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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
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
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
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
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
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有:
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
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4.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
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
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
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xx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1.简介
“三同时”制度的含义:
根据我国《环境保》第26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三同时”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
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
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xx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xx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xx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
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5.“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1)可行性研究审查
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
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
而可行性研究审查则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部分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规范,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参考。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计危险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区域、可能接触危险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使用和生产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安全措施专项投资估算、实现治理措施的预期效果、技术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2)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安全方面的结论性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的基调应是实施性的。
审查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安全设施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四邻情况对本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对全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厂区内的通道、运输的安全。
(5)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
(6)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4、生产过程中职业有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根据全面分析各种危害因素确定的工艺路线、选用的可靠装置设备,从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及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4)说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5)扼要说明在生产过程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及尘毒的种类、名称,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效果等。
(6)经常处于高温、高噪声、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降温、降噪及降振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7)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设施。
6、预期效果评价
对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专题报告和综合评价。
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8、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安全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及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9、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存在问题与建议必须列出,且是重要内容。
(3)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安全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
竣工验收审查是强制性的。
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的内容,并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体力劳动强度较大,产生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委托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进行体力劳动强度、粉尘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作为评价安全设施的工程技术效果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于查出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订出计划,限期整改。
借助设计消除危险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
实施安全审查就是要保证在早期设计阶段尽可能将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审查的本身包含着对工程项目安全性的分析、评价、监督和检查。
为保障现代化生产的安全,对安全审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须运用科学和工程原理、标准和技术知识鉴别、消除或控制系统中的危险,建立必要的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出系统安全程序计划,应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保证系统安全目标的实现。
所以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是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2.排污收费的意义
1)影响企业决策
当企业存在减少产量、纳排污费和消减污染三种选择的时候,收取排污费可以促使企业减少产量,消减污染。
2)促进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
因为根据企业的排污量来征收排污费,所以企业必须考虑减少排污量,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筹集环保资金
排污收费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资金来源,可为公共环境保护设计提供部分资金,以及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
3.排污收费的效果
过去30年间,我国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累计接近148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
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有重要价值。
许可证制度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排污活动以及各种设施的建立和经营,均须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这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2.种类
在环境管理中采用的许可证大致可分为。
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发展规划)、开发许可证(适用于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生产销售许可证(适用于各种危险、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
各国使用最多的是排污许可证,尤其是向水体排污的许可证。
3.管理程序
在采用许可证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对象,设立各种许可证管理系统来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颁发许可证,监督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持证者实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1)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附有审查所必需的图表、说明及其他文件。
(2)审查
首先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征求公众及各方面意见(如有反对意见应进行讨论),主管机关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考虑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
作出颁发或拒发许可证的决定。
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可规定持证者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
(4)监督
主管机关对执行许可证的情况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索取有关资料、检查现场设备、监测排污情况、发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持证者的活动影响公众利益时,可修改许可证中原规定的限制条件。
(5)处分
持证者如违反许可证中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造成环境损害或其他后果,主管机关可中止、吊销许可证。
违法者应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有的国家在许可证管理程序中还包括其他一些关于申诉、补偿的程序。
4.优点
①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②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③便于公众参加环境管理,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者,制止不合理的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
5.实施情况
中国关于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某些法规也采用了许可证制度。
例如《农药登记规定》中关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关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设施的建造、运行及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和保管等,都要经过申请、登记和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方能开始活动。
这种许可证制度对环境保护起着良好的作用。
在日本和荷兰,实行一种类似许可证制度的“防止公害协议书”或“契约保证书”制度。
协议书和保证书是在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企业或工程时由主管机关和筹建人共同协商签订的。
议定事项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类似,目的也是使对环境有影响的企业投产后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从而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
这种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同政府合作。
各国环境管理和立法实践表明,许可证制度是加强国家对环境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在环境管理中采用许可证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采用许可证管理的对象越来越广。
可以预期,广泛采用许可证制度对环境的全面、系统、严格、灵活的管理,将会起更大的推动作用。
6.作用
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
★在国外,有人把环境法分为预防法和规章法两大类,许可证制度在规章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环境管理中被广泛采用。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a.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b.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
c.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d.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e.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7.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a.排污申报登记。
(发放许可证的重要基础工作)
b.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发放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
c.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d.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许可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排污单位定期自行检查和上报排污情况的制度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
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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