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个人知识竞赛题库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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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6.行政处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公开举行。
7.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8.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0.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2.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除外。
15.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7.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8.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7.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8.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9.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附义务的数额。
10.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1.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2.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1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3.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4.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
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8.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9.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11.《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3.加强公路保护就是一是加强养护管理;
二是加强路政管理;
三是加强路网运行与应急管理。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立法原则一是立足全面保护;
二是重点强化治超;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
四是突出服务便民。
5.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6.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
7.特大桥是指单孔跨径大于150米,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的桥梁。
大桥是指单孔跨径大于或等于4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跨径总长大于或等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000米的桥梁。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路建设划属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公路管理部门只对土地的用途根据有关规定作适当的限制管理。
9.跨越、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对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规定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障碍物的空间。
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的格式为:
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案号的编写格式为:
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3.现场笔录主要填写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4.询问笔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并注明第几次询问。
5.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中对现场绘制有勘验图、拍摄有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违法事实表述要简明、清晰,一般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性质、数量等情节;
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
7.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以便进行归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3.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4.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6.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9.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10.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入境班车客运等五类。
11.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12.旅游包车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
13.二类班车客运,是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3.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4.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明确,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6.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7.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8.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9.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1.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2.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14.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5.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16.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17.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18.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19.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20.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
21.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24.国家五部(局)文件及62号部令明确了治超的4种模式,一是源头治超;
二是固定监测;
三是流动检测;
四是技术监控。
25.在没有公安交警配合执法期间,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履职,自觉补上执法“空挡”,按照62号部令的规定展开治超工作。
26.通过广泛宣传,激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营造社会各界理解治超、配合治超、支持治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治超新政落到实处。
27.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联合治超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及治超重点:
一是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
二是狠抓车辆生产改装和货运装载两个源头;
三是构建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四是联合加强超限运输信用管理;
五是开展三个专项行动;
六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28.《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进一步细化了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期间,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9.在治超新政实施过程中,针对部分市县出现警力不足,不能做到24小时联合执法,有“断档”现象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审时度势,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6﹞559号)。
30.煤炭、钢材、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31.治超新政实施后,我省对治超策略和格局进行了调整,把治超的主要精力和主攻方向从路面治超转移到首末端治理上来。
32.加快构建交通运输执法信用体系,完善和规范信用记录,将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及省内外抄告的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全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强大威慑。
3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124号治超意见的相关要求开展治超工作;
在没有公安交警配合执法时,要按政府赋予给我们的职能积极治超,依据62号部令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拦截、检测、处罚和监督卸货。
34.在公安、交通没有实行联合执法的情况下,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中“拦车规定”的要求执行。
3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6轴中置轴挂车列车的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可能是46吨或49吨。
3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轴铰接列车和全挂列车的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是36吨。
3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1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5轴全挂汽车列车的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是43吨。
38.五部委《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17年底前完成60%。
39.河南省五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40.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
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4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危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规定,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
1.省厅规定的八项承诺是:
依法执法,恪守职责;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严格执法,规范程序;
廉洁执法,接受监督;
高效执法,不拖不推;
为民执法,心系司乘;
规范执法,杜绝乱象;
文明执法,树好形象。
2.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应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地方编码等信息。
3.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公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准确、合法、及时、完整、无遗漏。
4.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5.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6.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
对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及时查处。
7.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查处。
发现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赔(补)偿。
对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将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执法机构的抄告信息加强市场监管。
9.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的违法行为,
应及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并告知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
10.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职责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有交叉部分的,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职能,不准相互推诿。
1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会商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并对履职情况相互监督。
12.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巡查中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及违法的,收集(保留)违法证据,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赔(补)偿费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及时抄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3.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业务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和抄告、联合接访、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实现交通运输执法、道路运输管理业务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运输行为,应及时制正和纠正,收集(保留)违法证据,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的,及时抄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5.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降信、吊销许可、取消从业资格等后续处理。
16.建立联合接访制度。
对投诉、举报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分别负责受理、核实、查处。
对于既违反道路运输许可,又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客运班线运输等投诉举报,由双方共同接访、调查、核实、查处后,共同出具答复意见。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
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B)。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C)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3、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D)
A、收容教育B、强制戒毒
C、拘役D、行政拘留
4、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停产停业
C、罚金D、罚款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B)
A、三日B、七日
C、十日D、三十日
6、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7、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日B、五日
C、七日D、十日
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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