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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信用档案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
行业检查、监督抽查、执业情况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
律师、律师事务所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市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
建立律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
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提供、记录;
(二)社会性信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提供,律师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D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律师行业“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注册“信用”APP、关注“信用”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以书面方式告知律师、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有失信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疏理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宣传;
(四)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和律协理事、监事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大监管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造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12月7日。
附件
市司法局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性质
评价信息
信息
类别
评价标准
备注
律
师
、
事
务
所
失信信息
在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市级和行业级
-30
受到党纪处分的失信行为
-20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10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
行业级
村居法律顾问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行为
被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40
未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考核的行为
教唆、暗示、诱导当事人采取过激手段或非法途径处理涉法涉诉的或表达利益诉求的
-100
违规通过网络、微信和自媒体等公开案件情况发表不当言论,企图影响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正常履职的行为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50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事的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
扰乱法庭、仲裁、听证等秩序,干扰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及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
违反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放任纵容律师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守信信息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志愿活动的行为
+10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治进万家、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普法宣传活动的行为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的表扬信、锦旗
+2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典型案例的行为
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建议被采纳,且避免重大损失的
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涉法性事务、矛盾纠纷化解,且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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