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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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列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禁止准入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准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
凡应当由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挂牌子、乱考核。
因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按照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办理,可直接实施,事后备案。
(四)落实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度
凡拟在村(社区)设立组织机构、悬挂标识标牌、下达工作任务、开展考核等事务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明确规定、县委县政府明文要求由村(社区)承担落实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进入村(社区)的事务,必须是涉及村(社区)群众利益、群众需求的事务性工作。
申请单位经审批允许进入村(社区)的事务,要坚持“责权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的原则,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经费。
(五)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事项清单
对延伸到村级组织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区矫正、文化体育及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力量或者村级组织能够承担的,逐步由政府向社会力量或村级组织购买服务。
各部门对拟向社会组织或村级组织购买服务的应提前谋划,将拟购买服务经费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度落实“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要求,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
(六)落实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
凡是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凡是涉及村(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村(社区)减负工作,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村(社区)减负工作要求,将村(社区)减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落实,确保村(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
村(社区)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辖区村(社区)实际,对照减负工作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全面推进村(社区)减负工作。
(三)强化督查问效
由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办理的公共事项进行督查,发现擅自要求村级组织办理委托事项、开展相关活动或委托村级办理事项未落实费随事转经费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问责,并纳入党建工作成效考核。
(四)抓好宣传教育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大村(社区)减负宣传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切实做好镇(街道)村(社区)减负工作,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禁止准入事项清单
4.县各部门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事项清单
5.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6.县村(社区)事务准入制度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自治事项
自治内容
1
自我管理类
选举或椎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5.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长.
6.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
2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1.以自然村、居住小区或者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居)民或者户主会议,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
3
健全和落实(居)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屋场协商、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以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2.对涉及城乡杜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杜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4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1.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妇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土地(山林)承包权益。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4.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5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开设村(居)银行帐户,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在推进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
6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1.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2.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4.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征地拆迁和异地扶贫安置区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广泛开展业主自治。
5.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7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2.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深入开展村(居)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4.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入户评比活动,发动志愿者义务进行公共区城卫生清扫、垃圾清理等。
8
调解民间纠纷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10
管理村(居)务档案
1.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索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居)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脱贫攻坚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11
自我教育类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通过多种形式宜传《宪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力开展各类法治创建实践活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提升村(居)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12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深化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弘扬文明新风。
3.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男女平等。
13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文体活动
1.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在农村重点开展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在城市重点开展保护环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2.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结合社区特点,发动和引导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结合农村、农民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14
自我服务类
建设和管护村(居)公益设施
1.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争取政府资金补助、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等方式,建设村(居)民普遍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组道路、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
2.对所属公益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对其他公益设施,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劝阻和报告破坏公益设施的行为。
3.管好用好村(居)综合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15
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促进外出就业、返乡创业、合作兴业。
2.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家庭农(林)场、扶贫车间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
3.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
4.组织农民预防和治理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现外来物种入侵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6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1.引导村(居)民成立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协会、志愿者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
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2.鼓励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3.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17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1.督促村(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组织开展经常性地巡查走访,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
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有关情况,发现并报告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3.组织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带头联系帮扶,链接志愿服务资源,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贫困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退役军人等特殊人拼提供关爱帮扶。
18
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19
自我监督类
开展村(居)民主评议
1.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按照优秀。
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或者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2.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设不称职的,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不得继续参与城乡社区相关工作。
20
开展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1.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会议。
宜传单。
广播、微信群等形式公开村(居)事务;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支持村<
居)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围绕村(居)务决策和公开、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城乡社区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
3.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群众对村(居)务工作进行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政府工作事项
协助内容
政治(组织)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工作
根据镇(街道)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
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
经济类
村(居)民住房建设
的审批工
1.在镇(街道)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2.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3.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查。
4.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镇(街道)。
5.在村民办理完建设审批手续后协同镇(街道)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
6.在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收集建房资料,统一镇(街道)存档。
7.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街道)报告。
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工作
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审批工作
1.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收集和反映对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2.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按规定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3.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基本农田保护和
土地整理工作
1.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2.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协助制止
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协助制定土地整理方案,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和
动物防疫工作
1.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协助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4.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普查调查统计工作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工作。
2.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文化类
公共文化服务与
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社会类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1.协助镇(街道)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2.按照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街道)的指导,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提出救助申请。
3.协助开展调查审核。
4.协助组织群众评议。
5.协助进行抽查复核。
6.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
7.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
8.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9.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社会福利工作
1.协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的申请、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
2.协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3.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基本殡葬服务与殡葬管理工作。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4.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协助落实对互助式养老的扶持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及时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做好劝学工作。
2.协助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3.预防和制止侵害来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协助做好村(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设,协助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5.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协助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6.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协助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
2.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就业促进工作
1.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2.配合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3.配合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4.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相关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1.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2.协助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4.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工作。
5.受委托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传染病防治工作
1.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2.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疫苗,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协助保护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的警示标志。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精神卫生工作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杜区环境。
2.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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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减负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