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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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建立健全我县城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区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有效预防、最大程度减少城区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6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或旱灾等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冰冻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
(8)二次供水蓄水池发生实质性水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居民生活和生产无法饮用或发生疫情;
(9)战争、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坚持以人为本。
对城市供水事故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由城市应急供水指挥部统一领导,实行在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3)加强监测、快速反应。
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处置,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置责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X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X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政府办、县工业园管委会、文庙街道、东溪街道、桐山街道、舜陵街道、水市镇、仁和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供电公司、县城乡水务集团、水市水库管理所、仁和坝管理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增设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6个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
(2)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组织对重大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报告;
(5)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发布工作;
(6)其他有关城市安全供水应急的重要事项。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安全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3)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4)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领导成员、成员单位等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示;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承担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起草、修改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
协调全县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
(2)县水利局:
负责调配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进行,负责对水库水源水的保护工作;
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
(3)县卫健局:
负责加强供水水质监督监测,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水质报告;
负责饮用水源地污染及供水水质的检测和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及时向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4)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并指导协调处置。
发现水源水质遭受污染,负责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报告确定启动应急预案;
负责水源水质信息发布,保证水源地水质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5)县公安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
组织人员疏散,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抢救;
协助城市紧急供水。
(6)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协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
指导应急防治调查,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邀请专业技术单位预测灾害发生趋势。
(7)县科工局:
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供电与通讯等有关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城市供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县人社局:
负责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认定及鉴定等工伤保险工作。
(10)县民政局:
负责启动社会救助机制,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临时社会救助。
(11)县总工会: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2)县气象局:
负责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天气的预警、预报。
(13)县政府办: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期间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14)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园区: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水源地保护供水抢险、排险的群工、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15)县供电公司:
做好供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保证电力供应。
(16)各水库管理所:
协助对分管库区水质的保护,及时发现库区水质和水位的变化,对影响水质的因素进行报告和处置,具体实施取水、调水和应急期间的工作。
(17)县城乡水务集团:
做好水厂运行及管理工作;
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
供水设备设施安全出现问题等主要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公司相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积极排除险情;
定期通过媒体、报纸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最新水质信息;
协助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上报,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
(18)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
协助城区紧急送水。
2.2.4应急工作小组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6个应急工作组与专家组,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信息组:
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事故进展情况;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县政府办及时发布信息,负责受理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事故处置组:
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针对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
对救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
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事故调查组:
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事故影响,提出城市供水事故防范意见;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应急管理局组织。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局组织,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咨询评估组:
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为城市供水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专家组: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城市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城市供水安全综合信息;
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城乡水务集团公司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城市供水安全信息,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发布城市供水质量检测信息。
建立健全城区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
(1)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整个供水系统进行监控工作;
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做出报告,进行监督和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2)县水利局负责水市水库、仁和坝和引涓工程水源地水源监控、水质保护和调度工作,对城市供水水源保障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报告,监督和保证城市供水水源保障。
(3)市生态环境X分局负责县区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控工作,对水源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监测报告,监督和保证城市供水水源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使用功能。
(4)县卫健局负责城区所有水源地与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作出报告。
(5)有关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监控,消除城市供水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占压供水设施、供水专用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种植树木、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沙取土等,监督和保护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6)供水连续性监控:
由县城乡水务集团负责,并及时报告城区供水情况。
服务热线:
7222567。
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具体分级标准(文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3.3.1Ⅰ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Ⅰ级预警:
(1)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或大面积藻类爆发,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可能造成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2)水市水库、仁和坝水源水枯竭,导致取水受到严重阻碍。
(3)水市水库给水工程、仁和坝给水工程供水主管道等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对供水区域内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中止供水24小时以上。
(4)消毒、输配电、水质净化构筑物输水管网等设施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泄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5)供电线路发生雷击或意外事故造成断电,且12个小时之内不能修复,对城区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3.3.2Ⅱ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预警:
(1)水市水库给水工程、仁和坝给水工程供水主管道等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对供水区域内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可能造成较大面积停水或人员伤亡的。
(3)水市水库、仁和坝水源水量不足,正常取水受到严重影响。
(4)消毒、输配电、水质净化构筑物输水管网等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严重泄漏,已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5)供电线路发生故障,6个小时之内不能修复的,对安全供水造成威胁的。
3.3.3Ⅲ级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Ⅲ级预警:
(1)水市水库、仁和坝水源地供水管道、供电线路等设施及管网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对供水区域内1万户以下居民中断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市水库、仁和坝水源水量不足,正常取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及输水管网,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供水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密切关注,及时分析,研究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预警信息发布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供水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1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三级。
4.1.1Ⅲ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Ⅲ级响应:
(1)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中断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4.1.2Ⅱ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属Ⅱ级响应:
(1)造成对供水区域内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面积停水。
(4)消毒、输配电、水质净化构筑物输水管网等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严重泄漏,能及时控制,但已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6)造成3人以下死亡。
4.1.3Ⅰ级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属Ⅰ级响应:
(1)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或大面积藻类爆发,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
(3)造成对供水区域内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中止供水24小时以上。
(6)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2响应行动
4.2.1Ⅲ级响应
(1)一般城区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城区供水事故情况。
(2)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3)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应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Ⅱ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
(2)组织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信息发布,并部署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3)6个应急工作组与专家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4)加强与应急救援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队伍救援。
(7)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加强救援力量。
(8)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周边县区、乡镇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
(9)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4.2.3I级响应
重大城区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I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供水事故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县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县(区),实行区域联动。
永州市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县的,按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应急救援队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1)水市水库、仁和坝地表水源地水源不足,出现藻类大面积爆发、异味、遭受污染等水质问题;
印山水厂、城北水厂给水工程供电线路、供水主管道等供水设施遭受破坏,导致供水中断。
总指挥现场办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源调度、应急处置、应急抢修排险。
水市水库水源充足的情况下,县城乡水务集团印山水厂和二水厂满负荷运行,保证市区供水能力达到每天6万吨以上;
水市水库水源不足时,从上游水库应急调水至水市水库,印山水厂和二水厂满负荷运行,保证市区供水能力达到每天6万吨以上。
仁和坝水源充足的情况下,县城乡水务集团城北水厂应满负荷运行,保证每天供水能力达3万吨以上;
仁和坝水源不足时,从上游水库应急调水到仁和坝,水厂要达到正常运行,保证每天供水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
水市水库、仁和坝由于水位下降,影响水厂取水时,要从涔天河水库引水工程调水,保证水厂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2)当水市水库、仁和坝两个水库其中一个发生水源枯竭,发生藻类大面积爆发、出现异味等水质遭受污染问题,不能作为饮用水源,给水工程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遭受破坏,导致供水中断时,总指挥要现场办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源调度、应急处置、应急抢修排险。
水市水库、仁和坝可以实行供水管道互相接通,确保城区供水,保证城区给水工程满负荷运行,确保城区和供水范围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当两个水库同时遭受水源枯竭或水污染时,要从汵天河水库的引水渠或地下水源紧急调用水源,千方百计保证城区供水。
(3)自来水水厂供电线路、取水泵房、供水管道等设施因自然灾害或破坏导致大面积停止运行,立即进行应急调度,紧急进行抢修,启动备用设施,保证供水范围内足量供水。
同时,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联合办公,进行应急处置、抢修排险。
4.4信息报告及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况等,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较大(Ⅱ级)、重大(Ⅰ级)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涉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主动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响应结束
城市供水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事故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配合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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