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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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养区内的养鸭场(户)必须实施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2020年10月底前。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
2020年10月底。
4.规范登记备案制度。
整治后全镇保留及以后新建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实行登记备案,便于日常监管。
今后新建养鸭场必须在禁养区外,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有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并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详见附件4)。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朱炳虽(镇长)
常务副组长:
曾绍钰(副镇长)
副
组
曾文发(宣传、统战委员)
郑六姑(组织委员)
张
康(党委委员)
陈
晗(纪委书记)
林
锋(副镇长)
吴文通(副镇长)
余
锦(科技副镇长)
陈登华(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
谢晓毅(派出所所长)
李建莉(畜牧水产站负责人)
黄成海(环保站负责人)
李佳莉(水利站负责人)
刘设平(畜牧水产站工作人员)
张士冲(环保站干部)
苏权峰(水利站干部)
廖文标(财政所所长)
付永喜(农技站负责人)
刘永发(规划所负责人)
杨天林(国土所所长)
吴红卫(林业站站长)
邓东平(供电所所长)
各行政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畜牧水产站,办公室主任由李建莉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设平、黄成海、李佳莉兼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抓好舆论宣传引导、重要数据通报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养鸭场(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鸭舍原貌拍照留存,掌握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明确关闭拆除或改造对象。
调查表加盖村章并经各村主任签字,报送镇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镇畜牧水产站)(详见附件3)。
(二)宣传发动(7月16日-7月31日)
各村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通知书,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
动员群众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加快工作落实。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做好群众工作。
(三)集中整治(7月20日-10月31日)
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存栏5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含单户存栏在50羽以下但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7月20日-8月31日)
各村完成养鸭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实施关闭拆除前先向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关闭或拆除。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完成限养区内养鸭场(户)改造提升(8月1日-9月30日)
改造提升模式分为水面养殖模式和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体传播。
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相关要求见附件1)。
3.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治理不合格养鸭场(户)(9月1日-10月31日)
对限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在摸清情况,做好业主工作的基础上,发出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拆除;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由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予以强制拆除。
各村要根据辖区水质状况和环境承接能力核定辖区内的养殖规模,适度控制养鸭规模。
4.考核验收(9月1日-10月31日)
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养鸭场(户)关闭拆除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对禁养区外的养鸭场(户)按照相关要求,镇政府将联合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完善监管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完善治理体系。
镇畜牧水产站、环保站、河长办、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养鸭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
不断完善日常监管,规范养殖场管理;
镇环保站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养鸭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偷排漏排行为;
畜牧水产站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随意丢弃病死鸭等行为。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坚决堵住污染源头。
五、职责分工
各村:
按属地管理原则,是养鸭场(户)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养鸭场(户)调查摸底工作,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组织强制拆除;
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镇畜牧水产站:
负责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指导养鸭(场)户采用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鸭行为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镇环保站:
负责对养鸭场(户)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报镇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镇规划所:
加强对镇范围内违规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行为的巡查执法,对违规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支持、协助乡镇做好养殖鸭场(户)强制拆除工作。
派出所:
配合各村对做好养鸭场(户)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保障。
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镇纪委:
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村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镇宣传办:
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镇河长办:
配合畜牧水产站、环保站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供电所:
配合村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养鸭场(户),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追究连带责任,并强制断电。
六、保障措施
1.属地管理、联合整治。
各村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养鸭(场)户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迅速展开整治行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各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全力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
2.堵疏结合、标本兼治。
认真做好养鸭场(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本次专项整治。
大力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养鸭场(户)退出河道养鸭。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各村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见附件2)。
3.跟踪问效,严格考核。
镇纪委要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村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
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严肃问责处理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见附件2)。
4.常抓不懈,落实长效。
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防止违法违规养殖场(户)反弹回潮现象的发生。
镇畜牧站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鸭养殖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附件:
1.市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2.市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3.市养鸭场(户)调查表
4.市新建养鸭场登记备案表
附件1
镇养鸭场(户)改造提升相关要求
1.采用水面养殖模式:
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存栏1000羽以下的,按比例建设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
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养鸭场(户),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备注:
达标排放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个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但是必须在纳污水域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否则应通过还田进行生态消纳或回用。
废水污染物相关指标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确认。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修订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2
镇新(改、扩)建养鸭场“以奖代补”建设要求
一、养殖模式
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二、规模要求
建设存栏在2000羽以上的养鸭场。
三、选址要求
一是符合当地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在非禁养区范围;
二是用地没有争议且符合用地规划;
三是利于养殖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四、相关设施建设标准
(一)鸭舍:
6羽/平方米。
(二)无害化处理池:
5立方米以上。
(三)沉淀池:
①粪污利用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必须建设30m3以上的沉淀池;
②粪污没有有效处理的,必须建立100m3以上的三级沉淀池(种植水生植物如狐尾草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补助标准
(一)地面平养: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网床饲养且粪污利用规范发酵床无害化处理的: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30000元。
附件3
镇养鸭场(户)调查表
村主干签字:
(盖章)
驻村队长签字:
驻村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序
号
养殖地点
养殖
业主
联系
电话
养殖品种
存栏数(羽)
养殖模式
环保设施情况
整治类别
蛋鸭
肉鸭
圈养
放养
沉淀池(m3)
发酵床(m3)
其他
关闭
拆除
改造
提升
附件4
镇新建养鸭场登记备案表
养殖场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场地址
养殖种类
□蛋鸭;
□肉鸭
计划养殖规模
□水面养殖模式;
□无水面生态养殖模式
粪污处理模式
村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日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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