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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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优化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
按区域划分以及城乡人口密度分别以农村人均3000-4000人、城镇人均6000-10000人的标准设置服务站,在人员密度高、医疗量大的地区设置中心服务站,以中心站为圆心辐射周边2-3公里村(社区),带动周边服务站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科学、合理、稳妥、积极、有序地进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新(迁)建、改(扩)建或撤销、兼并,确保全区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更为高效化和集约化。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各镇(街道或每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会同属地政府每三年对辖区内服务站的新(迁)建、改(扩)建或撤销、兼并分年度进行一次规划,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辖区内新(迁)建、改(扩)建或撤销、兼并服务站建设计划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服务站须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后,根据《省规范化村级卫生计生室(站)建设标准(试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经区卫生健康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再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或迁建服务站选址以人员密集、交通便捷为首选地,城市(城镇)服务站可依托辖区内新开发小区配套设置。
新建或迁建服务站房屋原则上不得租赁。
第十三条
新建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50㎡,设门诊室、治疗室、药房(计生药具室)、中医康复室、妇幼健康服务室、医废处置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输液室和观察室,中心服务站增设健康教育区、自助检测区、心电室、检验室、值班室等功能室(区)。
各室(区)布局符合就医流程,便于诊疗观察,方便患者就医。
各类规章制度、医疗服务和药品(检验、检查)收费项目及价格公示上墙。
有明显禁烟标识,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房间通风良好,美观舒适温馨。
室外设有宣传栏和服务信息公开栏。
第十四条
新(迁)建、改(扩)建、撤销、兼并服务站,须按照《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服务人口少于2000或大于5000的农村服务站应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服务站统一命名,全称为“区+所在镇(街道)名+所在村(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六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的标识应采用国家卫健委颁布的统一式样。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十七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应符合《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规定。
服务站仪器设备应符合《浙江省规范化村级卫生计生室(站)建设标准(试行)》规定,满足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
中心服务站可增设临检、生化、心电等设备。
第十八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服务站仪器设备、办公设备采购经费由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投入,区财政给予适度补助。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所辖服务站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管理,确保上联下通,实时共享,业务协同。
第二十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做好所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信息化建设,满足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双向转诊等基本功能,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互联互通。
探索开展智慧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做好所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在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居民开放健康信息。
第六章
人员配置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置和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执行。
全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社区医务人员,原则上每家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社区医生、1名社区护士;
根据服务站规模和功能可配备药剂、检验等其他医技人员或健康管理师;
服务站原则上不得配置非卫技人员。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每年2月底前将服务站实名制人员信息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根据所辖服务站人员结构(年龄、学历、配比)科学、合理、规范制定人员招聘、培养中长期规划。
力争2025年前每家服务站至少拥有1名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全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医务人员实行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编外招聘三类招聘制度。
定向培养人员按照《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执行。
公开招聘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编外招聘人员按照《区卫计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招聘人员必须为医学、药学、护理学等医学相关专业毕业,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医务人员按照事业身份、聘用身份实行分类管理。
事业身份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聘用身份人员由集团(分院、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合同期限内;
招录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取得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将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不得独立从事临床医疗服务。
凡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编外招聘的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生在取得执业资质后必须注册全科。
第二十六条聘用身份社区医生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由集团(分院、卫生院)统一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发放《光荣退职证》。
离岗后不得从事公共卫生、医疗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如服务站因工作需要,退职社区医生在身体健康、业务技能突出、年度考核等次良好(含)以上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服务站和集团(分院、卫生院)同意,分年度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延长离岗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
事业身份社区医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镇村医务人员统筹机制。
在确保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下,对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交流至服务站的人员,报批集团(分院、卫生院)同意后纳入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统一管理,下沉人员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并在职称评聘中给予适当加分。
服务站人员配置充足、合理的情况下,事业身份社区医生每五年进行一次双向选择,表现优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分院、卫生院)同意,可择优至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流。
设立服务站事业身份人员奖励补助。
对服务站事业身份社区责任医生在财政保障卫生院标准人员补助的基础上增加服务站奖励补助。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事业身份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非事业身份社区医务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缴纳基数等相关事项按照湖州市当年度“五险一金”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分院、卫生院)每月统一代扣代缴。
“五险一金”由单位支付部分在服务站业务支出下其他支出列支,不足部分在财政投入的人员基本保障经费中列支。
因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区医生,已于2007年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统一安排办理失地农民保险;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规定,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该部分在岗社区医生每月增加500元基本保障金补助,经费在服务站业务支出下其他支出列支,不足部分在财政投入的人员基本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集团(分院、卫生院)为在岗社区医务人员(事业身份人员除外)办理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住院补助险,最高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具体额度、条款须由集团(分院、卫生院)与社区医务人员双方确认。
经费在服务站业务支出下其他支出列支,不足部分在财政投入的人员基本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医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
社区医务人员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励、乡村补贴三部分组成,由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统一发放,其中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制定的绩效奖励办法按月或按季准时发放。
社区医务人员年度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度市定最低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如社区医务人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年度市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一)社区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学历和职称分档计发,中专学历或从业10-20年的无学历乡村医生按每月2000元计发,大专学历或从业20年及以上的无学历乡村医生按每月2100元计发,本科学历按每月2300元计发。
取得士级(助理)、师级、中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在学历(从业年限)工资基础上上浮300元、400元和500元。
社区医务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全额基本工资:
1.当月全勤;
2.完成上级分配的全部工作任务;
3.工作无主观故意出现差错和事故;
4.遵守劳动纪律,无站外非法行医;
5.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出具统一发票,未发生“第二只药箱”;
6.无商业贿赂;
7.无故意推诿病人或与患者争吵等情况;
8.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
(二)绩效奖励由服务当量奖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医疗服务奖励三部分组成。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在参照区级分配基础上科学制定绩效奖励方案,其中服务当量奖励按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为依据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奖励按照《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为依据执行,医疗服务奖励经考核后按社区医务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业务净收入的50%发放。
(三)建立乡村补贴制度,按照具体值班、加班的情况发放值班、加班补贴。
在财政投入的人员基本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安排的服务当量购买资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资金。
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领导工作小组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对集团(分院、卫生院)及所辖院区(卫生院)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与补偿经费拨付挂钩,同时作为集团(分院、卫生院)目标责任书考核及机构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集中配送,统一组织结算,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对全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行使领导职能,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按规定使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第三十四条区医疗集团、**分院、镇中心卫生院为药品采购主体,在保障服务站药品种类、数量、规格充足的基础上承担辖区内服务站药品集中采购、经费结算、日常管理等工作;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用药,要按照国家最新版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以下药品:
(一)目录甲类药品;
(二)国家基本药物;
(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四)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品种。
服务站及社区医务人员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药品。
第三十五条
服务站基本医疗服务所需药品由服务站指定专人向集团(分院、卫生院)统一申报,由集团(分院、卫生院)统一向中标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采购,并由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服务站配送。
配送清单一式三份,经服务站确认后,集团(分院、卫生院)、企业、服务站各执一份。
集团(分院、卫生院)不得以费用控制、用药品规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限制服务站药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和服务站要加强药房内部管理。
落实药品管理员,负责站内药品统一申购、入库、保管、出库、发放等管理工作。
药房、药库实行温湿度管理。
药品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和消耗台帐,做到药品账物相符。
每季盘点一次,向集团(分院、卫生院)上报盘存表进行核对。
因管理不善导致账物不符、药品过期、损坏、失窃等经济损失的由服务站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在线审核、流转制度,规范线上处方开具、调剂和管理,指导服务站执行慢性病门诊长处方制度,推动服务站慢性病门诊处方在零售药店使用。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管理按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综合管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各服务站社区医务人员参照本院科室扁平化管理。
服务站严格站容站貌管理,每日开展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服务站环境情况与社区医务人员奖励挂钩。
第四十条
服务站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上班、值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社区医务人员上下班执行钉钉签到,对上班、值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扣罚当月奖金。
病事假等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服务站严格执行院感管理制度,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社区医务人员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自身防护。
第四十二条服务站严格执行医保服务管理制度,认真核验参保身份,严格掌握因病施治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服务站设立运行经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统筹用于服务站水、电、通讯、日常维护等开支,不足部分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服务站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帐一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管理按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执行。
服务站在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服务站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十)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服务站站长例会、每半年至少召集一次社区责任医生大会,集团(分院、卫生院)与各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每季至少召集一次公共卫生联络员联席会议,定期开展业务学习与培训、文件传达、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及工作计划安排等。
社区医务人员及公共卫生联络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作好会议记录。
参加例会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第四十八条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的“首诊在基层”服务模式,使城乡居民获得更加科学有序、综合便捷、个性多元的健康管理服务,使签约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守门人”。
第四十九条集团(分院、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三者间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明确转诊双方工作职责,联络方式,转诊程序和责任人。
第五十条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服务站不得收治发热、腹泻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卫生健康部门临时指定的具有传染性疾病症状的患者,做好患者转诊、报告以及相关防护工作,认真落实需服务站承担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及早发现和治疗疾病,社区医务人员应积极做好重点人群、重点疾病随访,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和处理,集团(分院、卫生院)统一制定防范和处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加强社区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学习,以集团(分院、卫生院)为单位,每年组织社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4次,每次培训必须涵盖医疗、中医、护理、院感、公卫、医保、药品等理论和实践内容。
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社区综合业务学习。
以服务站为单位,由站长召集,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
鼓励社区医务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章
监督指导
第五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监督指导工作要坚持日常指导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业务指导与行政督导相结合的“五结合”原则。
第五十五条
实行二级督导制,区财政补偿机制改革管理办公室按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对集团(分院、卫生院)所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半年进行考核。
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医疗(中医)、院感、护理、财务、药剂、回访等科室或绩效考核办公室,每季度对所辖服务站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
区级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区卫生健康局对集团(分院、卫生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级考核结果作为集团(分院、卫生院)对服务站的绩效考核、社区医务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与社区医务人员绩效奖励挂钩。
具体考核办法集团(分院、卫生院)自行制定。
第十二章
责任奖惩
第五十七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服务站社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
(一)私自采购药品,站外行医牟取私利;
(二)医疗服务收费不开具发票;
(三)疫情期间擅自收治法律法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制病人;
(四)医疗纠纷投诉事件中存在过失责任;
(五)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服务站关门;
(六)不服从一体化管理,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服务站社区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警告处分三次(含)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如医疗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服务站社区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注销执业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
事业身份的社区医务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原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所提取的服务站风险基金由集团(分院、卫生院)自行管理和处置。
第六十三条区医疗集团、菱湖分院、镇中心卫生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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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 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一体化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