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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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形式
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总召集人:
召集人:
**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一并纳入协调联动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
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破产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缴纳不全的,协调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
(责任单位:
)
(二)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便捷通道。
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方式,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快速处理闲置资产。
(三)妥善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依法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研究。
协调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问题;
协调破产企业地上房屋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问题;
协调破产企业房地权属分离、权属瑕疵、违法建筑处置问题。
涉及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执行。
(四)构建破产处置税务司法合作机制。
加强法院与税务部门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政策性问题,统一执行标准。
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
协调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
协调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
税务部门积极做好涉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信用修复以及重整期间的税收减免等工作。
(五)简便快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及时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简化办理程序。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研究落实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
(六)依法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上的强制措施。
公安、检察、税务等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破产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
(七)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作用。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债权人成立相对统一的债权人委员会,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化解担保圈风险的有效措施,引导金融债权人依法合规支持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等,推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
(八)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提高重整成功率。
在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推介企业优势,积极利用各项招商优惠政策,加大重整投资人招募力度。
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衔接,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效率和成功率。
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主动介入,充分利用自身在招商引资方面所掌握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重整企业资产,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最大限度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再生。
(九)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修复信用。
完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
协调信用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积极支持重整、和解成功企业及时退出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十)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加大对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力度;
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对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行为工作合力。
(十一)做好破产案件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工作。
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
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事项的风险评估和稳定预案;
及时处置涉及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
涉民间集资案件中,严格把握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二)设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提取破产管理人个案报酬等为补充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前期缺乏流动资金或者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必要破产费用的支付,确保企业破产处置顺利推进。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管理。
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以破产管理人协会为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切实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强化破产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价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十四)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实现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不动产、车辆、纳税、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
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落实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
(十五)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工作。
对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确保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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