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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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20
4
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10
5
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或者推广企事业单位管理会计工具应用方面获得财政部门肯定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次2分)
6
会计服务志愿者(每次1分)
7
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服务(每次1分)
8
积极参与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活动(每次1分)
9
获奖的全国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10分,其他作者5分)
获奖的省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6分,其他作者3分)
12
11
获奖的市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4分,其他作者2分)
获奖的县(市、区)会计类课题(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2分,其他作者1分)
13
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其他作者3分)
14
获得市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其他作者2分)
15
获得县(市、区)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2分,其他作者1分)
16
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其他作者2分)
17
会计类专家作用发挥(每次2分)
18
在征求意见时,以个人名义提出并被采纳的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意见(根据被财政部门采纳情况酌情给分)
19
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获得省财政部门或全国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21
获得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22
获得县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23
取得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4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5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6
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7
及时准确更新会计人员信息(按年计)
激励性指标总分值
300
约束性指标
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
一至五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未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为本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会计人员未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3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5-35条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60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0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20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100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约束性指标总分值
1000
一票否决指标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会计法》第四十条
等级定为差
长期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
五年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
三年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在申报材料中瞒报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其他严重违反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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