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复新高端医疗个人保险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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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复新高端医疗个人保险定稿
永安复新高端医疗个人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和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一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二十四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大陆及港澳台”)居住合计满三分之二或以上时间;投保时不属此种情形或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前或发生变化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据此调整承保条件或保险费率。
第四条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五条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的有无及其与主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本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参保方式分设有单人型、夫妇型、亲子型、家庭型,具体应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并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
(一)单人型,无附属被保险人;
(二)夫妇型,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
(三)亲子型,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
(四)家庭型,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第六条投保人应当为被保险人选择适用的保障类型、可选责任、免赔额、一般自付比例(总览见下表,具体见有关条目)予以投保,确定具体的保险保障。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应当一致,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选择项目
可选项
保障类型
全球保障、国际保障、国际增强保障、大陆及港澳台保障、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可选责任
优选福利套餐
免赔额
大陆及港澳台保障/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次免赔额(人民币0、10、20、50元)或年免赔额(人民币0、800、1,600、2,000、4,000、8,000、16,000、40,000元);
全球保障/国际保障/国际增强保障:
次免赔额(人民币0、80、200、400、600、800、1,000、1,200元)或年免赔额(人民币0、800、1,600、2,000、4,000、8,000、16,000、40,000元)
一般自付比例
0%、10%、20%、30%
第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人将为每一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卡,该保险卡将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保险期间、保障类型、一般自付比例、次免赔额或年免赔额、可选责任、医疗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网络、理赔申请等有关信息。
保险卡,是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享受直接付费服务的凭证。
第九条本保险条款涉及的责任限额以人民币表示,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也可为其他币别。
保障类型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障类型分设有全球保障、国际保障、国际增强保障、大陆及港澳台保障、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具体应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并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
第十一条对与每一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具体约定如下,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相应保障地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全球保障
保障地域为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二)国际保障
保障地域为除美国、加拿大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三)国际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国际保障,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对应的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许可,该中心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经中心许可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中心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也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中心。
这里的“紧急医疗”指:
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终身伤害或死亡须立即接受药物或手术治疗的症状,被保险人立即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在症状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接受的相应医疗。
紧急医疗不包括:
1.以接受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前往美国或加拿大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
2.常规医疗;
3.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返回后接受的医疗;
4.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医疗;
5.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医疗;
6.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医疗。
(四)大陆及港澳台保障
保障地域为大陆及港澳台。
(五)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对应的被保险人在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中心的许可,该中心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经中心许可在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中心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也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中心。
这里的“紧急医疗”指:
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终身伤害或死亡须立即接受药物或手术治疗的症状,被保险人立即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在症状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接受的相应医疗。
紧急医疗不包括:
1.以接受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前往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
2.常规医疗;
3.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大陆及港澳台后接受的医疗;
4.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5.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6.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医疗及身故援助保险责任、优选福利套餐。
其中,优选福利套餐经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具体选择并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方可适用于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除门诊医疗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纳入相应保险责任的赔付范围,不纳入门诊医疗责任或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责任的赔付范围。
第十三条除明确列明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一般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一般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类型、医疗费用项目,以及与各项费用对应的累计给付次数限额、累计给付限额、累计给付日数限额、每日限额、每次限额、等待期或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计划表中。
标准保险计划表见附件,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具体的保险计划表;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保险计划表的,则默认为标准保险计划表。
保险计划表中一项费用存在累计次数限额的,保险人对该项费用给付保险金的次数,累计以该限额为上限;一项费用存在累计给付限额的,保险人对该项费用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该限额为上限;一项费用存在累计给付日数限额的,保险人对该项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费用发生日数,累计以该限额为上限;一项费用存在每日限额的,保险人对任一日发生的该项费用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该限额为上限;一项费用存在每次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治疗发生的该项费用给付的保险金,以该限额为上限;一项费用存在等待期的,保险人仅对在经过等待期后发生的该项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分为门诊处方药保险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医疗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一)门诊处方药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和下列约定的门诊处方药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1)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每次门诊可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用量以180日用量为上限;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以90日用量为上限。
保险人对超过限量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购买品牌药而非同类普通药,被保险人应当首先自付二者价格的差额,即超过通常惯例水平部分的门诊处方药费用。
被保险人医师书面要求必须使用品牌药的情形不在此限。
2.门诊处方药保险金给付细则
(1)门诊处方药-非中草药类
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不同剂量下首选药(MostPreferredDrugs)、优选药(PreferredDrugs)和限制药(Non-PreferredDrugs)三种类型药品(首选药、优选药和限制药的分类参见《用药指南》(《FormularyDrugGuide》),也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网站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每次自付额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每次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扣除相应自付额后,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人按“(每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80%-自付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剂量
60日以下
61-90日
91-120日
121-150日
151-180日
首选药
$10
$10
$10
$10
$10
优选药
$20
$25
$30
$35
$40
限制药
$40
$50
$60
$70
$80
(2)门诊处方药—中草药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门诊处方中草药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费用:
1.医师诊疗费。
2.检查费。
包括但不限于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
3.化验费。
4.手术室和恢复室费。
5.急诊室费。
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急诊室的,每一保险事故仅急诊室费人民币16,000元以下部分的50%、超过人民币16,000元以上部分的10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6.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7.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
9.就发生在本保险期间的牙科意外伤害,在本保险期间以及续保的保险期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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