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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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在确定竞争性存放资金规模时,应充分考虑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留存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费用的阶段性资金,避免因运作资金不足造成流动性偿付风险。
第六条
有资格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持市政府批文。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八条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法主要以经营状况、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公积金业务承办情况等综合评分,确定最终入围中标银行。
第九条
中心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招标方案。
包括存放资金总规模、标段设置、中标金额分配、业务考核分值核定、存款期限、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中心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中心应当在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竞标规则
(一)中标原则:
中心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二)招标期限:
住房公积金存款根据可存储结余资金情况组织进行招投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一般按年度进行招投标。
(三)资金存储:
资金存期根据中心资金运作需求确定,可分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等不同类型的定期存款。
第十二条
招标评分体系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分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分别为:
(一)利率水平指标,10分。
根据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投标利率符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且上浮比例达到有效竞标银行上浮上限为各银行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较基准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上限的,得满分10分,上浮比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折算,扣完为止。
(二)经营状况指标,30分。
根据《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执行的最新考评结果,以“经营状况”指标项下排名第一名的考评结果为基准,计为满分30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状况得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考评结果/评标基准考评结果)×
30。
(三)经济贡献度指标,45分。
评分规则分为两部分:
(1)40分。
根据《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执行的最新考评结果,以“经济贡献度”指标项下排名第一名的考评结果为基准,计为满分40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济贡献度考评结果/评标基准考评结果)×
40。
(2)5分。
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排名,排名第一名的有效投标人,其考评结果得满分5分。
以排名第一名的有效投标人贷款余额为基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新增贷款余额/评标基准余额)×
5。
(四)业务工作考核指标,15分。
中心制定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每月对承办银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开标前一年得分合计作为计分依据。
以业务考核排名第一名的银行考核分为基准,计为满分15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业务工作考核得分=(考核得分/评标基准考核分)×
15。
第十三条
标段设置。
1.根据每次招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可按资金总规模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设置不同标段。
2.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每个标段上限不得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的40%。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
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起草各类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提交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标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存储。
第十五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招标的资金性质、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六条
整理相关资料。
中心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评委。
中心应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
评标时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选委员应当由中心中层以上领导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部专家的比例不少于60%,从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
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中心递交标书。
评标委员会共同监督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中心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银行范围。
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
中标公告期结束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中心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存放。
中心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中标银行在标书确定期限内受托办理中心的各类业务资金的存储业务。
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结合每月资金存量情况办理资金的具体存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费用。
中心应按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绍市公管办〔2017〕24号)执行,不得由中标银行列支评审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管理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
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遇以下情形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协议或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心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中心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作为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对各分中心的资金招标、存放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
中心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二十七条
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参照本细则执行,经营状况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设置可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计划须报经市中心同意,中标结果须报市中心备案。
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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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资金 竞争性 存放 操作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