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标准和检验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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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和尺寸要求 所有标签都要显示内含物的净重。
大包装食品要显示内装小包装的净重和小包装数量。
成分要求 大部分食品的成分都要在标签中说明。
成分表中要按照每种成分占食品的比重来排列。
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名称,并写清国际添加剂的统一编号。
如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每公斤含量超过了25毫克,则必须在成分表中单独说明。
营养表 最近澳又有新的规定,食品必须有营养表的标识。
(二)免除特例
有些食品不用在标签上标明成分,包括食品包装外表面积小于
100平方厘米;
食品名称已经标明食品中所含的所有成分,不是直接卖给消费者的;
装在密封瓶子内的酒精饮料等不需要成分标签。
(三)食品包装标签的印刷
用英文书写,清楚易懂和不能褪色、消费者容易看到、字体不能小于1.5毫米、使用字体大小统一、字体与背景明显分开。
(四)食品包装禁止使用内容
禁止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
禁止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
禁止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的名称或说明;
禁止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
禁止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五)食品包装文字表述
禁止使用"
纯的"
、"
纯天然"
有机的"
低酒精含量"
"
不含酒精"
健康"
含丰富维他命"
等等文字表述。
(六)食品包装图片和设计
有关食物的图片和设计可以用于标签上来显示该食品特征和烹任方法。
但必须伴有"
食谱"
烹任建议"
等字样。
(七)特殊食品的要求
对于特殊食品上的标签有特殊规定,节食食品应该在标签上标注"
节食食品"
字样,同时附上配方;
已经改变了碳水化合物结构的食品,应该标注"
碳水化合物结构改变"
字样,并附上碳水化合物成份表;
对于酒精饮料,必须标明二十摄氏度下的酒精浓度;
乳制品应则要求在标签上标明"
应冷藏"
字样;
对于特殊含有的物质应标明,如"
人造增甜食物"
含有咖啡因"
(八)检疫局对进口食品标签检查的注意内容
准确的商品描述
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详细情况
是否注明了原产地国
标签是否用英文
批号和使用日期是否注明
净重是否注明成分是否注明
(九)进口食品检验费用
检验基本手续费为36澳元,每半小时的检验费为68澳元,还有数百元的分析费用。
如果出口商在出口之前与当地的质量检疫部门联系,获得相应的证书来证明其货物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则可以节省相应的检验费用。
出口商还可以采用"
质量保证"
方式,由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证明其生产程序符合标准。
但澳检疫局要评价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提供的材料。
如果进口食品带有检疫局认可的出口国机构颁发的证书,它将很快被放行。
这种清关方式则不会产生检验费用。
如果检疫局需要抽查,费用有检疫局来承担。
如果出现问题,检疫局会与出口国质量检疫机构联系,由其解决问题,不会找进口商任何麻烦。
而出口国的质量检疫机构要通知出口商,有关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二、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的检验
(一)《进口食品管理法》
进口食品的控制和管理由澳大利亚检疫局(AQIS)按照1992年颁布的《进口食品管理法》负责。
根据《进口食品检疫计划》的规定,食品检疫应该在食品入境时进行。
《进口食品管理法》要求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
这一标准对澳大利亚本地生产的食品同样适用。
澳大利亚本地生产的食品质量检疫机构是各州和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
他们按照各州自己的法律来履行职责,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澳大利亚标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局负责协调所有国内食品的检疫工作。
它制定澳大利亚食品标准自动成为各州和地区政府的检疫标准,并按照1992年颁布的《进口食品管理法》对食品按危险程度分类。
进口食品的检疫方式和频率,是由食品的危险程度所决定的。
进口食品的有关法律,除1992年颁布的《进口食品管理法》这一主要法律外,还有一些其它法律,如《进口食品控制法规》和
1997年颁布的《进口食品控制条例》。
《进口食品法》中对食品做了如下定义:
1、任何可以被用来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或
2、任何被用于制作上款物质;
3、任何由医生建议服用的(无论在进口时是否符合人类的使用条件),而又不是法律规定的药物的物质。
《进口食品法》规定含有以下成份的将被视为危险食品:
病原微生物或其所带的病毒
难以控制的微生物
未经批准的化学成份或化学成份的残渣
虽经批准但含量超标的化学成份或化学成份的残渣
未经批准的添加剂
虽经批准但含量超标的添加剂
任何其它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污染物或元素
另外,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会给本身带来潜在危害的食品,也将被视为危险食品
(二)检验的种类
澳大利亚对食品按其危险程度分三类进行检验。
分类标准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局制定,具体分为危险食品类、经常监督类、随机监督类。
澳大利亚检疫局(
AQIS)(以下称检疫局)检验,重点是在食品的安全和标签的正确。
当发现标签存在问题时,会对食品进行额外检查。
1、危险食品类
那些很容易被污染或变质,从而影响到消费者健康或变得无法食用的食品属于危险食品。
对于这类食品,检疫局将会实施严密、频繁的检查。
该类食品的进口由海关通过其信息系统通知检疫局,由检疫局决定如何进行检查。
检疫局保留以前的检疫记录,以区分供应商的表现。
新食品,头五次入境时全部货物都将受到检查。
供应商供应的产品连续五次均未查出现问题后,再进口货物每四次接受检查一次。
当头二十次货物都未出现问题,而且进口的频率保持稳定时,检查的频率将变为每二十次随机抽查一次。
检疫局对食品的检疫报告结果未知前,进口商必须将食品储存在仓库直到检疫报告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标准为止。
对于煮熟和冷藏的对虾可以在检疫报告未出前放行,前提是供应商过去一直有着良好的记录。
然而首批货物则必须冷藏处理直到检疫报告出来为止。
如果连续五次的货物都符合标准,之后的货物在提取了样品之后就可以放行了。
属于危险食品类的食品:
罐装西红柿和装在焊接的铁皮罐子里的西红柿制品
桂圆肉
煮熟的甲壳纲类动物
煮熟的鸡肉或鸡肉制品
椰子干
鱼
调味酱
不需加工就可食用的软体动物
罐装蘑菇
红辣椒
干果
胡椒
煮熟的猪肉及猪肉制品
2、经常监督类
属于这类的食品虽然被视为有潜在危险性,但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来确认是否存在危险。
进口这类食品,百分之十须接受检查。
该类食品在经过检查和提取样品后即可放行,样品则被送到澳大利亚政府分析试验室,不要求扣留供应商食品直到检疫结果出来为止。
如果进口商选择将检疫不在澳大利亚政府分析实验室进行,而是在检疫局指定的其它试验室进行,检验员将提取样品封好寄往该实验室。
当该实验室表示样品完好收到后,食品货物即可放行。
当进口商选择这种做法时,检验员要再次确认这家实验室有资格进行所要进行的试验后才能安排。
属于经常监督类食品包括:
浆果类水果
糖果类食品
瓜尔豆橡皮糖
加工过的水果
可直接食用但又不在危险食品类的海鲜和含有海鲜的制品
3、随机监督类
不属于以上二类的食品均为随机监督类食品。
该类食品受到检验的频率最小。
该类食品的检验原则为,从所有进口的该类食品里随机提取百分之五进行检验。
(三)控制指令
1、控制指令
控制指令是一种管理机制。
它保证如果有食品在检验中出现问题,那么今后来自同一产地的食品将被通报给一个叫做"
进口食品计划"
的机构。
控制指令监督下的食品将接受比同类食品更高的检查频率。
对某种食品的控制指令一旦发出,与其相关的信息将输入检疫局的计算机系统,从而确保指令实施的正确性。
2、控制指令的实施
当检疫局在检查时发现受检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亚的标准,检疫官员将向检疫局堪培拉的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该办公室决定是否发放控制指令。
由于进口食品检疫的随机性,大量的食品将在没有检疫的情况下进入澳大利亚,有时候检疫局获知某一类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亚标准的信息并经过核实后,会对该类食品发出控制令。
3、控制指令的作用
通过控制指令的实施,检疫局可以监督某一食品未来进口的情况从而确保进口商采取措施使该类食品符合澳大利亚的标准。
控制指令只适用于经常监督类和随机监督类食品。
控制指令下的食品检查率为百分之百,同危险类食品的检查率相同。
控制指令的有效期至该类食品连续五次通过检验标准为止。
任何一家供货商的食品有问题,所有从该供货商进口食品的澳进口商都将受到控制指令的限制,控制指令发出后,无论哪个进口商进口该类食品,对任何一次进口的检疫都将作为是否延续或撤销指令的依据。
4、控制指令下的食品进口
控制指令下的食品依然可以进口澳大利亚,但是检疫程度加强了。
控制指令下的食品在供应商或进口商对发生的问题采取了措施,并且新的进口食品通过了检疫,那么该进口食品可以进入澳大利亚,而且作为需要解除控制指令的五次无问题进口中的一次。
对于标签上的缺陷,在进口后送到检疫局之前要加以更正。
检疫局对没有通过检验并且已经下达控制指令的进口食品,会通过《进口食品指示》文件中的"
试验和控制"
指南通知进口商。
进口商则要想办法使食品符合标准;
或是其它处理办法:
给食品降级;
把食品再出口;
把食品销毁等办法。
5.控制指令的撤销
控制指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被撤销:
食品连续五次通过进口检疫
澳大利亚农业部秘书得到信息证明该食品符合澳大利亚食品标准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有所改动而使得以前发出的控制指令不再适合
当该食品五次通过进口检疫后,计算机系统将会自动通知检疫局中央办公室的官员控制指令被撤销了。
当控制指令撤销后:
与该控制指令有关的文件将被注明已经撤销
检疫局将向进口商寄送通知说明控制指令"
已经撤销"
检疫局通知海关从其系统内删除对该类食品的百分之百的检查指令
该食品恢复到以前的类别:
经常监督类或随机监督类
(四)级别转换及实施和运作
级别转换规则是针对生产商的。
在检疫局的记录里每个国家每个生产危险类食品的生产商都有对这一生产商实行转换规则情况的记录。
转换规则适用于不在特殊许可证项下的所有危险食品类货物。
转换规则不适用于经常监督类和随机监督类食品。
转换规则内容为:
对危险食品类的货物实施预先规定的检验
通过统计原则的抽查程序对危险食品类货物实施检验和自动放行
对下列内容加以记录:
检验率、样本数量、危险类食品连续通过检验的次数和其生产商和原产地国家
当一个生产商生产几种不同的危险类食品时,每一种食品都将有其自己的记录。
如果同一种危险类食品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不同生产商,那么对每一个国家都分别有各自的记录。
在转换规则下,有三个不同的检验密度级别,所有危险食品的检疫部从第一级开始,并称为"
紧密级"
,之后是"
正常级"
和"
降低级"
。
转换规则奖励那些生产的食品一贯符合澳大利亚标准的生产商。
紧密级=100%
在这一级别里的危险类食品,每一批货都要接受检验。
当连续五次通过检验后,对这一食品的检验级别就可以降低为正常级别。
如果没有通过这一级别的检验,这一食品将一直停留在紧密级直到连续五次通过检验为止。
正常级=25%
在这一级别里,如果进口量是持续和有规律的,则每四批货物里需要随机抽查一次,如果连续二十次的检验都通过了,则相应的食品检验级别可以降到下一级。
如果检验有一次没通过,则该食品将被送回到紧密级的检验级别。
降低级=5%
在这一级别里,如果进口量是持续和有规律的,则每二十批货物里需要随机抽查一次,在没有出现检验未通过的情况下,该食品将一直停留在该级别。
如果有一次检验设通过,则该食品将被送回到正常的检验级别,如果下一次货物又没有通过,则将被送回到紧密级别。
(五)替代安排
政府间的许可证安排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的有关法律允许检疫局同外国的政府机构达成一些协议安排。
在承认外国政府颁发的证书之前,检疫局必须确保该国有一套在政府监督下的检疫系统,而且这套检疫系统能够确保将从该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符合澳大利亚的标准。
拥有由检疫局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证书的食品进入澳大利亚将会假定其已经符合澳大利亚的标准,并被很快地放行。
对于持证书进口的食品,要收少量的费用,检疫局会对持证书进口的食品实施随机的抽查,并承担抽查费用。
如果发现持有检疫局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证书的食品出现了问题,检疫局将与发证机构协商解决问题。
检疫局不会对有关的进口商或供应商采取措施。
检疫局认可的发证机构必须想办法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检疫局将会终止有关的许可安排。
质量保证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检疫局可以直接和国外的生产厂商根据HACCP或ISO9000的标准达成有关的质量控制安排。
这些标准应该可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可以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检疫局在与海外的食品生产厂达成质量安排前,将仔细审核有关的申请材料,该材料中应包括海外当地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
截至1999年三月,还没有海外生产企业提出过要达成这种安排的申请。
因此检疫局目前还没有和任何海外厂有质量保证的安排。
(六)未通过检验的进口食品处理
进口食品没有通过检验,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在合适和条件允许情况下,对食品加以进一步的处理使其符合标准,包括重新贴标签。
把食品送出境外
把食品降级,供非人类使用
把食品销毁
食品货物在没有得到检疫局批准前,不得移动或进行处理。
尽管法律允许对未通过检验的食品进行处理使其变得符合标准,但是法律还规定,任何处理都不能使未通过的检疫食品与其他食品想混淆。
进口商在其货物没有通过检疫时将会收到一份"
进口食品检疫通知"
,说明没有通过的理由。
进口商必须填写一份"
未通过食品对策申请"
交检疫局。
如果采取进一步的补救措施,进口商需要将具体做法在申请中写清楚以便检疫局考虑。
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标签不合格,进口商无需列出如何改正的具体步骤,只需将进行进一步处理的场所告知检疫局并得到批准后,就可以进行处理。
如果进口商选择把食品送出境外,一般情况下会退回到供应商那里。
进口商还可以把货物出口到第三国。
但进口商必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许可,证明在知道该批食品由于何种原因未被批准进入澳大利亚的情况下,仍旧同意该批食品进入该国。
检疫局只有收到上述许可后才能将货物放行。
把不合格的食品降级处理包括用来做牲畜的饲料或是肥料时,检疫局会通知当地的卫生组织,由他们来下令让进口商或分销商收回所有的产品并加以销毁。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标准,检验局将告诉进口商可选择几种做法。
进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其选择申请并交给当地的检疫局机构。
必要时,这一申请将会送到中央办公室。
手续办妥后,进口商要在检疫局的监督下把货物进行处理、再出口、销毁或进一步检查。
经过进一步处理的食品必须再次接受检查,样本提取数量也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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