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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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街道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街道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街道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街道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街道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八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三条街道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业务科室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科室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包括街道房产、固定资产、社区房产、社区固定资产,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相关业务科室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街道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三十二条
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十三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街道各科室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章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街道各科室部门应当明确内部所属各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内部控制情况报告制度。
街道各科室部门应根据内控制度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排查风险点,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并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每年4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应及时发现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部门,及时报告发生的风险事件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单位在内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上,需建立内控工作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评估工作报告和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本单位的内控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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