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和文化创意企业扶持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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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业态
税务机关核定的主营业务属于以下行业分类的企业:
(一)文化和娱乐业:
新闻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等出版,广播、电视、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录音制作,艺术表演场馆,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活动和体育表演,专业设计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
(二)信息传输、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5G通信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互联网游戏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种互联网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分析、信息服务、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其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平台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四条 扶持方式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下列扶持资金。
(一)入驻扶持资金:
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套内面积为依据,根据企业入驻时间计算安排一次性入驻扶持资金。
2021-2022年度入驻的企业,按300元/平米计算安排入驻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入驻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023-2024年度入驻的企业,按150元/平米计算安排入驻扶持资金,单个企业入驻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发展扶持资金:
区外企业或自然人在X新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企业年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实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分年度计算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年经济贡献额为基数,按照实际经营期占全年的比例计算年经济贡献额,达到标准的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年经济贡献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但未达到X区统一扶持政策规定标准的,按其地方实得财力的40%计算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年经济贡献额达到X区统一扶持政策规定标准的,按X区统一扶持政策规定的比例计算安排发展扶持资金。
(三)升规升限培育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升规升限。
对升规升限企业的扶持,按照X区或者X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符合X发展方向、对X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引领作用或重大贡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扶持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扶持资金兑现时间
入驻扶持资金每季度研究兑现一次,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七条
备案、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备案
入驻企业向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X经济发展局咨询,满足条件的企业,在正式入驻1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公用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税收入库级次证明等有关资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请备案。
X每季度将已备案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法人等信息报区财政局。
(二)现场核实和日常检查
X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X经济发展局组织X建环局、X财政局、X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小组成员单位)现场核实。
满足条件的企业纳入持续办公日常监督。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告知并退回资料。
原则上招商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备案企业的现场核实和持续办公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三)申报和审核
1.
入驻扶持资金
备案企业持续办公期满12个月,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办公用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涉税证明等资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招商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持续办公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提请X管委会审议。
审议同意安排入驻扶持资金的企业,通知其完善手续后兑现入驻扶持资金。
审议决定不安排扶持资金的企业,告知并退回资料。
2. 发展扶持资金
备案企业次年3月31日前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向X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招商小组成员单位按程序审核、评议并提请X管委会审议后安排兑付。
第八条
企业变化事项处理
企业持续办公监管期间,企业发生变化事项,扶持政策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主体资格发生改变,原企业不能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新入驻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2.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发生改变且变更后实际经营范围不属于鼓励行业分类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3. 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减少,按实际面积享受入驻扶持政策。
4. 已享受入驻扶持政策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相邻办公场地且新增办公场地未享受过入驻扶持政策的,可以就新增面积另行申请入驻扶持资金。
5.申请扶持的办公场所,同时注册有其他企业或者虽未注册其他企业但有其他非鼓励类企业在场所内办公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违规排污排放、违法违规建设等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严重拖欠薪金行为的,取消其享受后续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责令企业清退已经领取的扶持资金,将企业行为载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与企业勾连,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已享受X区和X其他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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