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场化改革工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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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企业作承诺。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拿地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签订“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全程监管。
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五、重点任务
(一)先行开展区域综合评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先行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块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价等工作,为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奠定基础,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先行垫付,上述评价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入土地开发成本,待地块出让完成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
(二)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由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配合,依据区域功能划分、区域评价结果,以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用地标准,制定本辖区内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经济指标等四大类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由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税务、乐平镇等部门配合)
(三)推行“土地菜单”云服务。
一是建设存量土地资源数据库。
制定“土地菜单”标准,参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整合每一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经济类指标等信息,形成及时更新的区存量土地资源数据库。
二是建设聊城市区“土地菜单”云服务系统。
系统共包括“土地菜单”分布图、全景看地、网上交易、用地指引、在线服务五个模块,为企业投资意向者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服务。
六、操作流程
(一)做好“标准地”出让准备。
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等工作,做好政策处理、协调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
(二)出让申请。
由意向用地单位或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标准地”出让申请,启动出让程序。
(三)部门联审。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召集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详细指标进行联审,出具拟出让地块联审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联审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公告。
相关指标标准,同步公告。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配合)
(四)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网上交易成交后,用地单位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持成交确认书与项目落地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建设标准、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
(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用地单位持履约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将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条款录入土地使用合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产权管理
受让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颁发《不动产权证》,并根据出让合同中明确注明其为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的条款内容,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必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受让土地的转让由具有审查鉴别能力的相关部门出具是否达到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条件的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达到转让条件的意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避免在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内的受让土地转让。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审批服务
用地单位在竞得土地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一次办好”和纵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用地单位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
用地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对未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用地单位取得许可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局、执法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八)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住建、人防办、消防大队及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中注明达产复核(包含亩产税收承诺期3年)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竣工验收意见书》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住建局、人防办、执法局、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
(九)达产复核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工信、发改、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见附件4)。
未通过复核的,责令限期改正。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工信、发改、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十)效益评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通报。
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出具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办理记房屋产权登记。
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项目用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责令受让企业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
整改后亩产税收仍未达标的,受让企业应按年补缴约定亩产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差额;
对整改后投资强度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50%或亩产税收仍未达到约定标准30%的企业,应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类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地单位签订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予以限制、禁止或淘汰。
同时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等方式,倒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孙荣军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恩、副区长李泽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刘健、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赵鹏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行政审批、工信、住建、生态、财政、税务、商务、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泽潜任办公室主任,侯振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
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各部门根据“标准地”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加强后续监管。
工信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经济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前后的环境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开发建设规划和巡查工作;
住建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项目落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
附件2
区工业标准地出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
附件3
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工业项目用地指标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2.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万元/亩以上(不得低于省控制标准)。
3.产出标准:
亩均税收达到万元以上。
4.能耗标准:
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5.环境标准:
(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和防护距离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制清单要求;
(4)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标准。
不同产业要求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予以提升优化。
附件4
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
(
项目落地开发区、乡镇、街道)
乙方:
(受让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出让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规划竣工验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
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
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
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承诺: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3.项目亩均年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4.该项目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
吨标准煤/万元;
5.环保要求达到
6.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
年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上年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指标核验申请(以下简称“指标评价考核”)。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7.其他要求:
。
(四)一次性出让的宗地在未通过指标评价考核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应接受本协议甲方监管事项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
如乙方违反本条前述约定的,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六)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七)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四、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出让合同的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三)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或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
乙方应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
如经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则乙方应按年补缴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
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年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年税收仍不到约定标准30%的,将受让企业列入“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导致宗地未达到指标评价标准的,则乙方应比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六)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
(七)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一)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仲裁或起诉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六、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于
月
日在聊城市区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附件5
竣工验收意见书
出让
基本
情况
受让人
土地坐落
用地面积
交地时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其他指标
竣工
验收
部门
联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容积率
工程质量
住建局意见:
消防
消防大队意见:
人防
人防办意见:
安全评价
应急管理局意见:
年月日
综合验收意见
模板1:
经部门联审验收,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模板2:
经部门联审验收,该项目***指标未达标,受让人应在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不履行的申请法院执行,并列入征信系统。
附件6
复核验收意见书
达产
复核
能耗率
经信局意见:
亩产税收
财政局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发改局意见:
环境影响
环保局意见:
达产复核
验收意见
经部门达产复核验收,该项目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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