0.5分;
(3)配备的量水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扣0.1~0.5分;
(4)量水记录和信息不规范,扣0.1~0.5分;
单次量水资料不齐全,扣0.1~0.5分;
量水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0.1~0.5分,每发生1个量测点,扣0.1分。
21.灌溉基础研究
结合灌区生产实际,积极开展灌溉试验和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技术、水环境治理技术和工艺。
(1)开展灌溉试验,并有阶段数据,加2分,有试验成果,加0.5分;
成果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加2分;
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主流媒体报道,加3分。
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工艺并获得良好效果,加0.5分,推广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或在主流媒体报道,加2分;
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主流媒体报道,加3分。
以上加分项加分上限6分,没有总结材料的在加分的基础上扣0.1~1分。
(2)灌区所在市有灌溉试验站,但未开展灌溉试验、节水技术和工艺等科技项目推广宣传应用的,本项不得分。
本项4分,另有6分加分内容。
22.水费收取
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灌区水利工程各类供水水费。
(1)未制定符合当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水费收缴办法,扣1分.
(2)未按规定计收灌区水费或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扣1分。
23.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
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提高灌区用水效率和效益
(1)未设置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扣1分;
机制难以执行的,扣1分。
五、经济管理
24.财务管理
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1)没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扣1分。
(2)财务检查或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分。
(3)未如期、如实开展年度收入、支出核算的,扣1分。
25.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兑现;
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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