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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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异地就医、转外就医、特治特药、享受规定(特殊慢病)病种待遇、出国(境)带药等备案服务事项;
(四)承担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计发等经办服务;
(五)承担区属医药机构、医师医保资格申请、备案、内容变更等协议管理服务事项;
(六)承担经办稽核检查和内控管理,落实区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制度。
第五条
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区医疗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编入区医保局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在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在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下,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工会等群众组织纳入区医疗保障局,在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
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中心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行政、业务方面重要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审议中心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干部职工福利等事项,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六)审议涉及中心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就重要行政、业务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七)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一般由主持人主持,按照秩序发言、讨论;
(三)主任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五)主任办公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
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
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报告及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区医疗保障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医疗保障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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