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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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蒙大矿业发〔2011〕164号
关于印发《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土建工程建设管理,特制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土建工程奖惩规定通知
抄送:
各监理单位,公司各高管。
印30份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政事务部
2011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建设管理奖惩规定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土建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公司具体现状,制定本工程管理奖惩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现行规范、规章、制度、文件、行业标准等。
3、适用范围
工程管理奖罚规定,适用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土建工程。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材料报验
承包单位的进场材料,应向监理单位、工程部相关人员申请报验,附质量证明文件,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进场材料未经报验使用于工程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对于被证实不合格的产品而使用的予以拆除,并处罚施工方50000元。
(2)见证取样后,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以假换真、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对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3)装饰装修阶段材料实行封样制。
进场材料与样品不符,且擅自使用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
材料使用过程中换料,与样品不符,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0元,并拆除、清除不合格材料。
2、工程报验
工程报验严格执行“三检制”,在施工单位自检、专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自检,自检记录齐全后报监理验收,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1)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序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20000元。
(2)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方5000元。
(3)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监理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部下达工程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施工方50000元/次。
(4)工程部相关人员验收时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检验批检查出质量问题,限期对不合格检验批整改,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
3、质量控制
各进场单位必须向工程部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备存;提供拟进场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岗位证书。
如未提供相关资质,开工报告不予批复。
(2)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单位,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未被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就直接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
现场施工与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符,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元。
(3)各施工单位必须自觉地配合质检站在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理单位和质检站,对整改不及时和不反馈的单位处罚2000元/次。
(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严格按各自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质量须满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各分项工程验收细则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处罚施工单位3000元,监理单位督促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
整改过程中须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督落实到位,避免发生整改质量仍不达标的状况。
(5)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书面),接受交底的所有人员应签字确认,不得代签;无技术交底即开始施工的单位,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无技术交底开工的项目,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6)工程放线定位、标高不准确,超过允许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自身的损失外,另行赔偿相关单位相应损失。
经监理单位检验仍存在工程放线定位、标高不准确,超过允许偏差,对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7)由于施工方法不当,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返工外,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8)施工单位由于施工机具配备不足、精度不够,不按法定计量鉴定造成质量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200元,监理单位处罚2000元。
(9)工程施工使用的组合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配合比,严格计量,对无计量机具或计量不准,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10)施工过程中,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工程返工外,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11)施工中无论什么原因出现质量事故,都要及时上报,隐瞒不报,对项目经理处罚2000元,施工单位处罚50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500元,监理单位处罚5000元。
(1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如未检验或检验无记录进行下一项工序,除工程返工外,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1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进行标识,除限期整改并达到标准外,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50元,监理单位处罚500元。
4、工程交接制度
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度。
存在工序交接的不同施工单位,由监理组织两个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四方会签,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未进行工序交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所有责任由下道工序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元。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3000元。
(2)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延误进行工序交接的,承担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全部误工损失,每滞后一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天。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3)交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每滞后一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天。
监理单位负监管不力的责任,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5、施工单位需按监理下发的监理旁站方案内容在需要旁站施工部位提前通知监理。
未通知监理,擅自施工,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次。
通知监理但未进行旁站的工程对现场监理处罚100元,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
6、涉及功能检测内容需提前通知监理。
若擅自施工,上述施工内容监理不予认可,并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元/次的罚款。
7、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各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未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未能有效的运行,除限期整改达到标准外,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
(2)项目经理、质检员(土、水、电)、安全员、档案员(土、水、电)、特殊工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准脱岗。
专职人员不配备或配备不全,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的罚款。
无证上岗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的罚款。
8、工作落实
甲方、监理在工程例会、专题会等各种形式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工作安排,以及日常工作下发的指令文件要求,施工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安排落实。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处罚施工单位1000/项*天。
监理单位因监督不力处罚监理单位200元/项*天,如因特殊原因或非自身原因可以顺延。
三、工程进度管理
1、工程进度实行动态控制。
开工前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内容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月计划、周计划。
月计划在每月25日前,周计划在每周五15:
00前,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2、总计划的编制: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合同中无明确要求的视为7工作日)上报总施工计划,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3、月计划的编制:
根据专业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承包单位需编制月工程进度计划。
4、周计划的编制:
根据月进度计划,承包单位编制周施工进度计划。
5、不报进度计划(总、月、周)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滞后于规定日期上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日。
上报的总进度计划建设、监理单位在3工作日内未回复的;上报的月、周进度计划建设、监理单位在1工作日内未回复的;对监理单位处罚200元/次。
6、周进度计划未完成的施工单位,处罚金2000元/次,应在编制进度中要包括纠偏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周纠偏方案未能实现的施工单位继续编制进度纠偏方案;该月进度计划任未完成的,处罚监理单位200元/次;处罚施工单位20000元/次。
7、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任务,擅自停工,或施工单位由于施工组织、人员管理原因或拖欠劳务工程款造成停工,影响进度的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罚。
合同未作具体规定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次。
8、涉及甲供材料,施工单位应根据总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供货计划与供货日期。
同时考虑备货、运货周期。
如果因施工单位提供计划不及时或计划偏差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以工期补偿并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日。
9、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总平面布置位置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场区总平面管理安排。
违反安排及协调管理指令的单位,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10、当工序或专业交叉施工出现矛盾时,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关键工序的轻重缓急作出协调指令(书面),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的指令,违反建设单位的指令的施工单位每次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
四、安全施工管理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管理体系或体系不完善的以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其单位罚款1000元,安全体系完善但未真正实施的单位罚款1000元。
2、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3、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台账,详细对进场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冬休返场教育进行记录,无安全教育台帐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4、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投入并填写台账,无安全设施投入台帐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5、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台账,无安全技术交底台帐和交接班记录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6、现场安全检查验收严格执行中煤集团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施工单位根据扣分项目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未达到标准或不整改的单位处罚500元/次。
7、安全设施材料“三证”齐全报甲方、监理验收,方可使用。
不报验,或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未检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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