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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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
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
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机构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
授信执行机构应认真收集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管理机构。
第四章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是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的风险状况,以及我行控制信用风险的国别政策,所确定的对该国(或地区)所有银行的整体授信控制限额。
第十五条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外汇监管、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外汇储备、外部债务、外汇支付能力以及与我国贸易和投资往来等情况。
第十六条在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时,应参考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风险所做的评级结果。
第五章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
各分类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
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分类授信额度包括资金类、担保类及结算类三大类别。
第十九条资金类业务包括投资、拆放及交易。
投资类业务包括我行叙作的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体的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及交易业务。
拆放类业务包括我行对授信对象办理的资金拆放等业务(其中包括与人民币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
交易类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担保类业务系指我行以授信对象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而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或转开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结算类业务包括结算业务项下各种融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如对授信对象开立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承兑、议付、贴现或偿付,以及对由授信对象出具或背书的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回购、兑付、福费廷和由授信对象承担担保责任的保理。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类别并给予授信。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设立、调整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或调整。
授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订授信方案,对超出权限的应按照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
对授信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授信执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
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授信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限额内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
在未获得有关部门业务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授信执行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授信管理机构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一)对在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之内的,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授信对象资信及业务情况直接受理,并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二)对超出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的,应报请主管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授信管理机构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执行机构须立即执行:
(一)出现重大违约、违规行为;
(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
(三)拒绝与我行和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
(四)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危机;
(五)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外汇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章授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三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
发现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授信等违规行为的,应在对违规授信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减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
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授信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定期向授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状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合作的态度、业务收费水平等。
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及资产组合管理政策,以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确需对授信对象作出授信承诺的,应在综合授信额度中选择有关分类授信额度、期限和授信条件,经授信管理机构批准后通知授信对象。
附件一: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
风险承受系数×
国家风险调整系数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0%受信国外汇储备(外汇管制国家)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受信国GDP(无外汇管制国家)
对于实行外汇管制国家,①②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对于无外汇管制国家,①③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风险承受系数:
根据我行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业务发展战略等因素而定。
目前暂定为1。
国家风险调整系数见下表:
国家评级与国家风险调整系数对照表
TomsonBankWatch国家评级调整系数
AAA100%
AA80%
A60%
BBB40%
BB20%
BNA
CCCNA
CCNA
CNA
DNA
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附件二二二:
一、按照金融同业评估表(见附件四),计算出外资商业银行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
金融同业信用评估分、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对照表
信用评估分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
91-100AAA1100%
81-90AA290%
71-80A370%
61-70BBB460%
51-60BB540%
41-50B630%
31-40CCC7NA
21-30CC8NA
11-20C9NA
0-10D10NA
二、根据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公式,计算出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对象所有者权益×
信用调整系数
综合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
风险承受系数
两式联立得到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经营管理原则以及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而定。
对于我行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资商业银行以及在我国有分行的金融同业,风险承受乘数为80%;
对已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其他金融同业,该值取50%;
对于尚未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金融同业授信额度的测算该值取30%。
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的确定及控制方法
附件三:
依据各类业务的风险程度,按不同比例测算分类授信额度:
投资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15%
拆放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5%
交易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30%
担保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0%
结算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40%
对某一金融同业:
∑(每种业务风险暴露)≤分项授信额度
∑(各分项授信业务风险暴露)≤综合授信额度
对某一国家:
∑(各外资银行风险暴露)≤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同业资信分析评估表
附件四:
定量分析QuantitativeAnalysis权重:
65%
总资产(美元)条件分数
≥2000亿8
≥1000亿7
≥500亿6
≥250亿5
≥100亿4
≥50亿3
≥25亿2
≥10亿1
<10亿0
资本充足率BIStotalcapitalratio
≥12%6
10%-12%5
9%-10%4
8%-9%3
7%-8%2
6%-7%1
4%-6%0
<4%-1
资产质量
风险资产/总资产(风险资产比率)
<50%4
50%-65%3
65%-80%2
80%-90%1
>90%0
不良资产/总资产(不良资产比率)
<2%4
2%-3%3
3%-4%2
4%-5%1
5%-6%0
>6%-1
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率)
>90%4
80%-90%3
70%-80%2
60%-70%1
50%-60%0
<50%-1
贷款增长率
<GDP增长速度0
<30%-1
30%-40%-2
40%-50%-3
50%-60%-4
>60%-5
资产组合质量
资产组合的产业4
和地区分布合理
资产组合较合理1-3
不受某一产业或
地区不利环境影响
低于平均质量资产、-2-0
出现可疑资产或无
充分信息
风险高度集中于某一-5--3
产业或地区,存在高
风险贷款
资产流动性
贷款/客户及短期存款
<60%4
60%-70%3
90%-95%0
>95%-1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0%4
40%-50%3
30%-40%2
20%-30%1
10%-20%0
<10%-2
同业借款/总存款
<20%3
20%-30%2
30%-40%1
40%-50%0
>50%-1
盈利性
税后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
>20%4
15%-20%3
10%-15%2
5%-10%1
0%-5%0
-5%-0%-2
<-5%-3
税后利润/平均总资产
>2%4
1.5%-2%3
1%-1.5%2
0.5%-1%1
0%-0.5%0
-0.5%-0%-2
<-0.5%-3
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55%4
55%-65%3
65%-75%2
75%-85%1
>85%0
同业比较
资产回报率
>均值4
≈均值2
<均值0
贷款/总存款
<均值4
>均值0
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
<均值0
定性分析QualitativeAnalysis权重:
30%
银行类型
国际性商业银行,公开上市或100%国有6
上市国际性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4-5
核心资本国内排名10之内,或30%以上国有
区域性商业银行;
主要国际性银行或全国性2-3
商业银行的子公司
资产不超过3000万美元的小型私营银行,0-1
如果该银行由有实力股东拥有,则适当加分
管理水平
有明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4
拥有同业中最好的富有经验的
专业化管理队伍,经营极为成功
富有经验的管理层,有持续发展3
战略,过去5年无不良经营表现
有称职合格的经理,近年经营较2
为保守,经营正有所起色
有合格的经理,近年经营有不良1
表现,现有改良迹象
经营管理有缺陷,但正在被解决;
0
过分依赖几个人;
领导层更替计
划有问题
管理层无经验,高流动性,追求-2
高风险、高报酬战略,负面的政府、
企业、家庭影响;
银行成立不足2年
财务透明度
根据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及时全面3
公布财务报告
根据当地透明的会计准则,及时、全面2
根据当地会计准则出具财务报告,1
令人满意
根据当地会计标准编制较完备的-1
财务报告,但是某些项目未披露
采用非惯例性的、不透明的会计做法,-2--3
会计信息披露较差
财务报告不完备,会计信息过期-4--5
价值度(参照“外资商业银行价值度评估表”)
价值度等级为I级12
价值度等级为II级8
价值度等级为III级4
价值度等级为IV级0
获取外部支持的能力5
有政府提供支持的法律担保,或该行国际、5
国内地位十分重要,必要时会得到政府支持。
虽无政府提供支持的法律担保,但由于该银行3
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或与政府/中央银行的关系
必要时政府会提供支持。
来自银行外部的支持是可能的,但是,有限的1
银行规模降低了支持的确定性;
或者虽有大量
的投资者,但他们视银行为一种短期投资,而非
长期义务
国家风险分析CountryRiskAnalysis权重:
5%
TBBankWatch分值
AAA5
AA4
A3
BBB2
BB1
B0
CCC-2
CC-4
C-5
注:
若信息来源中没有评估表中某项数据,则该项得分取其分值序列的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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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 金融 同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