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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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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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资金保障 30
6.4交通运输保障 30
6.5通信保障 31
6.6科技支撑 31
7宣传培训和演练 31
7.1宣传教育 31
7.2培训 32
7.3演练 32
8监督管理 33
8.1监督检查 33
8.2责任与奖惩 33
9附录 33
9.1名词术语 33
9.2管理与更新 35
9.3解释部门 35
9.4实施时间 36
附件1 37
附件2 39
附件3 39
附件4 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废旧金属拆解、回收、熔炼发生的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如放射性物质泄漏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相互协作。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处置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
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组织体系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组成。
2.1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2.1.1县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按照《丽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1.2县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
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2.1.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向丽水市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县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
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负责联系、组建和管理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负责辐射事故等级的初判工作;
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
做好辐射事故发布的信息与报告审定的工作;
负责将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及原因调查、事故总结;
负责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负责开展本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
2.县委宣传部:
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了解网络舆情动态,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工作。
3.县公安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依法查处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县财政局:
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的指导工作;
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
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协调指挥本县社会救援力量,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参与应急;
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
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协助现场协调。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成立相应处置工作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指导事发地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
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
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跟踪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
指导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指挥或指导执行人员疏散撤离、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专家咨询组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组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
负责相关信息研判;
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剂量评价、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
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
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
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至2020年底,县辖区内无放射源。
核技术利用单位涉及使用射线装置7家,其中Ⅱ类射线装置1台,Ⅲ类射线装置14台。
3.2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县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时报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同时报送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
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蓝色预警信息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在收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报送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局。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丽水市政府。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和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信息报送渠道的方式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送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局;
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应对处置情况。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县人民政府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生态功能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市、省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辐射事故影响跨县行政区域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5.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
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
涉事企业基本信息、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避免事态扩大。
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县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辐射事故发生时,同时通报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
4.3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浙江省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丽水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指导和支持。
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初判事故等级。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县领导小组根据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领导小组立即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丽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在丽水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Ⅰ级应急响应。
4.3.2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
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
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
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报告的审定。
必要时,请求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
(2)县公安局:
派员赶赴现场,落实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撤离;
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
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
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
组织专家会诊;
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县财政局:
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县委宣传部:
由宣传、网信部门组建专门的舆情监测队伍,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并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媒体等工作,科学精准引导舆情。
(6)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接到事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协助先期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
(8)其他单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信息通报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4.4.2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县领导小组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终止。
2.较大辐射事故,县领导小组依据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终止。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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