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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农民;
社会保障;
现状;
问题;
改进;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等三个方面。
从总体上来看,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已经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差甚远。
为此,我从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入手,发现当下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工程中存在问题,以此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提供建议。
一、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互助供给制度。
民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过六年的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创新建起了住院补偿“治大病”、门诊补偿“治小病”、健康管理“治未病”的“三维立体”农民健康保障新模式。
从2005年到2011年,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由80.22%提高到94.05%,住院实际补偿比由27.14%提61%,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达到了70%。
全县共有参合农民5.8万户、20.8万人;
省、市、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277个。
2008年起实行基金全额统筹管理模式,基金总额控制制度效果良好,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信息平台与“一卡通”管理运行良好,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实施农民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农民受益越来越好。
实现了“参合农民得实惠、医疗机构得发展、党和政府得民心” 的三赢局面。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
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民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纯收入600元(农村计生两户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 78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行进行调整。
民勤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2006年10月开始实施,保障人数为1775户、2442人,人均月补差只有15元;
2007年7月进行提标扩面,保障人数增至4718户、6400人,人均月补差提高到30元;
2008年1月,市、县先后各提标1次,人均月补差达到50元;
2009年4月提标扩面后,保障人数达到12213户、28005人,人均月补差为52元;
2010年1月提标后,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人均728元提高到850元,人均月补差增至65元。
目前我县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为12213户、28005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1.9%。
其中一类人员(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453户、1021人,二类人员(即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3362户、6923人, 三类人员(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家庭)8864户、20061人。
2010年上半年共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1091.2647万元。
另外对低保金的发放实行“一折统”城市居民从2004年7月起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发放形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09年1月起全面推行了“一折统”,保障了低保金安全、及时发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12月在全县18个乡镇全面启动,我县应参保农村居民14.5972万人,其中16-60周岁11.3779万人,60周岁以上3.2193万人。
截至2012年4月5日,共办理农村居民参保登记14.1083万人,参保率为96.65%(高于省上要求的95%参保率1.65个百分点)。
其中16-60周岁登记参保缴费10.9031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5.83%;
60周岁以上登记参保3.2052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9.56%。
共计收缴参保基金1683.3040万元(其中按100元档次缴费86479人,200元档次的9314人,300元档次的5380人,400元档次的182人,500元档次的7676人),为符合养老金享受条件的3.2052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发放3个月基础养老金527.3510万元。
截止目前,各级财政到位补贴资金59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89万元,省财政补贴192万元,县财政补贴114万元。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医疗费只能在当地固定的几家医院报销。
一方面致使农民每次看病想报销就只能去这几家医院,长此以往那些小型诊所就可能因此而关门,离这几家医院远的农户看病要么就不去这几家医院要么就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
另一方面根据外地读书的学生反映,医疗费只能在当地固定的一家医院报销,使得他们看病很不方便。
要不就得承受当地高昂的医药费,要不就回当地的医院看病,这使他们生病了,也不敢去看,随便在药店买点药吃就算了,只有病情到了非看医生不可的地步,他们才去当地的医院看病。
这令他们认为医疗保险的参加与与否根本就没区别。
2.医疗费报销的比例较小,封顶线较低。
参与合作医疗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
在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均按25%报销,门诊补偿总额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
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费报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分段补偿,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比例为65%。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分段补偿,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下同)。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报销: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5%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5%的比例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街道卫生院和区级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级综合医院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
(2)封顶线。
住院报销总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报销40000元。
3.到医院看病检查费用低的可以报销,费用高的却不可以报销。
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凡是购买了医疗保险的到该地固定的医院看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但据证实,在检查费这一项目中不是所有的检查项目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的。
像血球三分类、乙肝两对半和肝功能八项这些检查费用不超过一百元的可以进行报销。
但像彩超,甲功能三项这种检查费用为一百五十多元人民币的却不可以报销。
4.对特定的医疗项目的报销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类医疗项目费用往往不低。
药费:
辅助检查:
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
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尿毒症透析、癌症病人的放疗(化疗)、红癍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每结算报销一次计算一次起付线。
5.从政府官员到农村基层干部以至于到一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不重视甚至有不正确的看法,是影响合作医疗进一步发展的思想障碍。
有些官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消极对待合作医疗制度;
有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上有畏难情绪,认为合作医疗资金难筹措,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意见,因而对办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有些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本质认识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亏,所以也不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6.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是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稳定性,不仅使法律所规定的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随意性。
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是在用政策进行指导,不是用法律进行规范,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包括合作医疗缺乏制度保障,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主体混乱和基金的报销制度混乱,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健康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1.城乡低保量大面广,工作力量相对薄弱。
自我县城乡低保全面实施后,县乡两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相比之下,专事低保工作的干部人数明显不足,制约了低保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和长远发展。
据调查,全县18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共有民政干部21名,且专职人员更少。
如西渠镇现有农村低保对象3290户、5782人,民政工作人员只有2名。
城区居委会也有类似情况。
2.提标扩面后,低保对象更难界定,普遍的“拼户施保”现象给以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
在农村,除特别困难的外,对部分相对困难农户的家庭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特别是提标扩面后,对象更难确定,村干部的为难情绪更大。
城镇居民由于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多元化,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同样难以核实,加之基层工作不细,致使有些不该列为低保对象的家庭却享受了低保。
相当一些地方为照顾贫困面,不得不绕过政策,采取“拼户施保”的做法变通操作,结果又导致了低保金的二次分配,出现了个别人截留、侵占他人低保金和少数人钻“拼户”空子吃低保的现象,给今后的低保工作埋下了隐患。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城乡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仍不完善,动态管理尚不到位。
有的部门把城乡低保工作当作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不够,有的乡镇审核把关应付了事。
县、乡(街道办)两级仅是在村级评定审核的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核,很少进行入户调查核对,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村干部说了算”、“社区主任说了算”,使民主评议流于形式。
另外,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手收入有其自身特点,因此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收入难以货币化。
一是收入不稳定,除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之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同时对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确定也是难题。
还有,基层低保工作面广量大,对被保者动态收入情况的有效监控还未形成常态,评议工作尚未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评议小组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动态管理不到位。
4.低保政策的宣传不到位,执行过程有偏差。
相当数量的基层干部、城乡群众对低保的范围、标准、审核程序、管理制度等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
有的地方把低保工作同计划生育、温室大棚等重点工作相挂钩;
有的地方将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出生人口定为被保对象,如红沙梁乡复指挥村2009年87个低保指标中的63个就安排了新增人口;
有的地方将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定为被保对象,如蔡旗乡2009年353个低保指标中的131个就安排了计生“两户”,不同地方对低保对象自拟不同的土政策;
有的地方将社干部全部纳入低保,有的地方将低保误解为养老。
诸如此类,执行政策上的不公,导致群众产生疑虑和不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县、乡、村及金融部门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新农保的工作量加大,部分地方的工作力量却相对薄弱,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完成工作。
例如,一是县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4个编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到位只有2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是乡级经办机构除有些乡镇外,绝大部分乡镇确定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但真正从事新农保工作的却只有1名,并且还要参与中心工作,在启动阶段有些力不从心。
三是村级经办人员多由村干部代理,由于村干部其它工作比较多,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办事效率明显降低。
四是农行发放的银行卡老年人使用不方便,由于新型养老保险实行“一折统”,很多年龄较大的人,银行卡的便利性在他们看来却显的有些多余,使用起来很不方便。
2.新农保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由于2009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而与老农保相比。
新农保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
“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部分子女较多的老年人,因家庭矛盾只要有一个子女未参保,老人就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3.新型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还存在许多盲点。
个别群众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认识不够而不愿参保,个别年轻人由于对新型养老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错误的认为过早的交养老保险是浪费金钱,一方面我国农民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他们长期以来受封建文化影响,认为久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而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
因此,家庭社会保障到目前为止仍是农民最可靠的保障方式。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底层文化圈肉,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农民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太关注眼前利益,看不见长远利益,即使现阶段推行农村养老保险,也很少有农民会主动接受和参与,而更多的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抱着一种怀疑和观望的态度。
农民担心政策不稳定,自己缴纳的保障费用付之东流,因此,参加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人数始终处于最低水平;
也有一部分群众认为今年试点工作开始时到60周岁的人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因而错误地认为自己马上到60周岁了,现在不缴费不参保到时也照样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
4二是个别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因证件不全导致不能参保。
三是部分家庭困难的群众想参保但确实无力参保。
四是一些外出务工和举家外迁人员因联系困难、证件不全而未能参保
三、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解决思路
(一)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彻底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就要寻找问题发生的根源,上至政府机关,下至人民群众,对于与之相关的政府行政机关要明确其职责,对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广大群众不仅要尽到自己的义务而且要做好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
具体来说:
政府方面:
1.要完善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体制:
(1)完善医疗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医院的乱收费现象。
针对医疗费只能在固定的几家医院报销的现象,政府要加快医疗报销制度的改革,通过扩大医疗报销地点的范围来方便农民群众。
另外要加强对医院各项收费标准的规划及监督,有效控制个别医院收费杂,乱收费的现象。
(2)针对在外地读书或工作的群众,在他们工作或在校时间,应该允许他们在外地一家固定的医院报销,解决他们在外地看病难问题。
(3)调整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现行的医疗报销比例相对来说是小病报的多,大病报的少,对于一般人,小病的费用可以解决,而大病的费用却往往难以承受,有时只能放弃治疗,很多情况下致使一个家庭倾家荡产。
新型合作医疗要真正做到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要对医疗费报销的比例做出调整。
2.完善合作医疗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政策,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号召群众积极响应,做好参合工作。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社会保障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群众方面:
人民群众要贯彻落实政府在合作医疗方面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的政策开展工作,进而最大限度的扩大政府政策的实施范围,惠及更多群众。
群众要深入理解政府的医保政策,从而增强参保意识,并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好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其有对人民群众不利的行为,立即指出令其作出修改,维护好自己的根本利益。
(二)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思路
1.加强队伍建设。
县乡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要求,调整、充实低保工作办公室的力量。
乡镇要合理调度,尽量减轻民政干部的其他工作量,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精力顾及低保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民政干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他们既能把握政策,又能高质量完成任务。
县乡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抓树典型,对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工作突出、群众公认的县、乡(街道办)民政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和村社干部,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全体农村特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首先,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或因残疾、患有重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低保政策;
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一时生活困难,或农产品市场竞争生存经营不善而生活面临困境;
对尚有一定收入 ,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其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 ,其保障标准应当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并实行全额享受。
所有农村人口都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机会和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为每一位农村居民均提供此福利。
一方面,国家财政不允许 ;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可能会使农村出现一批专吃低保的懒汉。
抓好基础性工作。
民政局要结合实际,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深入乡村及市场对农业收入的项目、产值、投入成本及价格等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分类匡算,比较准确合理地计算农民纯收入。
严格落实入户调查、邻里调查、单位调查、发动群众提供情况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应保未保的特困家庭,并把他们纳入低保;
对不符合条件且已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及时予以调整。
各级评议小组群众代表比例应达到1/3以上,使更多的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评议小组成员要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每次评议结果都要通过公示栏张榜公布,农村要入社,城区要入巷、入居民楼院。
3.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尽快制定“阳光城乡低保”的具体办法,为政府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推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是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城乡低保现状,适时修订完善现有政策、规定和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低保工作的需要;
制定政策时要全面、系统、严谨、科学合理,要便于基层操作。
二是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职责权限。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民政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与城乡低保有关的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得出台与计划生育、养老、助残、推动重点工作等相关联的硬性措施,不得在评定低保对象时搞一刀切,要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是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帮助、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增强其自我造血能力,使一些困难户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改变贫困现状。
四是完善动态管理模式,通过开展年检、年审、明查暗访、本人定时签名等方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监管,使动态管理常态化。
4.严肃工作纪律。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对低保金的发放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要明令禁止或坚决纠正戴帽子下达低保指标、干职工家属享受低保、以社为单位平均分摊低保资金、社干部普遍享受低保、以村为单位附加硬性条件评定低保对象等违规行为。
要重视和发挥好民主评议的作用,对新增低保对象和需要取消的低保对象,都应交给群众评议,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防止违纪操作、暗箱操作,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度。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办)要对低保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低保工作实施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适当时候县政府也应安排有关方面进行专项督查。
要坚持督查与自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查纠与规范相结合,以改进工作、规范管理为主,切实保证低保政策惠及特困群体,取信广大群众。
(三)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强化督查,务必使人员、办公场地、设施落实到位。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敦促有关乡镇确定专人负责新农保工作,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以确保新农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个别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2.缩小并明确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要求只要与老人同户籍的子女参保,老人就可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更多老人纳入领取之列.同时还可减轻因各地政策不一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新农保管理工作的混乱。
3.充分发挥农村其他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让更多农民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是解决上述问题走出“捆绑式”缴费模式的根本出路ﻫ 在我国落后地区,农民收入较低。
缴纳保费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
增加了经济负担。
在温饱问题没有或者刚好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中青年农民并没有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过多打算.他们更关注当前的问题.如:
子女的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看病问题、就业问题等等。
3.上下齐心,特别注意发挥政府、银行、农民三个积极性。
要搞好新农保这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一靠政策,二靠参与,三靠服务。
为此,乡村两级组织要把群众发动好,组织好,把好政策积极落实好。
信用联社和农行,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群众反映的老年人用农行信用卡不方便的问题,要采取卡折并发的办法,使每个老年人都有一卡一折,用卡有卡,用折有折。
针对群众取款不方便的问题,两大银行要想办法把服务点引伸到村社。
目前看来,这项工作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乡村各级组织要注意把群众的积极性保护好,个别认识上不去的群众要政府动员、邻里相助,激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4.分类指导,注重作好特殊群体的工作。
老弱病残是弱势群体,举家外迁、外出务工人员是特殊群体,对其县上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抓好对既定优惠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
对因天灾人祸致贫的特困人员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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