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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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以下问题:
(1)法院应否支持王莉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涉及的吴军继承的3万元现金、王莉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吴军交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专利转让费等应如何分割?
2、郭成与刘艳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
当时,郭成23岁,刘艳22岁。
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郭晶晶。
郭成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1998年,郭成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在县城做干货生意的年轻女老板乔丹丹,两人在交往中相互产生好感,不久就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住地周围居民也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乔丹丹当时并不知道郭成已经成家,并多次要求郭成尽快与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都被郭成以生意忙耽搁不起为由推托过去。
2001年7、8月份,郭成在县城另娶妻室的事情被进城办事的一个同村人发现,并私下告诉了刘艳。
刘艳起初很难相信,亲自到县城查看,证明确属事实。
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刘艳非常气愤,于2002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郭成离婚。
在离婚诉求中,刘艳除了提出分割夫妻财产外,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对于女儿郭晶晶,刘艳主张由她抚养,郭成应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18岁。
请运用所学婚姻法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郭成与刘艳是夫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2)郭晶晶的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3、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200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
甲男的父母于2000年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
200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2001生女儿时生了一场大病,从此失去了劳动能力,且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200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4、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
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
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
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5、李某婚前有瓦房8间,于1960年与蒋某结婚。
婚后生育三个子女。
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
1968年,蒋某死亡。
李某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
198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
李某与女儿李丙共同生活。
199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
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
1991年,李某经人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
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C和王D,王C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D(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
1992年,李某之长子李甲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E。
1993年,李某自书遗嘱:
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
1992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
1994年,李某病故,齐某伤心过度休克。
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
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3万元。
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发生纠纷。
问:
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
其遗产如何分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考试题答案
1、亲属:
一般意义上的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2、亲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别体主义:
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夫妻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4、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答:
主题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鲜明的伦理性。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出妻、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
一方的婚前财产;
乙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继承要素的法定性;
适用效力的强行性;
前置基础的身份性;
受遗嘱继承排斥,又对遗嘱继承给与限制。
性质不同;
发生条件不同;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答:
是单方法律行为;
是处分行为;
是死因行为;
是要式行为。
1、法院应当支持,离婚依据是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损害赔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吴军继承的3万元现金是婚前个人财产;
王莉父母给孩子的5000元是孩子的个人财产;
吴军交通事故后所获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
专利转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
2、
(1)郭成与刘艳是夫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郭成与刘艳是夫妻关系。
他们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郭成与刘艳在举行婚礼之前,都是单身。
他们虽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并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只是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
对于郭成、刘艳的这种结合,我国婚姻法即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有条件承认的办法。
即,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郭成、刘艳他们是1990年5月举行婚礼的,显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属于事实婚姻。
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夫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婚姻法》36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哺乳期后的子女——指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刘艳起诉离婚时,女儿6周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解决。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对于郭晶晶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教育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因素。
郭成在外寻花觅柳,家庭责任性较差,不利于孩子成长。
故郭晶晶应判决随刘艳抚养。
关于郭晶晶的抚养教育费用,《婚姻法》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37条第一款还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艳要求郭成负担女儿一定抚育费到18周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至于郭晶晶抚育费的数额,应有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3、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和生活困难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
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
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4)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此遗嘱部分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和缺乏劳动能力的乙女(甲男的妻子)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4、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故先划分出刘杰的遗产为其夫妻财产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
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故刘杰的遗产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各继承遗产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有3间房屋、存款10000元及继承刘杰的遗产7500元。
依变更后的公证遗嘱,3间房屋及10000元的存款由刘玉继承,另外7500元由宋丽华、刘玉和刘甜甜依法继承,各得1/3。
(3)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华、宋双和宋宇继承。
刘玉继承所得遗产为其与宋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
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
房屋1.5间,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的10000元中的一半500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人继承人均分。
(4)若刘建民用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则其后立的自书遗嘱无效,执行其前立遗嘱,刘甜甜可得存款10000元和刘建民继承刘杰遗产7500元中的1/3,即2500元,共计12500元。
5、
(1)李某的财产有瓦房8间,金钱5万元和一幅画。
(2)李某的自书遗嘱有效,虽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但他们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故遗嘱中指定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齐某和李丙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遗赠不生效力,康某酌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得山水画。
(4)李某自书遗嘱没有处分的3万元稿酬以及无效遗赠的山水画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由其法定继承人分配。
即把该财产分为5份,由李甲、李乙、李丙、齐某和王D分配。
(5)李甲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曲李甲的女儿李E代位继承。
(6)李丙在李某死后也死亡,由李丙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即由其丈夫赵某和儿子赵A继承李丙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7)齐某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齐某按照遗嘱和法定继承所得到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C和王D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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