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未约定利息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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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未约定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内未约定利息
篇一:
没约定利息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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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法帮()
篇二:
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20XX-04-2611:
08:
02|:
中国法院|刘建梓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案情]
20XX年至20XX年间,原告益通公司与被告装备公司签订六份电子称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1351100元。
合同均约定了设备数量与价格,付款方式约定为:
合同签订时付总价款的30%,电子称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付总价款的65%,剩余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益通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至20XX年底最后一次合同的质保期已超过。
但装备公司应付货款截止20XX年底仍拖欠532450元。
20XX年5月益通公司向装备公司发来欠款数额为532450元的《确认函》,《确认函》中仅表述了欠款本金数额为532450元,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装备公司回函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XX年6月,益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备公司及其装卸机械分公司:
1、给付拖欠的货款532450元;2、支付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XX年6月底利息为123926元)。
[审判]
本案中,对于装备公司应当向益通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32450元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保护,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据此,益通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装备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益通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32450元及利息60000元。
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益通公司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装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
偿因逾期付款给益通公司造成的损失。
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益通公司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向装备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
故本案中益通公司请求装备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
关于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问题。
在20XX年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其对批复的修改,一般对逾期付款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XX年以后,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利率进行了修改,司法实践中就不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了,实践中大多数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20XX年7月1日实行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至倍之间。
本案中,益通公司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率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期限,应以付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起算。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很长时间又签认了《确认函》,该《确认函》仅确认了债务本金,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未涉及,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仍应以付款期限届满时为计算利息损失的基准点。
综上,益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理应得到支持。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益通公司放弃部分利息请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篇三: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法律依据
(一)买卖合同解释(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二)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二、计算方法
(一)单利的计算方法:
例如:
甲与乙20XX年7月7日约定乙必须于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20XX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诉至法院。
计算至起诉日的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
罚息利率标准:
按加收50%计算。
逾期天数:
84天。
逾期付款损失:
1000000××÷360×84=19600
*加收50%的日利率:
×(1+50%)÷360≈
(二)银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利息利滚利)
例如:
20XX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XX年11月2日的利息:
本金产生的利息:
1000000××÷360×84=19600利息计算复利:
第一天:
100000×=23
第二天:
(.00529
100000+23)×=23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
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XX]251号20XX-01-3014:
4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XX年1月1日(含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XX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篇四: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怎么办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怎么办
导读: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常有。
如书写条款详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因借款约定不明,双方存在争议或闹上法庭也是经常有的事情。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分计。
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第二种意见:
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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