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创建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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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各类执法人员层级管理。
强化队伍建设。
配备专职政工干部。
建立梯队型后备人才库;
实施师带徒、传帮带手段并落实“青匠计划”;
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
定期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制定;
落实职工关心关爱。
(三)坚持三治融合。
制定普法宣传计划,扩大普法范围,创新普法形式;
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普法、辅助执法;
在辖区内开展商户自治等举措鼓励社会自治;
开设“开放日”或开展年度岗位体验活动;
开展礼遇“文明商户”等先进典范特色举措。
(四)坚持清廉建设。
建立“一岗双责”责任体系;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构建廉政责任风险清单建立、使用、评价闭环机制;
开展“清廉站所”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廉洁岗位回避制度;
设置纪检员、评议员构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双循环监督体系,并积极落实督办事项或有效处置行风作风问题。
(五)坚持智慧建设。
运用数字化方式开展执法协作及执法指挥;
实现网上办案或掌上执法;
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执法,拓展执法方式;
利用数字化监管方式进行重点领域监管。
(六)坚持矛盾化解。
设置个性化矛盾调解工作室品牌;
配置专(兼)职矛盾调解员;
与基层司法所或属地政府矛盾调解中心建立矛盾调解联动机制;
应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矛盾调解质效;
无执法不规范造成辖区内越级上访。
(七)坚持便民服务。
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设备;
建立线上咨询渠道;
在辖区内主要村(社区)、企业派驻服务点并开展服务;
在疏导摊点、规范摊点管理上提供便民举措;
结合721工作法落实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
责任队员对责任区域基础信息熟悉度、知晓率应达到95%以上。
(八)坚持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按规定持证执法,规范处警;
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落实行政处罚“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运用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或“监管一件事”等方式建立执法协作、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跨队(所)交叉执法工作机制。
(九)坚持绿色实践。
制定并落实市容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攻坚、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落实节能减排制度,推行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食堂、光盘行动;
开展绿色公益行动;
建立包括立体式巡查,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绿色服务通道。
(十)做好投诉与监督评价。
建立运行举报投诉及时响应机制和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队(所)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或专线);
设置意见箱(或举报箱);
信访投诉及时办结、即时反馈,做到群众满意。
本次创建需多方听取、整合属地村(社区)热心群众、文明商户志愿者、城管义工等社会意见。
利用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采取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强化推进。
创建标准详见《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规范》(见附件1)。
申报验收采用百分制,申报的中队90分(含)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21年5月,下发创建实施意见,召开全局创建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各基层执法中队根据统一安排,研究制定本中队创建实施方案和责任分解清单,报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组织推进:
2021年10月前,组织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督查科、政策法规科等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分门别类进行指导。
多方听取、整合属地村(社区)热心群众、文明商户志愿者、城管义工等社会意见,确保创建实施有实效。
(三)实地考评:
各基层队所在完成前期创建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并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验收表》(见附件2)上报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科室赴实地对基层执法所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四)总结表彰:
各创建中队核查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单位“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创建成效进行认真总结,提炼特色。
于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创建总结和特色创新方案报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梳理各执法中队特色经验,确保“一队一品”建设有序开展,同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创建达标中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枫桥式执法中队”称号,同时将相关创建结果向上级部门报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县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章熙翔为组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惠红为副组长,局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吴珠明为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基层中队中队长为成员的“县‘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科。
各基层中队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贯彻好、落实好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创建工作作为事关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二)整体推动,加强督导。
局各相关科室,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基层中队“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的指导推动。
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考核监督,将基层中队“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基层中队在申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伪造、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相关基层中队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当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强化保障,加强宣传。
县局各基层中队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增加经费投入和场地支持,为基层中队“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主动展示各中队“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成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1.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2.“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达标验收申报表
9
附件1
DB330523
县地方标准规范
DB330523/T48—2021
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2021-05-11发布
2021-06-11实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23T/48—202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总体原则 1
5 党建引领 1
6 基础保障 2
7 三治融合 2
8 清廉建设 3
9 智慧建设 3
10 矛盾化解 3
11 便民服务 3
12 执法规范 3
13 绿色实践 4
14 投诉与监督评价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考评细则 5
参考文献 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计量大学、县中国美丽乡村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章熙翔、张惠红、吴珠明、胡玉华、赵天霆、车小燕、唐琳茜、戴轶毅、竺海龙、盛欢、郭施舒、管惜惜、张舒。
11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党建引领、基础保障、三治融合、清廉建设、智慧建设、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执法规范、绿色实践、投诉与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体原则
4.1 党建引领原则。
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廉政教育,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保党性教育入心入行,为践行“枫桥经验”打好政治基础。
4.2 为民服务原则。
准确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打造以“矛盾不上交、执法有温度、服务零距离、群众更满意”为目标的执法队伍,积极构建矛盾多元化化解、职权规范化行使、群众零距离服务的工作机制。
4.3 因地制宜原则。
充分考虑辖区风土人情及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既体现精髓、又把握要义,既善于创新、又因地制宜,实现“枫桥经验”与执法中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5 党建引领
5.1 应健全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支部。
5.2 应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有党员固定活动场所。
注:
七项组织生活制度:
包括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3 党员权利义务及党建制度应上墙并落实。
5.4 应制定党支部思想政治学习计划并落实。
5.5 应将党员“政治生日”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建立常态化机制。
5.6 党建品牌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创建支部特色党建品牌,党建工作贯穿综合执法队(所)建设全过程;
——设立党员志愿服务品牌,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
——建立党员服务站或红色城市驿站。
6 基础保障
6.1 硬件保障
6.1.1 应设置独立办公用房。
6.1.2 应单独设置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办案询问室、调解接待室、执法指挥室、备勤用房、办事大厅和培训室。
6.1.3 应具备统一的服装、车辆、办公场所视觉形象识别。
6.1.4 宜设置食堂、健身房(或休闲区)、阅览室、谈心谈话室等功能区。
6.2 制度建设
6.2.1 应建立接处警制度、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队伍训练制度、台账制度、内务制度、值班备勤制度、网格巡查制度、AB岗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6.2.2 应制定目标导向和结果评价关联的工作计划和考评制度。
6.2.3 应实行各类执法人员层级管理制度。
6.3 队伍建设
6.3.1 应配备专职政工干部。
6.3.2 应建立梯队型后备人才库;
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
青匠计划:
以“导师帮带”“师带徒”等形式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培养和管理的计划。
6.3.3 应定期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每月组织开展法规业务学习培训或法制研讨;
——组织开展集中军事化训练,一年内训练不少于两次;
——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
6.3.4 应制定并落实职工关心关爱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双综合执法职工”家庭、困难家庭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
双综合执法职工:
夫妻或家属均在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工作的职工。
——开展“最美家属”评选活动;
——开展团建活动;
——举行“荣退仪式”;
——进行队伍思想安全隐患排查、设置心理疏导室。
7 三治融合
7.1 应制定普法宣传计划。
7.2 应开展普法宣传进商家、进机关、进校园、进村(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
7.3 宜通过普法晚会、微视频创作大赛、摄影展、法律知识挑战赛、有奖问答等两种以上形式开展趣味普法。
7.4 应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普法、辅助执法。
7.5 应在辖区内成立“文明商户联合会”开展商户自治等举措鼓励社会自治。
7.6 应开设“开放日”或开展年度岗位体验活动。
7.7 应开展礼遇“文明商户”等先进典范特色举措。
8 清廉建设
8.1 应建立“一岗双责”责任体系。
8.2 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8.3 应构建廉政责任风险清单建立、使用、评价闭环机制。
8.4 应开展“清廉站所”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廉洁岗位回避制度。
8.5 应设置纪检员、评议员构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双循环监督体系,并积极落实督办事项或有效处置行风作风问题。
9 智慧建设
9.1 应运用数字化方式开展执法协作及执法指挥。
9.2 应实现网上办案或掌上执法。
9.3 应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非现场、劝告式等执法方式。
9.4 应利用数字化监管方式进行重点领域监管。
10 矛盾化解
10.1 应设置队(所)个性化矛盾调解工作室品牌。
10.2 应配置专(兼)职矛盾调解员。
10.3 应与基层司法所或属地政府矛盾调解中心建立矛盾调解联动机制。
10.4 应有相关矛盾调解记录。
10.5 应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矛盾调解质效。
10.6 应无执法不规范造成辖区内越级上访。
11 便民服务
11.1 应在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设备。
11.2 应建立线上咨询渠道。
11.3 应在辖区内主要村(社区)、企业派驻服务点并开展服务。
11.4 应在疏导摊点、规范摊点管理上提供便民举措。
11.5 应结合721工作法落实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开展帮助群众办实事累计每年不少于人均5件。
721工作法:
由住建部倡导的城市管理工作方法。
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要求各地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
11.6 责任队员对责任区域基础信息熟悉度、知晓率应达到95%以上。
12 执法规范
12.1 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应按规定持证,接处警规范。
12.2 应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12.3 应落实行政处罚“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
12.4 应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检查,做到无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无明显的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错误。
12.5 应规范文书制作。
12.6 应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公示,妥善处置。
12.7 执法办案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
12.8 应文明执法,无不良社会影响。
12.9 应运用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或“监管一件事”等方式建立执法协作、执法联动机制,一年内跨部门联合行动不少于十二次。
12.10 应建立跨队(所)交叉执法工作机制,一年内跨队(所)交叉执法行动不少于一次。
13 绿色实践
13.1 应制定并落实市容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攻坚、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13.2 应落实节能减排制度,推行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食堂、光盘行动等。
13.3 应开展绿色公益行动,包括垃圾分类专题学习宣传、专项检查、大手拉小手主题活动、党员志愿者进社区等活动。
13.4 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空中无人机、水上巡逻艇、陆地网格化一体化战队,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绿色服务通道。
14 投诉与监督评价
14.1 投诉
14.1.1 应建立运行举报投诉及时响应机制和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14.1.2 应建立队(所)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或专线)。
14.1.3 应在队(所)明显位置设置意见箱(或举报箱)。
14.1.4 信访投诉工作及时办结率、即时反馈率、群众满意率均应达到100%。
14.2 监督评价
14.2.1 应多方听取、整合属地村(社区)热心群众、文明商户志愿者、城管义工等社会意见。
14.2.2 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考评应在90分(含)以上达标,量化考评细则见附录A。
A
附 录 A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考评细则
表A.1给出了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考评细则。
表A.1 枫桥式综合执法队(所)建设与管理考评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党建引领
(15分)
党员3人以上未设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该小项不得分;
无党员活动场所或未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的(),扣5分;
未制定党支部思想政治学习计划并落实的,扣2分;
党员权利义务及党建制度未上墙的,扣1分;
未将党员“政治生日”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建立常态化机制的,扣1分;
未创建支部特色党建品牌,党建工作未贯穿综合执法队(所)建设全过程,扣1分。
未设立党员志愿服务品牌的,扣1分;
未建立党员服务站或红色城市驿站的,扣1分;
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赋3分,每少一次扣0.3分。
基础保障
(23分)
硬件保障
(8分)
无独立办公用房的,扣3分;
服装、车辆、办公场所未规范统一视觉形象识别的扣1分;
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办案询问室、调解接待室、执法指挥室、备勤用房、办事大厅、培训室未单独设置的,每少一处扣0.5分;
无食堂、健身房(或休闲区)、阅览室、谈心谈话室等功能区的,每缺一项扣0.5分。
制度建设
(5分)
未建立接处警制度、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队伍训练制度、台账制度、内务制度、值班备勤制度、网格巡查制度、AB岗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的,每少一个扣0.2分;
未参照OKR工作法制定目标导向和结果评价关联的工作计划和考评制度的,扣2分;
未实行各类执法人员层级管理制的扣1分。
队伍建设
(10分)
队(所)领导职务空缺超过六个月的,扣0.5分;
未配备专职政工干部的,扣0.5分;
未建立梯队型后备人才库的,扣0.5分;
未实施师带徒、传帮带手段落实“青匠计划”的,扣0.5分;
未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扣0.5分;
未制定并落实职工关心关爱制度的,扣0.5分;
未开展“双综合执法职工”家庭、困难家庭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每人次扣0.1分;
未开展“最美家属”评选活动的,扣0.5分;
未开展团建活动的,扣0.5分;
未举行“荣退仪式”的,扣0.5分;
未进行队伍思想安全隐患排查、未设置心理疏导室的,扣0.5分。
每月组织开展法规业务学习培训(或法制研讨),每少一次扣0.5分;
未组织开展集中军事化训练或一年内训练少于两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
未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的,扣0.5分。
三治融合
未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的,扣2分;
未开展普法宣传进商家、进机关、进校园、进村(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的,扣2分;
未通过普法晚会、微视频创作大赛、摄影展、法律知识挑战赛、有奖问答等两种以上形式开展趣味普法的,扣1分;
未在辖区内成立“文明商户联合会”开展商户自治等举措鼓励社会自治的,扣2分;
未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普法、辅助执法的,扣1分;
未开设“开放日”或一年内未开展岗位体验活动的,扣1分;
未开展礼遇“文明商户”等先进典范特色举措的,扣1分。
清廉建设
(7分)
未建立“一岗双责”责任体系的,扣1分;
未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的,扣0.5分;
未构建廉政责任风险清单建立、使用、评价闭环机制的扣0.5分;
未开展“清廉站所”建设的,扣0.5分;
未落实工作人员廉洁岗位回避制度的,扣0.5分;
未设置纪检员、评议员构建监督双循环体系的,扣0.5分;
未落实督办事项的或对行风作风问题处置不力的,每件扣1分,直至该小项扣完为止。
智慧建设
未运用数字化方式开展执法协作及执法指挥的,扣2分;
未实现网上办案或掌上执法的,扣2分;
未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非现场、劝告式等执法方式的,扣2分;
未利用数字化监管方式进行重点领域监管的,扣1分。
矛盾化解
未设置队(所)个性化矛盾调解工作室品牌的,扣1分;
未配置专(兼)职矛盾调解员的,扣1分;
未与基层司法所或属地政府矛盾调解中心建立矛盾调解联动机制的,扣1分;
无相关矛盾调解记录,扣1分;
未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矛盾调解质效的,扣1分;
发生执法不规范造成辖区内越级上访,扣1分
便民服务
大厅未设置便民服务窗口或未设置便民服务设备的,扣0.5分;
未建立线上咨询渠道的,扣0.5分;
未在辖区内主要村(社区)、企业派驻服务点并开展服务的,扣0.5分;
在疏导摊点、规范摊点管理上无便民举措的,扣0.5分;
结合721工作法落实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开展帮助群众办实事累计每年不少于人均5件的赋2分,每少1件扣0.1分;
责任队员对责任区域基础信息熟悉度、知晓率未达95%以上的赋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未按规定持证,扣1分;
接处警不够规范的,每次扣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
未配备专(兼)职法制员扣1分;
未落实行政处罚“三项制度”的,扣1分;
未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扣2分;
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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