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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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5.3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信息保障
6.4通信和科技保障
6.5组织纪律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教培训与演练
7.2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预案体系
8.2预案修订
8.3预案报备
8.4名词术语解释
8.5实施时间
1总则
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指引,建立健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校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急。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快速处置。
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快速反应,群防群控。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形成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坚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
包括:
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针对师生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涉境外师生事件;
师生涉嫌的重大刑事案件;
师生非正常死亡、校园欺凌、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涉及学生或发生在校内的群殴、械斗以及打砸公物;
众多学生陷入传销、受骗上当事件;
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
因招生、就业、人员聘用等政策及学区调整、学校撤并、倒闭、不规范办学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针对校园的黑恶势力造成的各类事件等。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事件。
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
校园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
校园欺凌暴力、“校闹”、校园网贷及其他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事)件;
学生实践、实习期间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伤亡事件;
发生在校内的学生坠楼、溺水、触电等非正常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性事故。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事件。
学校内突发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理反应或不良反应;
因校内外环境污染造成的学校人员急性中毒事件;
学校内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事件。
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对学校建筑设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教学秩序造成危害的洪水、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
大风、冰雪、强降雨、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及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雾霾等严重空气污染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校园突发事件。
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
窃取国家及教育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涉及学校及师生负面信息的网络媒体炒作事件;
涉及师生的大范围校园贷、网络诈骗等事件。
(6)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事件。
由市教育局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等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致使工作中断的事件。
(7)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事件。
涉及全市教育系统的各类舆情事件。
(8)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紧迫程度、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
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
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
聚集事件失控,师生手机短信、校园网、微信、QQ等社交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
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
有外来人员参与以及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
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负面新闻、横幅、标语、大小字报等,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网上热点问题,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有明显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
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已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
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1.6.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突发事故灾难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难)。
(2)重大校园突发事故灾难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难)。
(3)较大校园突发事故灾难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难)。
(4)一般校园突发事故灾难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难)。
1.6.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学校发生的腺鼠疫、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学校发生集体性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标准的;
学校发生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症疫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以外的学校;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的;
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发生在学校的,经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学校发生集体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标准的;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本市内的学校,达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标准的;
在市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在学校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
发生在学校的,经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学校发生集体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事故涉及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在l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发生在学校的,经经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对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1.6.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
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市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
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
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4)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Ⅳ级)
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
1.6.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Ⅰ级)
教育系统内各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失去业务处理能力;
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2)重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Ⅱ级)
全国性网络和信息系统中部分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瘫痪,失去业务处理能力;
教育系统大部分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大面积中断或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3)较大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Ⅲ级)
教育系统部分地市教育系统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或瘫痪,失去业务处理能力;
教育系统发生的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4)一般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Ⅳ级)
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为一般安全事件。
1.6.6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Ⅰ级)
全国、省、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广。
(2)重大校园考试安全事件(Ⅱ级)
全国、省、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
市统考卷使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的。
(3)较大事件(Ⅲ级)
市统考卷使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4)确认程序
本市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本市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报告的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并提出初步意见;
上级协调组确认事件等级。
1.6.7教育舆情类校园突发事件分级
(1)重大教育舆情事件
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教育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敏感信息迅速发酵,或有主流媒体介入报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
(2)一般教育舆情事件
是指在论坛、微博、维权网站等平台涉及有损教育形象的敏感信息或对某项政策、某类问题提出质疑、表达诉求,未有主流媒体介入报道,评论量少,仅有少量围观的舆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成立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
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保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通信运营商、保险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市级单位。
2.1.2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嘉兴市教育局有关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示精神,领导和组织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做好对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校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督促开发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4)监督检查开发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5)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6)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嘉兴市教育局请示报告。
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理的信息。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
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生突发校园安全事件时,迅速掌握情况,研判事件性质,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需要启动预案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
恢复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思想情绪;
做好校园舆情分析,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
组织编写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
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承担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
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组织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会;
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信访局:
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4)市民宗局:
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指导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因台风、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6)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校园突发事件的有关社会动态,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开展涉险被困人员的救援行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
加强对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收集对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7)市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师生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资金保障及管理。
做好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和风险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10)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
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11)市建设局:
组织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2)市水利局:
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
(13)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处校园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4)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医治、救护;
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
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学校受灾师生进行心理干预。
(15)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调查、确认及监管;
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查处校园周边有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
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6)市外事办:
负责涉及国外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
必要时通过省外事部门与事发国驻华使领馆联系,向驻华外交机构通报情况;
协助主管单位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17)市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8)市科技局:
负责遭受地震灾害的学校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学校的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9)市保密局:
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题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20)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校园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会同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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