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勘探开发招投标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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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管理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石化股份油〔2005〕444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制定依据
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际
适用范围
各油田分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
约束对象
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
1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基本要求
1.1招标投标对象
1.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对象是股份公司开展的物化探、钻井、录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等相关的工程作业和技术服务。
1.1.2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是指:
依据计划,以完成不同勘探、开发阶段的任务或提交油气储量、产量及产能建设为目的,由物化探、钻井、录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等组成的单一或综合勘探开发工程,是独立的或地域相对集中的工程项目单元。
1.2招标投标原则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1.3招标方式
1.3.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3.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3.3对于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大部分涉及专业技术、工程质量要求高,安全、环境保护影响大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本规定主要针对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招标范围
1.4.1一般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物探项目中地震资料采集二维工作量大于300、三维工作量大于502,非地震资料采集工作量大于300,上述地震和非地震采集资料的处理、解释项目;
钻井工程中所有探井、其他钻井5口井以上和单井投资大于300万元;
探井或其他井5口井以上的录井、测井、试油(气)项目;
5口井以上的井下作业(压裂酸化、大修、小修)项目;
与上述相应工程工作量配套的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技术服务性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4.2重要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物探项目中地震资料采集二维工作量大于500、三维工作量大于1002,非地震资料采集工作量大于500,上述地震和非地震采集资料的处理、解释项目;
钻井工程中一字号探井、新区探井单井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其他区域探井单井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其他井钻井10口井以上或单井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
探井5口以上或其他井15口井以上的录井、测井、试油(气)项目或单井费用大于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0口井以上的井下作业项目或单井费用大于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4.3引进中国石化系统以外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4.4符合上述招标条件,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工程技术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工程项目建设方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施工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管理部门职责
2.1股份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以下简称油田事业部)是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股份公司石油工程管理部参与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油田事业部企业管理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修订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2审批重要项目招标请示,参加重要项目招标投标会议,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2.1.3监督、指导、检查各油田分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1.4调解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2.1.5审查引进中国石化以外施工单位的必要性。
2.1.6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2.2各油田分公司要明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2.2.1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办法。
2.2.2组织制修订油田分公司的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2.2.3审查、批复油田分公司一般工程项目的招标计划,审查、上报油田分公司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标计划。
2.2.4审查参与投标工程技术服务队伍或单位(以下简称投标单位)的资格,或委托下属机构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
2.2.5建立股份公司专家评委库的油田分公司分库,随机抽选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委托下属机构随机抽选评标委员会成员。
2.2.6组织或监督招标单位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2.2.7汇总、编制、上报油田分公司工程项目的年度、月度招标计划表和实施情况统计表。
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3.1招标程序
油田分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填报招标申请表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发出投标邀请书,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3.2投标程序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编制完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
交纳投标保证金。
3.3评标、开标和定标程序
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办法或评分标准;
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编写评标报告,并将招标结果报油田分公司审批;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完成招标工作总结。
4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
4.1招标管理
4.1.1招标前应具备的条件
4.1.1.1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设计审查,并有投资计划或成本预算。
4.1.1.2招标文件经油田分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4.1.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各油田分公司为股份公司授权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根据业务权限,油田分公司可以授权下属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4.1.3招标的申请、审查
4.1.3.1招标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量、计划招标时间、拟邀请投标单位名单、招标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4.1.3.2重要项目在开标前20天,油田分公司向油田事业部进行请示并附招标申请表,对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如需邀请中国石化以外的单位参与投标,须在邀请前报油田事业部审查、备案。
4.1.4招标文件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招标项目的概况及描述,包括招标项目的有关图件、地表及地下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特征及人文环境等;
地质(工程)任务(包括指标)、工程设计、实物工程量等;
对投标单位施工队伍的要求,包括主要技术装备(型号、数量)和辅助装备、人员素质、作业经验、中国石化资质证书、市场准入证及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
招标项目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指标、提交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的格式及数量要求;
工程进度和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提交成果的时间要求;
工程作业承包方式及价格构成、价格测算原则和执行的标准等(工程定额是招标的主要依据之一);
可为投标单位提供的其他条件;
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和地点;
合同文本和其他需要申明的事项等。
4.1.5招标文件管理
4.1.5.1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
4.1.5.2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在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4.1.6招标单位的权利
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4.1.7招标单位的义务
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编制招标文件,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
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4.2投标管理
4.2.1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由技术投标书和商务投标书两部分组成。
4.2.1.1技术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投标单位综合情况、投标队伍的业绩和施工经验介绍,要侧重于投标队伍的业绩和施工经验介绍;
参加竞标的主要技术装备、主要人员素质、工艺技术水平等情况;
执行的系列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质量指标;
工程技术保证措施、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和健康、安全、环保措施;
施工组织方式、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
其他需要表述和说明的事宜等内容。
4.2.1.2商务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工程价格测算依据及说明;
工程总报价及其构成(设备折旧费、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大修理费、动迁费、健康安全环保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利润、不可预见费、工农赔偿费等);
其他有关需要表述和说明的事宜等内容。
4.2.2投标文件管理
4.2.2.1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其印章,密封后加盖单位印章。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单位指定地址邮寄或派人送达,时间以送达日期为准。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时应有记录,标明接受人和接收时间。
在开标前不得将投标文件开封。
4.2.2.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说明的除外。
4.2.2.32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4.2.3投标保证金管理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应超过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或成本预算的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
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4.2.4投标单位的权利
申请参加投标;
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2.5投标单位的义务
接受股份公司及油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提供本单位的资质、准入证明文件、技术力量、业绩等材料;
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书中明确拟分包的部分工作;
中标后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4.3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
4.3.1开标管理
4.3.1.1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其人员应由招标方代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经济、法律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要与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技术和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由油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从股份公司专家评委库的油田分公司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
4.3.1.2招标投标工作至少由2名人员组成监督组,负责监标工作。
4.3.2评标管理
4.3.2.1评标顺序一般先技术评标、后商务评标。
技术标书评估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商务竞标。
4.3.2.2评标前,由监督人员当众(所有投标者和评标委员)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宣布并展示投标单位的资格证件、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4.3.2.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
4.3.2.4依据评标结果,综合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中标顺序人。
4.3.2.5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合格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要重新组织招标。
4.3.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方应拒绝接受标书:
标书未按要求密封;
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4.3.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书:
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印章;
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商务标书报价含有变动价格因素;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
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4.3.3定标管理
4.3.3.1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15天。
4.3.3.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油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3.3.3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而不调增费用、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单位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3.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3.3.5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违反者,招标单位有权与其终止合同。
4.3.3.6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
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监标人员构成(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投标单位情况(单位名称、企业性质、资质状况);
评标情况(评标办法细则、各投标单位的技术和商务标评分结果、有无废标和原因);
招标结果(中标单位、标底金额、中标金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4.3.3.7一般项目在油田分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重要项目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天内报油田事业部备案。
4.3.3.8需要存档备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批复,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结果,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记录,标底,开标会记录,评分表(原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5监督与考核
5.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5.2对于招标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2.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5.2.2未严格执行本规定3的招标工作程序的。
5.2.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的。
5.2.4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
5.2.5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包括未经批准、默许中标方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招标单位),搞不正当竞争的。
5.2.6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
5.2.7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5.3对于投标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
情节严重的,取消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
5.3.1隐瞒、虚报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3.2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5.3.3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的。
5.3.4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5.3.5私自变更中标施工队伍的。
5.3.6无故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5.4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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