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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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有效解决城区停车无序和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设置城市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文件收取,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五条 凡在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不分车型)车辆,均应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
但军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统一标识的特种车辆免交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应置应设置标志牌、停车规则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配备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并保持车位卫生整洁;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不乱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越线或线外停车;
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发改、财政、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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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道路 临时 停车 泊位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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