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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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评估与总结
6.3奖励与处罚
6.4检查和审计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文电运转保障
7.3技术保障
7.4安全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附则
进一步加强***县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县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县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陕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市处置市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涉及***县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等)、事故灾难(如生产安全、食药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水平。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各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妥善缜密。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
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办、人行***县支行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人行***县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县住建局、县国企办、县统计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变化动态调整。
内设机构: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小组人员由相关的部门抽调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金融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行***县支行相关负责人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2.1.2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
(3)督促、检查、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及时向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6)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7)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
(8)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1.4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
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2)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等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执行。
积极申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做好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3)县政府办(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4)县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
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5)县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
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6)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7)县司法局负责研究解决金融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9)县国企办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0)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11)人行***县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2.2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人行***县支行建立本系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金融体系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同时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
3.1.2人行***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县政府。
3.1.3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
县政府办、人行***县支行应按季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并对影响***县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1***银监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3.2.2各部门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1.1I级事件(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风险事件;
(2)全省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全国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Ⅱ级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县)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须进行跨市(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Ⅲ级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所涉及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Ⅳ级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所涉及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1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2.2当金融突发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升级,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应急响应
5.1I级响应
5.1.1响应程序
(1)I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报告县政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必要时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4)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
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
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5.1.3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
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突发事件机构的性质采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紧急再贷款救助等;
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
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2)人行***县支行。
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开展有关处置工作。
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手续;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3)县政府办(金融办)。
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县财政局。
确保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经县政府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5)县委宣传部。
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6)县公安局。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
(7)县检察院。
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8)县法院。
通过金融审判庭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1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人行***县支行建议启动本预案,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2.2县政府办向事件涉及单位核实情况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及事件动态报领导小组。
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所监管行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当金融突发事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至少两个行业,或属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时,各有关部门及时报请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3.1由县政府启动本地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5.4.1由事件涉及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4.2由事件涉及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5.5.1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同级人民银行报告。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5.5.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5.3县政府办(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
5.5.4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由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1.4县政府相关部门、人行***县支行有义务维护金融部门的社会形象,通过多种渠道重树公众的信心,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事态出现反复。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单位和县政府。
6.2.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6.2.3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1审计局依法对***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人行***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人行***县支行等有关部门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障,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目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1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确定专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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