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文档4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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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0名知名专家集体签约多点执业文档
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浙江省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
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
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医师自由执业
第十四条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只需由自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将医师信息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暂定为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专业,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
从事放射、超声、病理专业的,并具备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重点或紧缺专业目录并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医师自由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自由执业工作;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自由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五)与拟自由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自由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不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
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自由执业医师监督管理参照多点执业医师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拟多点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xx〕277号)同时废止。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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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可异地多点执业。
昨天,近50名来自三甲医院的沪上知名专家与上海仁爱医院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
据悉,这是《新办法》实施以来,沪上首家与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的医疗机构。
看专家门诊,无须局限在一家医院。
对于手里有绝技的名医而言,可能同时在数家医院注册坐诊。
为了鼓励优秀医师资源向基层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质量,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看专家更难”的问题,20xx年12月,本市正式启动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但事实上,多年来真正进行多点执业注册的在职医师并不多。
“过去,医生如果要多点执业,必须要第一执业点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老东家批准,医生才可以出去多点执业。
对多数医院院长而言,医院培养了医生,提供了平台,最后却去其他医院坐诊,这是很难接受的事情。
”仁爱医院院长许珊珊告诉记者,过去,老东家的一纸“同意书”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最主要的一道坎。
新政实施后,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有这个意愿与我们进行洽谈,也有医院的管理者表达了积极的态度。
”许珊珊说,目前首批签约的专家已经达到50名,根据计划,医院将与至少100名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的签约,未来将覆盖沪上所有三甲医院的知名专家,最终实现市民在家门口就能预约大牌专家看病,甚至预约到沪上知名专家的联合诊疗。
许珊珊表示,医院希望通过对多点执业的探索,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示范经验,为其他计划加入多点执业的医生打造一个合伙人的优势平台。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在医疗改革领域迈出的重要的一步,通过此轮改革,医生们将摆脱束缚,真正实现自由执业,让自己的医技获得更多展现的平台。
篇章3: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第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20xx年12月1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xx〕281号)同时废止。
篇章4:
近50名知名专家集体签约多点执业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近年来,国家政策不断鼓励医生多点执业,但现实却始终无法突破:
从眼科主任到精神医学科主任,均因多点执业被医院免职。
4月1日,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让人们再次看到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希望。
20日,上海某医院启动“名专家合伙人签约暨招募启动仪式”。
近50名沪上知名专家与该医院进行多点执业的集体签约。
多点执业陷困局,据观察面临一些很实际的问题:
一是由于医生临床工作很多,没有时间与精力多点执业;
二是医院不放人。
该医院院长许珊珊表示,过去老东家的一纸“同意书”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最主要的一道坎。
新政实施后,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据悉,当日签约也是新版《办法》实施以来,沪上首家与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的医疗机构,且在签约专家的数量上也史无前例。
业内人士认为,新版《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优质医疗科学配置、有序流动的作用将空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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