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关闭禁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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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关闭禁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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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或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的标准化规模猪场(羊场、兔场、牛场、鸭场等的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折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
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
3.建设存栏3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商品蛋(肉鸡)鸡场(鹌鹑场按8只鹌鹑折合1只鸡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
以上迁建补助,每场(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的政策。
对地处城镇周边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业主转产进入工业、商贸、服务等行业。
但业主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且需经镇政府、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X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审批同意。
(五)其它政策要求。
经反复宣传动员,仍不愿关闭,导致超出期限影响工作进度,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不享受畜禽存栏清空补助、拆工费补助外,还需同时承担清空畜禽存栏、强制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配套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近期拟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可参照此取缔关闭政策执行,但要与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有效对接,避免发生重复补偿补助。
四、工作步骤
X区2020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工作分前期准备、发动实施、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20日-9月30日)。
我镇对所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初步摸排并统计上报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基础数据。
(二)发动实施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以村(居)为实施单元,按照我区畜禽养殖新的“三区”划定成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再次进行逐户调查、核实确认,召开禁养区内村(居)社干部以及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参加的有关禁养区取缔关闭工作会,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有关取缔关闭政策,鼓励业主自行关闭、转产或迁建。
同时,组织人员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方面开展准确测量、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31日-11月15日)。
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开展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增强对禁养区违规修建养殖场(户)的震慑力。
对主动自愿取缔关闭,按要求就地复耕、转产、迁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上述支持政策执行;
对规定时限内拒不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环保法》《X市环境保护条例》《X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取缔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镇政府对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并对取缔关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同时,由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开展综合检查验收,将取缔关闭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委区政府。
五、职责分工
(一)镇农业服务中心:
1.负责对养殖场取缔及迁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养殖场迁建。
在政府组织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的宣传动员、搬迁规划;
2.编制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指导和政策引导,指导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对限期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报请区政府实施取缔或关闭;
3.积极协调开展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负责在畜禽养殖发展以及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规划、申报、监管等工作;
5、配合区环保局查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水污染行为。
6、配合区林业局组织实施禁养区内驯养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的取缔;
搬迁场占用林地的审批等工作。
(二)镇规划建设办:
1.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场环保手续及排污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养殖场污染环境违法事件,对不进行整改、关闭的养殖场依法实施取证上报区环保局进行处罚;
2.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协调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3、负责对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4、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执法检查、处理。
(三)各村居责任:
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对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和养殖场拆除补偿评估,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取缔工作的宣传动员;
2.按要求具体落实养殖场关闭取缔、搬迁或转产,完成养殖养殖基础设施的拆除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取证依法进行处罚;
4.负责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巡查和防范工作,坚决防止已取缔的养殖场(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
(四)镇财政办:
负责协调资金筹措、保障取缔关闭必须的办公经费。
(五)杜市规资所:
1、负责对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2、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的养殖场建设,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杜市司法所:
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整治相关法律咨询。
(七)杜市派出所:
牵头维护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期间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部门检查、执法和煽动滋事的行为等。
(八)杜市市场监管所:
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处理。
(九)镇党政办、应急办:
负责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安全工作。
上报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协调电力部门负责对重点整治对象,按有关程序实施停断电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村居负责人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资料收集、图片、表册上报等工作);
从相关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取缔关闭的现场测量、政策宣传、综合执法、后勤保障、安全维稳等相关工作)。
各自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取缔关闭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严格按照X府办〔2020〕153号文件精神,对禁养区应取缔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统计上报。
同时为了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镇财政要负责筹措资金,保障取缔关闭必须的办公经费。
(三)强化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按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取缔、关闭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考核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村居的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畴。
三是建立监管制度,各村(居)加强巡查,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以利于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是建立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机制。
各村居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按照村、社、户三级联动,强化对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与处理;
农业服务中心要联合加强对粪污综合利用的培训、指导与服务,鼓励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引进企业兴建有机肥厂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强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达到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目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2.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3.
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及资料清单
附件1
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结构类型
墙体
房盖
补偿单价
(元/m2)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为主
混凝土或预制盖
27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架结构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230
墙瓦结构
柱间竹编墙为主或单砖墙,
简易支架结构
165
简易
单砖或土墙,简易支架结构
毡盖(含棚盖)
100
附件2
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
补偿标准
存栏畜禽种类
存栏畜禽清空补助
拆工费补助
配套设施拆除补偿
猪
60元/头
20元/平方米
(达到标准:
养殖场圈舍及配套用房墙体、支架结构、房盖、圈舍隔断以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
)
养殖场配套设施包括:
化粪池(参照人使用的粪池)、沼气池、动力电、畜禽养殖所用水井、专用道路等,其补偿标准参照X府发〔2013〕70号文件执行。
奶牛
800元/头
肉牛
600元/头
羊
20元/头
兔
4元/只
鹅
蛋鸡
肉鸡
肉鸭
鹌鹑
0.5元/只
注:
1.取缔关闭实施后再引进的畜禽不得享受存栏清空补助。
2.15日龄以下的肉鸡、鸭、鹌鹑不给补助。
3.野生类畜禽视同人工饲养。
4.鹿场视同山羊场对待。
附件3
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镇政府与X市X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禁养区取缔关闭项目工作协议。
2.镇政府到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核实畜禽存栏、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数据。
采集拆除前照片,并做好养殖场丈量示意图测绘工作。
3.镇政府根据取缔关闭工作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计算补偿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镇政府与业主签订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
4.业主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镇政府采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中、拆除后照片。
5.镇政府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初步验收,并填写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
6.镇政府向区取缔关闭办申请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复验。
7.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取缔关闭办完善验收手续并提出拨款申请交X市X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8.X市X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通过国家开发银行X分行将补偿资金拨到镇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监管账号(X银行)。
9.镇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后,按照补偿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协议,自行向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支付。
取缔关闭资料清单
1.《X市X区**镇禁养区取缔关闭项目工作协议》(一式四份)需镇政府盖章和法人签字。
2.《X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含《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计算明细表》《X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和《承诺书》。
说明:
《X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需验收人员及相关领导签字盖公章;
《X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需镇政府及取缔关闭业主双方认可并签字盖章、按手印;
《承诺书》需取缔关闭业主签字按手印。
3.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丈量示意图,需大致画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布局图,并标明相关测量数据。
4.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需清晰能识别),并用文字标明银行卡开户银行名称(具体到支行名称)、卡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业主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5.镇政府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拨款信息汇总表,镇政府需确认并盖公章。
6.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的照片。
7.取缔关闭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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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缔 关闭 养畜 养殖场 养殖 专业户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