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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资金未到位、土地未落实、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环保、产业政策、产能、能耗等开展项目评估。
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
不得向拟引进企业或投资人承诺项目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
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
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追责条款,投资期限,对在投资期限内未完成投资额的要制定惩戒措施和退出机制,严格防范假投资真圈地。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
第八条 依托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一张蓝图”生成机制。
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前期策划和生成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住建、农业、工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依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于每年10月前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于每年12月前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实时调度,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宜建设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分别标注为预备、在建、竣工项目。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于每年10月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上旬前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于每年11月中旬共同拟订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
不设人民代表大会的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同级党工委会议及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未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资金筹措计划;
(三)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章评估决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前,由项目业主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批复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一)论证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划符合性;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收益分析、资金平衡方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分析);
项目绩效分析(包括公益性)以及结论和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政法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工作组召开评估论证会议,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公益性进行评估;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评估;
政法部门对项目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能耗情况进行评估。
(三)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如有),出具综合评估报告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拟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评估论证所产生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市人民政府即收即转,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应急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县(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评估,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
本级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要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申报项目审批事项。
第四章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围绕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产业板块、新旧动能转换等内容核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
重点围绕投资方向和原则、项目前期调查和论证、风险防控、资金来源、企业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决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确需举债融资时,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必须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限期撤销。
推进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深度整合重组、优化配置,加快形成一批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
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
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
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
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
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合并为实施方案进行报批,并同步核准招标方案,报批要件比照可研批复所需材料提供。
(三)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相关规划的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列入相关规划的依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四)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资金筹措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安全评价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二)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
招标实施方案应对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予以明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
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水利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主管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批复程序。
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使用本级财政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各投资补助、贴息专项的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贴息标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需求逐年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将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项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规划区内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豁免目录项目除外);
(六)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项目主管(业主)单位要按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造价成本,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按程序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不漏项、缺项,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投资概算。
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说明资金来源,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
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三)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或延长建设工期。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投资成本控制。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提出应对方案。
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编制工程结算,委托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编制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
各专项验收应尽量并联办理。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需履行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七条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项目。
(一)《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同级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第一款规定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项目的,严格划清责任。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
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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