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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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
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
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
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
2、社会救济:
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
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
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
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
特征:
(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
(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
(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
1、程序的自由价值;
2、程序的公正价值:
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
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
1、实体公正价值:
2、秩序价值:
和平与安定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特点:
1.它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对立与平衡;
要素:
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事件、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
三、民事诉讼法:
广义、狭义
多重性法律特征:
部门法特征、程序法特征、基本法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
4、时间效力:
现行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实施;修改后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诉权和诉
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实质:
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诉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诉的理念
基本概念
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是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3.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实体要求
4.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1.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
2.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
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异议,只是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
要求对方各付一定的物或者行为
反诉
概念
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
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性:
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诸如你妻子还欠我10万元钱不能构成反诉]
2.反诉牵连性: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3.时间的特定性:
反诉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必须受法院管辖,且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1.共有原则。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3)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
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给我国主体的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不等于法庭辩论(但非诉程序无法辩论;执行程序不能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
★
1.处分原则包括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2.处分原则和法院的审判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
a不告不理,非经起诉不得主动干预案件;b裁判消极,法院的裁判须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并不得超越或遗漏;c审判权监督当事人处分原则,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事项和法院的司法权威,当事人不得任意处分]
3.例外: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
1.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
2.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可以和解)、非诉程序和确认婚姻、收养关系案件
3.调解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检察监督原则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不监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
3、事后监督,抗诉,审判监督程序
★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三、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一是诉讼请求;二是案件事实;三是调解结果
2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四、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
1.适用案件:
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是合议庭判决)
2.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
一审案件
合议制
1、适用案件:
①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③再审程序适用一、二审程序或提审;④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⑤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⑥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2.第一审合议庭: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只要是一审程序,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就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第二审合议庭: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4.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5.审判长: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6.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
回避的范围
1.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的时间
回避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2.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暂停工作
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决定
回避的复议
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两审终审
含义
任何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终结
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为终审裁定、判决。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4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公开审判
1.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其他规定
2.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宣告一律公开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主管:
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收养关系、继承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由民商法、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5、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6、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诉讼与人民调解
1.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
2.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合同的约束效力,但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只能就调解协议而不能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4、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可以申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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