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服务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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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服务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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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X)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XX(或临时居民XX)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
军人只需交验XX明。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XX和户口薄或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军人由其部队或者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6、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XX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赴港澳探亲
探望在XX、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驻地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注:
“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
普通申请人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入境部门办理,军人在其部队驻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出入境部门办理,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向其暂住地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XX(或临时居民XX)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XX和户口薄、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提交与被探望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探望人在XX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XX或者澳门居民XX复印件、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在XX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提交在XX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证明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军人由其部队或者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7、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8、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XX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赴港澳商务
受单位派遣赴XX或者澳门商务的人员,以及赴XX或者澳门商务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首次申请和向非常住户籍地申请商务签注须亲自办理。
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
1、备案对象
(1)在我省的民营、私营、集体、个体企业,外国企业、外商独资(含港、澳、台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省、市政府认可的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3)国际组织驻鄂机构,外国驻鄂使、领馆等办事机构的中方雇员。
2、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2)提交企业人员,为本企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重点扶持企业须提交省市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认证证明和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鄂办事机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XX复印件,交验原件;
(5)《企业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审批表》。
3、签发签注的条件
(1)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年纳税额为5-50万元人民币、创汇30-1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为50-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为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2)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年纳税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部门经理签发1年多次签注。
(3)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需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4)已登记备案的单位每年定期凭原《企业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向本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年审。
3、申请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派遣函。
如未登记备案,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的,须交验所在单位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连续满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派遣函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5、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XX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赴港澳逗留
经XX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XX或者澳门就业、就学、培训的人员及家属。
3、赴XX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XX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XX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XX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XX、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6、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XX或者澳门逗留的。
其中,在XX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XX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XX的续期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XX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8、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9、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XX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赴港澳其他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XX或澳门的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XX和户口薄、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
①与学术交流相应的个人职称证明;
②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
①邀请函;
②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
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考试的,提交学校的考试证明;
(5)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
①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
②确须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6)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
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7)赴港澳奔丧、治疗疾病的,须提交:
港澳亲属死亡证明、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5、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提交其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料页和相对应的有效签注页的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军人由部队或者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9、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5个工作日。
户口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不满五年需发函核查的不计入办证时限。
三、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
3、多次签注100元/件。
来自.100g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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