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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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负责、部门配合;
强化监测、综合治理;
社会参与、加强宣传;
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以下(含9例)。
1.5.2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流行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
②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
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1.5.3重大鼠疫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的为重大鼠疫疫情(II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生5例以上(含5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
1.5.4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I级):
(1)肺鼠疫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辖区范围内发生鼠疫菌株等丢失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卫计局、发改局、经商局、财政局、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旅游委、环保局、监察局、民政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负责对较大以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汇报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改部门:
加快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安排全县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人民医院:
紧急动用县医药储备,保证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应急供应。
经商部门:
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必须的物资,保障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
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
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林业部门:
负责疫区野生动物鼠疫及其他异常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
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等处理工作。
农业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工作;
负责较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草原鼠类等有害动物的杀灭和消毒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确保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电信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监部门: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人员。
加强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
对患鼠疫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为鼠疫治疗痊愈后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
负责正确引导舆论;
加强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与保护意识。
旅游部门:
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监察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谎报、瞒报以及其他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涉外事务和民族事务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计局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负责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控制技术方案;
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
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及时向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情况;
负责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
按照《鼠疫诊断标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留观和预防性治疗等。
病人治疗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执行。
负责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的预检分诊、消毒、院感控制、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协助开展临时卫生检疫工作。
2.4应急联动:
鼠疫疫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发地省市级有关单位(下属机构)要服从县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监测与预警
县卫计局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
4.1.1县卫计局负责全县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平台建设。
4.1.2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人员为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县疾控中心为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
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
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信息通报
鼠疫疫情发生后,县卫计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或动物鼠疫疫情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1.1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减少染疫动物种类密度,严防向人间传播,维护疫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县卫计局要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1.3县卫计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5.2一般鼠疫疫情(IV级)的应急反应
5.2.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2县卫计局要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5.2.3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4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5.5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
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与国家一体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制定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
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县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
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
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处理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
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通讯和交通保障:
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8 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一)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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