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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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先期处置
5.2
指挥协调
5.3
分级响应
5.4
信息报送
5.5
应急终止
6、善后处置
7、总结与评估
8、保障措施
8.1
监管体系建设
8.2
应急行动方案
8.3
应急救援队伍
8.4
宣传、培训及演练
8.5
应急保障
9、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加强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城镇住房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升政府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街道(含建制镇)范围内鉴定为C级、D级危房及房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城镇国有土地住宅房屋。
其他房屋可参照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原则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组织撤离避险,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原则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街道(镇)负责制,发挥住建(交通)、公建中心、安监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综合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动员能力,提高住户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避险应对能力。
(3)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理原则
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完善房屋险情及时发现预警机制、会商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按照事件分级,由区级和街道(镇)两级应急指挥组织组成,相关领导机构、职能机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套运行。
2.1.1
组织机构
总指挥:
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员:
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维稳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局、区卫计局、环保分局、区公建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拟定、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2)指导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街道(镇)制定、完善和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撤离执行方案(“一房一案”)
(3)贯彻执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
(4)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组织开展区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研究解决全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
参与现场秩序维护,配合公安部门及属地街道做好现场隔离、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委维稳办:
牵头负责因住宅房屋安全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防和化解矛盾,避免事件升级。
(4)区发改局:
负责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应急维修和撤离项目特事特办,促进房屋安全应急项目有序实施。
(5)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负责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保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
参加应急管理工作的会商,提供专业建议、技术咨询;
指导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制定房屋安全专业机构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
(6)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筹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经费。
(7)区民政局:
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等救助工作。
(8)公安分局:
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参与房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街道、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或危房采取紧急疏散、强行疏散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9)交警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10)消防大队:
参与事故应急,负责事故中的人员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对可能引发的火灾等其它安全事件进行防范和处置。
(1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周边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燃气、绿化等的安全检查、废弃物清理、维护保养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配合街道做好居民撤离疏散工作;
负责协调供水、供气部门切断事发现场水、热、燃气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水。
(12)区经信局:
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切断事发现场电力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及安全。
(13)区安监局:
监督、检查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区信访局:
参与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相关对象的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涉及的信访事件。
(15)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16)环保分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对事故发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7)区公建中心:
协助做好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及设施设备保障工作。
(18)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本辖区房屋安全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工作会商决策机制,制定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行动方案、以“幢”为单位重点防治住宅房屋“一房一案”应急搬离执行方案并执行(以下简称“一房一案”方案)。
受理事故报警、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和维稳、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清洁与清理等工作。
(19)其他区级有关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如需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则成立现场指挥部,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主,下设抢险救援组、联络宣传组、安全监控组、专家技术组、警戒疏散组、后勤保障组。
(1)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人武部民兵应急队、消防大队、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公建中心、区城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计局等相关单位。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
调配抢险人员和设备;
协调有关单位切断受灾房屋的水、电、煤气,并保障抢险现场的水、电供应;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
抢救遇险人员;
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联络宣传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镇)办公室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街道(镇)、区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
负责同各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负责抢险信息搜集、汇总整理,保障信息畅通工作;
负责联络各媒体单位;
对媒体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
负责真实记录现场情况,做好抢险宣传工作。
(3)安全监控组
组长由街道(镇)城建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住建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街道(镇)城管科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工作人员和房屋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
负责出险房屋的安全监控;
随时对危房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发出警报;
提出房屋危险部位临时加固措施和抢险处理方案;
及时向上级汇报现场情况。
(4)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区住建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公建中心、区城管局、区安监局相关人员及建设工程、市政应急、地质、特种设备、消防和地震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抢险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5)警戒疏散组
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房屋所在地城管中队、派出所工作人员。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紧急疏散群众,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做好现场交通疏理工作,保证救援时的交通畅通。
(6)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区民政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街道(镇)民政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分中心、供水分公司、兴光燃气公司及街道(镇)、居(村)委相关工作人员和房屋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
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防止出现过激反应,保障抢险工作在稳定环境下进行;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
负责抢险救援用车的调配;
负责抢险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
各街道(镇)组织机构及职责[以下简称街道(镇)应急指挥部]
2.2.1
各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各街道(镇)分管房屋安全工作负责人
具体组成成员由各街道(镇)确定。
街道(镇)应急指挥部要下设立办公室,为现场抢险协调机构。
2.2.2
街道(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街道(镇)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
建立本辖区房屋安全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工作会商决策机制,负责编制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行动方案、“一房一案”方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出现险情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受灾居民疏散撤离安置;
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保障、预防预警、信息上报等工作;
2.2.3
由各街道(镇)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参照本预案街道(镇)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内部分工,明确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房屋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将房屋使用安全突发时间分为一般房屋安全事件、紧急房屋安全事件、危急房屋安全事件。
一般房屋安全事件:
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损坏,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紧急房屋安全事件:
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迁出撤离;
危急房屋安全事件:
房屋发生局部倒塌或整体坍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已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须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55号)文件要求,各街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员、日常巡查、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建档等相应制度,落实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
全面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体系。
相关执法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明确执法责任,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加大对各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各街道(镇)和职能部门应对照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要求,开展重点巡查和定期排查。
对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对鉴定(评估)为危险房屋的要报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备案。
落实预防预警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应急防范处置落实到位。
区住建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实施动态检测与预警,相关情况及时纳入动态检测体系。
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责任人进行维修治理,设立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局部卸载、维修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房屋在治理及拆除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挪作他用。
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期间,各街道(镇)及责任单位应根据防台防汛预案要求,及时掌握、汇总、报告房屋安全有关信息,必要时组织危房紧急撤离。
(1)各街道(镇)接到房屋安全隐患信息后,第一时间指派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赶赴现场了解房屋基本信息、隐患程度等,并及时联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评定,上述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检测单位)对危险进行查勘,分析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原因,评定房屋安全隐患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坏程度,根据隐患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提出是否需要进行人员撤离的建议(必要的时候要通知事发街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分别由街道(镇)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指挥部来对应负责指挥一般、紧急和危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房屋安全事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要迅速准确地掌握事件性质及影响,及时成立必要的指挥协调机构,召开专题应急处置紧急会议,统筹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根据房屋安全事件危重等级不同,对一般、紧急和危急房屋安全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3.1
Ⅲ级险情应急响应
Ⅲ级险情原则上由事发地所在街道负责处置,住建等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街道(镇)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做好居民沟通工作,落实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增加巡查频率,掌握房屋基本情况。
区住建局联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评估),并提供解危、加固建议;
对鉴定(检测评估)确认为危房的,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解危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
5.3.2
Ⅱ级险情应急响应
Ⅱ级险情原则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提出撤离及解危、加固工作意见,督促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1)辖区各街道(镇)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组织落实群众撤离转移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专家,对突发险情提供技术分析和解危、加固建议;
公安分局、区城管局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现场维稳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配套工作预案,协助有关街道(镇)落实群众撤离和各项解危、加固工作。
5.3.3
Ⅰ级险情应急响应
发生危急险情由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组织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抢救被困人员;
(2)安全监控组及时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专家,对突发险情提供技术分析和解危、加固建议;
(3)警戒疏散组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治,保障抢险道路畅通;
(4)后勤保障组要组织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妥善组织群众转移,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
(5)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配套工作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各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房屋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
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和引导有关新闻媒体参与抢险救援纪实报导,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宣传先进事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按照响应级别分别由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在气象部门宣布解除预警后自动终结。
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各街道(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予以指导,拆迁办等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做好损毁房屋的摸底测算、维修、拆除以及对群众做好政策咨询与解答等善后工作。
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各街道(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全区要逐步建立住宅方案使用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区级信息联络网。
各街道(镇)负责编制本级信息联络网,包含本辖区内产权单位和管房责任单位、物业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向社会公布区、各街道(镇)抢险指挥机构报警电话,确保抢险救援信息网络通畅。
各街道(镇)应督促或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等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各街道(镇)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落实“一房一案”工作要求。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部门危房抢险应急行动方案。
预(方)案要因地制宜,对各类险情的处理措施要细化分解,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原区住建局组建的房屋结构安全专家组成员兼任区房屋安全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成员,会同其他部门专家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区级应急救援队伍。
各街道(镇)相应组建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有关规定,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报告险情、主动避险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自觉规范房屋装修行为、合理使用房屋、共同抵制破坏房屋结构的野蛮装修、维护房屋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区住建部门要积极会同各街道(镇)、职能部门制定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抢险资金储备充分和拨付及时,保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区、街道(镇)两级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落实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储备,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方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起草,区应急办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方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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